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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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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贷案例分析案情: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 月,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xx,法人代表汤 。该公司主营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酒店管理、贸易等业务,公司下属和控股甲、乙、丙、丁四个公司。2003 年 8 月 8 日,质押担保人甲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证监会查处。04 年 6 月19 日 xx 证券正式收购接管甲公司财务,其控股人 集团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经营等违规事件随之暴露。目前该集团在银行的负债为中行 800 万元、交行 1800 万元(资产抵押)、信用社 1980 万元,另外还有负债 500 万元,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办

2、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800 万元,利息215940 元,形成可疑类不良,目前已经处置划转。2003 年 2 月 22 日, 集团公司以虚构资产、伪造财务报表与供销合同向 分行申请贷款 800 万元,用于城陵粮库和北京东郊粮库之间 50,000 吨米的购销贸易。 分行在权限内将其信用等级核定为 A。负责贷前调查的信贷员章 、科长吴 在贷前调查中偏听企业情况汇报,既未对资产的真实性予以核查,也未就合同的可靠性进行核实,以至于供销合同上载明的帐号明显是虚构的、合同章私刻痕迹明显,经营现金流一直呈流出状态等,贷前调查均未察觉,反而在报告中提出“公司现金流量充足、盈利性强、偿债能力强、授信风险小、发展前景

3、广阔”等,从而影响了各授信审批环节的决策。 该项目在 2003 年 3 月 3 日第一次上会评审,由于该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银行贷款过多,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等原因被否决。此后,信贷科长吴 (2003 年 5 月辞职)先后找多个评委和行领导做工作,并就评委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在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任何好转也未请示问责审批人的情况下,擅自于2003 年 3 月 7 日进行第二次评审,以一票否决其他全部赞成的结果通过评审,并报问责审批人核准。批贷条件为落实 集团公司在甲公司的 80股权质押和平江 繁殖有限公司连带担保。公司部门仅落实 50%股权质押且未办妥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向该公司发放了 800

4、万元贷款。2003 年 5 月 16 日又向 分行提出将担保单位变更为湖南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分行批准更换担保,但再次要求足额落实80的股权质押,并办妥登记手续,公司业务部门仍未按批复要求办理。 23 月 18 日贷款发放后,信贷员章 未按要求监控资金用途,公司于贷款发放当日即以银行汇票的形式向广西柳州 置业公司汇款 620 万元,3 月 19 日和 3 月 26 日向 集团公司下属的 B 公司支付 160万元。800 万元贷款中只有 20 万元于 3 月 20 日向省粮油工业公司购货,其他资金去向不明,贷后资金监控形同虚设。 2003 年 8 月 8 日, 集团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证监会查处

5、, 分行调查中才发现该公司资产虚构、贸易背景不实、贷款挪作他用、担保人能力不足、股权质押未办妥足额有效登记等因素,最终造成贷款全部形成可疑类不良。2004 年上半年, 分行对该司的不良贷款以可疑类方式划转处置。 案情分析:1、对 集团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不深入了解,对 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做调查,对购货合同不核实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总行加强期货公司营销的精神,在授信报告中提出“公司现金流量足、赢利性强、偿债能力强、授信风险小,发展前景广阔,同意贷款 800 万元”的结论意见,只要对购销方进行一下查询核实,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2、该笔授信 3 月 3 日评审未通过,按程序应报问责人批

6、准确定是否复议,而在原公司科长吴 找行领导与评委做工作后,又于 3 月 7 日上会评审,对评委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前提条件,在形成评审结论时未完全归纳,整个评审文件的日期前后矛盾,评审结论意见表的评审日期是 2003 年 3 月 3 日,结论日期是 3 月 4 日,而审批表上的注明上会日期是 3 月 7 日,结论意见是 3 月 7 日,主管风险的副行长签署的又是 3 月 3 日,行长签署的是 3 月 14 日。3、按批贷条件,必须落实该集团公司 80%股权质押。但公司业务科在没有办妥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在贷款使用时,应严格按贷款用途监控使用,而信贷员极不负责地让借款人在 2 天之内全部汇到与

7、贷款用途不相关的单位。4、贷款发放后,既不抓紧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反而轻易变更担保单位。该集团公司涉案后,又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省分行反复督促下,才陆续采取一些措施,但为时已晚。3启示 1、贷前调查不深入,严重失职。只要对购销方进行一下查询核实,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2、授信评审流于形式,极不严肃。该笔授信 3 月 3 日评审未通过,又于 3 月 7 日上会评审,评审结论意见表的评审日期是 2003 年 3 月 3 日,结论日期是 3 月 4 日,而审批表上的注明上会日期是 3 月 7 日,结论意见是 3 月 7 日,主管风险的副行长签署的又是 3 月 3 日,行长签署的是 3 月 14 日。3、贷款发放时审查不严格,工作极不负责。信贷员极不负责地让借款人在 2 天之内全部汇到与贷款用途不相关的单位。4、贷后管理不到位,清收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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