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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物的距离.doc

  • 上传人:myw993772
  • 文档编号:8768844
  • 上传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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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淮安市规划局通过中天优诗美地七号楼规划初审的陈述状淮安市规划局:现对中天优诗美地居民生活小区规划听证会,提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建筑物退让建筑物退让,也就是对边界的退让。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 第三章 3.1 建筑间距作了如下表述:“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 0.5L;根据这一规定,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对既有小区建筑边界的退让应为0.5L=(L1L2)0.5( L=建筑间距 L= L1+ L2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L1=iH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

    2、的计算高度”淮安纬度:=系数)=(75L2 )1.410.5(L2 在此忽略不计)=105.750.5=52.88 米。而目前市规划局许可的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规划,对地界的退让只有 41.9 米,少退让了约 11 米。我们认为,淮安市规划局的回复淮安市规划局,在此又犯了偷换概念、循环论证的错误。淮安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人讲的“L” ,不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所讲的“L” 。淮安市规划局首先以他们拟审批的间距为合法间距, “七号楼距北侧住宅楼的距离约为 46.8 米,即 L 为 46.8 米,0.5L 为 23.4 米, ”而不讲法规的要求。淮安市规划局得出的“L”

    3、,是介于“满足大寒日两小时日照分析”的所谓的“L” ,是臆断的“L” ,是无法找到其法律出处的。我们认为“L” ,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 所讲的“L” 。按淮安市规划局提供的数字,对地界的退让只有 41.9 米,L1=0.5iH,七号楼的合法高度,只能是 41.90.70559.43 米。二十一层的七号楼,如果每层层高是 3 米,楼高就是 63 米的高度,对建筑边界的退让应该是:631.410.5+0.9=48.15 米。少退让了 6.25 米。二、关于建筑间距目前的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规划,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2004 年版) 的要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 第三章 3.1 建筑间距作了如下表述:“3.1.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3.1.3 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1.3 执行。表 3.1.3 (此处略即:淮安纬度:1.41 系数)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即:淮安纬度:1.4

    5、1 系数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分两种情形)L1=i 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的建筑为二十一层,建筑高度为 63 米,按淮安市区纬度的建筑间距 1.41 系数计算,与东湖豪庭小区 10、11 号楼(第一排)88.83 米。而淮安市规划局初审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与北侧住宅楼东湖豪庭小区 10、11 号楼的间距仅为 46.8 米(这里暂且采用这个数据) ,这与法规明显不符。建筑间距少了 42.03 米。按市规划局提供的 46.8 米建筑间距这个数据,中天优诗美地七号楼的法规允许的建筑高度为,46.81.41+0.9=34

    6、.09 米。据此,我们认为淮安规划局的违法审批七号的 63 米的高度,同时触犯了两条法条。法规对“可”字的规释义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 何谓“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所谓“条件许可” ,是指客观条件许可。因此,淮安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首先”应选择将七号楼的建筑高度限制 34.09 米以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释义是非常明确的:“可”

    7、 ,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这是一种有约束的选择,而不是无约束的随意选择。 只要开发商有开发利润,就不能超标准建建筑;就不能超 i=日照间距系数。三、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已有四年,于二七年十月公布,并于二八年一月一日实施。不存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

    8、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安排。东湖豪庭西南面的中天优诗美地地块,容积率从 2 调整到 3. 5,程序合法吗?调整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征求规划区域范围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向社会公布了吗?按法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审批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有约束力的法规,是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规划的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一个地段的容积率等方面,是有强制的约束力的。如果说,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不按法定程序,随意更改控制性详细规划,随意变更、提高一个地

    9、块的容积率,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就是一纸空文,国家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国家对于城市的具体地块的规划的“控制性”就会失去效力;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立法原意和初衷,就得不到体现、被人为扭曲,国家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度设计,就形同虚设。公权与私权是平等的;公法与私法是平等的。2008 年 10 月 31 日的淮安市政府的淮政复200893 号文,及淮规发200810 号文,当然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约束。四、关于高层塔式住宅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 对于高层塔式住宅作了如下规定:“5.0.2.3 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

    10、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五、主要维权主张现对中天优诗美地小区规划变更,重申如下主张:1、中天优诗美地小区,应按土地批租时规定的容积率规划建设,不突破原规定上限。容积率是开发商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毗邻小区的品质及业主的根本利益。2、淮安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优诗美地小区七号规划楼的建筑在不降高、降层的情况下,从边界向南退让 52.875 米。 (满足建筑物退让的要求)3、在优诗美地小区七号规划楼的建筑与毗邻东湖豪庭建筑间距不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从63 米降至 34.09 米以下,以满足建筑物边界退让的有关规定。保证东湖豪庭小区的主视角,兼顾相邻小区业主的阳光权和瞻视效果。淮安市规划局,作为建筑管理的专业部门,曲解“L” ,法外释义,我们认为是明显违法的。六、相关书证举证1、出具二六年,淮安市规划局及国土局土地批租时的媒体公示、缴纳土地出让金、保证金的收据,银行入账单。2、出具二六年,清河区资产公司出让土地时的收据复印件,银行入账单。3、请淮安市规划局出示,二六年这一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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