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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8769550 上传时间:2019-07-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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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大地(备案)2009N144 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有有效运行证 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或其他与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后者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保险标的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类: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类:拖泵、塔吊、起重机械、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类:摊

2、铺机。第一部分 基本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 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碰撞、倾覆;(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

3、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 骚乱、暴 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六)盗窃、抢劫、抢夺;(七)不具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八)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九)工程机械设备测试;(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十一)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

4、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 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 的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价值、保 险金额及免赔额(率)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 规格、性能的新工程机械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第十一条 保

5、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 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基本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 2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 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

6、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

7、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

8、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规定的一切安全生产规章和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程序,做好防损、 维修和保养工作,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 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

9、、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10、,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

11、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损失情况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 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 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 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

12、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 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 项按照本条约定处 理。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

13、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 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 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 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

14、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 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 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

15、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 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16、,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二)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三)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四)龙

17、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 风速 79 米/秒-103 米/ 秒,极端最大风 速 100 米/秒以上。(五)重置价值:使用同样类型和质量的新的材料将损坏的被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况所需的费用。(六)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第二部分 附加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的施工、生产场地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2、下列费用,保险人也

18、负责赔偿:(1)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 险人本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二、责任免除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2、被保险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3、在施工、生产场地以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5、本保险合同约定和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9、的免赔额。6、任何罚款。三、赔偿限额1、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 险单载明的赔偿限 额为限。3、对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也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四、保险期间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五、被保险人义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 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对保险人不具有 约束力,保 险人有权另行核定。必要时,保险人可

20、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2、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 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六、赔偿处理1、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 赔方、被保 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以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21、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4、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 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 证据材料。6、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22、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7、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本保险合同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分摊,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8、除另有约定外,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 5%,累计增加的免赔率以 20%为限。七、其它事项本条款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为准。附加盗抢保险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

23、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 约定负责赔偿:1、工程机械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 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 三个月侦查未果。2、工程机械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遭受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盗抢时,仅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2、工程机械设备遭受盗抢后而致第三者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被他人诈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4、因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标的被抢劫、被 抢夺。5、租赁设备与承租人同时失踪。6、保险标的在修理或扣押期间被盗抢。三、保险金额附加盗抢

24、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四、保险期间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五、被保险人义务1、被保险人当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 24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 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设备的相关登记证件、设备购置发票和相关税费凭证、设备报停手续、县级 以上公安刑侦部 门出具的设备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等文件。六、赔偿处理整个工程机械设备遭盗抢和由于遭受盗抢而发生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均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基本险的赔偿处理方式处理。除另有约定外,附加盗抢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七、其它事项本条款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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