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 律 关 系 组 成 : 主 体 、 客 体 、 内 容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组 织 。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 财 、 物 、 行 为 和 非 物质 财 富 (智 力 成 果 )。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 权 利 和 义 务 。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 : 主 体 变 更 ; 客 体 变更 ;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 自 然 终 止 ; ; 协 议终 止 ; 违 约 终 止 法 律 事 实 :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灭 的 原 因 。 法 律 事 实 分 事 件 、 行
2、为 。 事 件 : 不 以当 事 人 意 志 为 转 移 , 包 括 自 然 事 件 、社会 事 件 、意 外 事 件 。 行 为 : 人 的 有 意 识的 活 动 ,包 括 积 极 的 作 为 和 消 极 的 不 作为 。 代 理 : 委 托 代 理 、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理 。 代 签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 委 托 代 理 : 被 代 理 人 应 慎 重 选 择 代 理人 。 委 托 授 权 的 范 围 要 明 确 , 授 权 不 明确 而 给 第 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则 被 代 理 人要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 代 理
3、 人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委 托 代 理 的 事 项 必 须 合 法 。 法 定 代 理 :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生 。 如 父 母 作 为 监 护 人 代 理 指 定 代 理 : 主 管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指定 , 为 无 行 为 能 力 和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人设 立 。 代 理 人 :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代 理活 动 ;亲 自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滥 用 代 理 权 委 托 代 的 终 止 :期 满 或 事 务 完 成 ; 取消 或 辞 去 委 托 ; 代 理 人 死 亡 或
4、 丧 失 民 事行 为 能 力 ; 被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组织 终 止 。 法 定 或 指 定 代 理 终 止 : 被 代 理 人 或 代理 人 死 亡 ;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恢 复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指定 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指 定 单 位 取 消 指 定 ;被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监 护 关 系 消 灭 。 诉 讼 时 效 种 类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从 知 道或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计 算 。 普 通诉 讼 时 效 2 年 。 讼 时 效
5、 期 间 为 1 年 : 身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延 付 或 拒 付 租 金的 ;出 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声 明 的 ;寄存 财 物 被 丢 失 或 损 毁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合 同 和 技 术 进 出 口 合 同 争 议 提 起 诉 讼 或仲 裁 的 期 限 为 4 年 。 , 从 权 利 被 侵 害 之日 起 超 过 20 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护 。 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 , 因 不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 诉 讼 时
6、效 因 提 起 诉 讼 、当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 履 行 义 务而 中 断 。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 合 同 ; 侵 权 行 为 ; 不当 得 利 ; 无 因 管 理 ; 其 他 根 据 (遗 赠 、 扶养 、 发 现 埋 藏 物 ) 债 的 消 灭 : 履 行 ; 抵 消 ; 提 存 ; 混 同而 消 灭 ; 免 除 而 消 灭 ; 当 事 人 死 亡 物 权 分 : 权 利 主 体 : 自 物 权 又 称 所 有权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 他 物 权 。设 立 目 的 : 用 益 物 权 (经 营 权 、 国 有 土地 使 用
7、权 、 采 矿 权 )、 担 保 物 权 (抵 押 权 、质 押 权 、 留 置 权 )。 物 权 的 客 体 (动 产 、不 动 产 )。 物 权 保 护 : 确 认 、 排 除 妨 碍 、 恢 复 原状 、 返 还 原 物 、 损 失 赔 偿 我 国 承 认 并 以 法 律 形 式 保 护 的 知 识 产权 :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商 业 秘 密 ;其 他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 权 基 本 特 征 :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双 重 性 质 ; 专 有 性 (独 占 性 或 排 他 性 );地 域 性 ; 时 间 性 。 商 标 权 注 册 原 则
8、 : 自 愿 注 册 原 则 ; 先申 请 原 则 ; 单 一 性 原 则 。 申 请 领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条 件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规 划 许 可 证 ; 拆 迁 进 度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施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措 施 ;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 其 他 条 件 。 建 设 资 金 : 工 期 不 足 1 年 的 , 到 位 资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合 同 价 的 50 , 超 过1 年 的 , 到 位 资 金 不 少 于 合 同 价 的30 。 建 设
9、 单 位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开 工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 应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 延 期 以 两 次 为限 , 每 次 不 超 过 3 个 月 。 既 不 开 工 又 不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 , 施 工 许可 证 自 行 废 止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 个月 内 ,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建 筑 工 程 恢 复施 工 时 ,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中 止 施工 满 1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10、单 位应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的 , 重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程 转 包 给 他 人 ,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11、 分 包 单 位 对 总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禁 止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 禁 止 分 包 单 位 将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 招 标 范 围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 全 部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资 ;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资 金 。 必 须 进
12、行 招 标 :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在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重 要 设 备 、 材料 等 货 物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服 务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50 万 元人 民 币 以 上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低 于 上 述规 定 , 但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 万 元 人民 币 以 上 。 招 投 标 基 本 原 则 :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招 标 程 序 : 成 立 招 标 组 织
13、, 由 招 标 人自 行 招 标 或 委 托 招 标 ; 编 招 标 文 件 和 标底 ; 发 布 公 告 或 邀 请 书 ; 资 质 审 查 ; 发售 招 标 文 件 ; 踏 勘 现 场 , 答 疑 ; 确 定 投标 时 间 ; 接 受 投 标 书 ; 开 标 ; 评 标 ; 定标 、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 签 订 合 同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分 施 工 总 承 包 、 专 业承 包 和 劳 务 分 包 三 个 序 列 , 每 个 序 列 各有 其 相 应 的 等 级 ( 如 施 工 总 承 包 序 列 企业 资 质 设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共
14、四个 等 级 ) 。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综 合 资 质 、 专 业 资 质 、劳 务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综 合 资 质 、行 业 资 质 、 专 项 资 质 , 每 种 资 质 各 有 其相 应 等 级 (如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综 合 资 质只 设 甲 级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较 低 的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投 标 禁 止 性 规 定 : 投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人 以 行 贿 的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15、报 价竞 标 ;投 标 人 以 非 法 手 段 骗 取 中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向 有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面 报 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职责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安
16、 全 生 产 规 章 制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施 ; 督 促 、 检 查 ,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患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安 全 生 产 中 从 业 人 员 权 利 :知 情 权 ;建议 权 ;批 评 权 和 检 举 、控 告 权 ;拒 绝 权 ;紧急 避 险 权 ; 要 求 赔 偿 ; 获 得 防 护 用 品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安 全 生 产 中 从 业 人 员 义 务 : 自 律 遵 规的 义 务 ; 自 觉 学
17、 习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的 义 务 ;危 险 报 告 义 务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方 式 : 工 会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 公 众 举 报 监 督 ; 社 区 报告 监 督 。 现 场 处 理 权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作 业 当 场纠 正 权 ; 对 现 场 检 查 出 的 隐 患 ,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停 产 停 业 或 停 止 使 用 的 职 权 ;责 令 紧 急 避 险 权 ; 依 法 行 政 处 罚 权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 度 ; 群 防 群 治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18、 培训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 伤 亡 事 故处 理 报 告 制 度 ;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建 设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责 任 和 义务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15 日 前 ,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者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等 级证 明 ; 拟 拆 除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可 能 危及 毗 邻 建 筑 的 说 明 ; 拆 除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堆 放 、 清 除 废 弃 物 的 措 施 。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19、 生 产 基 本 保 障 措 施 : 安全 生 产 费 专 款 专 用 ;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的设 置 ; 技 术 措 施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交 底 ;警 示 标 志 ; 现 场 生 活 区 、 作 业 环 境 ; 环境 污 染 防 护 措 施 ; 消 防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劳 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防 护 用 具 及 机 械 设备 、 施 工 机 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 实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外 伤 害 保 险 费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自 建设 工
20、程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止 。 出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工 具 及 配 件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 产 品 合格 证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实 行 政 府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的15 天 内 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建 设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后 , 有 关 单 位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和 其 他 有
21、 关 部 门 报 告 。 除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专 用 设 备 、工 艺 生 产 线 等 外 ,设 计 单 位 不 得 指 定 生产 厂 、供 应 商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在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质 量 保 修 书 。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 基 础 设 施工 程 、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结 构 工 程 ,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22、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 5 年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2 个 采 暖 期 、供 冷期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装 修 工 程 ,2 年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计 算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及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 国 家 发 展 与 改革 委 员 会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分 : 约 束 性 ; 强 制 性 ;推 荐 性 标 准 。 内 容 : 设 计 ; 施 工 及 验 收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重 点 检
23、查 、 抽 查 、 专项 检 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 编 制 环 境影 响 报 告 书 , 全 面 评 价 ; 可 能 造 成 轻 度环 境 影 响 的 , 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分 析或 者 专 项 评 价 ;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 填 报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报 告 书 内 容 : 概 况 ; 周 围 环 境 ; 影 响的 分 析 、 预 测 和 评 估 ;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技术 、 经 济 论 证 ;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 环 境 监测 的 建 议 ; 评 价 的 结 论 。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24、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之 日 起 60 日 内 ,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之 日 起 15 日 内 , 分 别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三 同 时 制 度 :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承 保 各 类 民 用 、 工 业和 公 用 事 业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包 括 道 路 、水 坝 、 桥 梁 、 港 埠 等 ,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外 事 故 的 一 切 损 失 。 建 筑
25、一 切 险 被 保 险 人 : 业 主 ; 总 承 包商 ; 分 包 商 ; 监 理 工 程 师 ; 与 工 程 有 密切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如 贷 款 银 行 或 投资 人 等 。 投 保 人 可 以 为 被 保 险 人 。 建 筑 一 切 险 承 保 内 容 : 工 程 本 身 (预备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全 部 存 放 于 工 地 ,为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材 料 ); 施 工 用 设 施 和 设备 ; 施 工 机 具 ; 场 地 清 理 费 ; 第 三 者 责任 ; 工 地 内 现 有 的 建 筑 物 ; 由 被 保 险 人看 管 或 监 护 的 停 放 于
26、 工 地 的 财 产 。 建 筑 一 切 险 承 保 危 险 : 火 灾 、 爆 炸 、雷 击 、 飞 机 坠 毁 及 灭 火 或 其 他 救 助 所 造成 的 损 失 ; 海 啸 、 洪 水 、 潮 水 、 水 灾 、地 震 、 暴 雨 、 风 暴 、 雪 崩 、 地 崩 、 山 崩 、冻 灾 、 冰 雹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一 般 性 盗窃 和 抢 劫 ; 由 于 工 人 、技 术 人 员 缺 乏 经验 、疏 忽 、过 失 、恶 意 行 为 或 无 能 力 等 导致 的 施 工 拙 劣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其 他 意 外事 件 。 建 筑 一 切 险 除 外 责 任 :
27、军 事 行 动 、 战争 或 其 他 类 似 事 件 , 以 及 罢 工 、 骚 动 、民 众 运 动 或 当 局 命 令 停 工 ; 被 保 险 人 的严 重 失 职 或 蓄 意 破 坏 ; 原 子 核 裂 变 ; 合同 罚 款 及 其 他 非 实 质 性 损 失 ; 施 工 机 具本 身 原 因 (但 因 这 些 损 失 而 导 致 的 建 筑事 故 则 不 属 除 外 情 况 ); 设 计 错 误 (结 构缺 陷 ); 纠 正 或 修 复 工 程 差 错 增 加 的 支出 。 建 筑 一 切 险 保 险 期 : 自 工 程 开 工 之 日或 在 开 工 之 前 工 程 用 料 卸 放 于
28、 工 地 之 日开 始 生 效 , 两 者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 开 工日 包 括 打 地 基 在 内 。 施 工 机 具 保 险 自 其卸 放 于 工 地 之 日 起 生 效 。 终 止 日 应 为 竣工 验 收 之 日 或 者 保 险 单 上 列 出 的 终 止 日 。 保 险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值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 ,超 过 的 部 分 无 效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保 险 金 额 按 照 不 同的 保 险 标 的 确 定 。 免 赔 额 : 工 程 本 身 的 免 赔 额 为 保 险 金额 的 0.5 3 ; 施
29、工 机 具 设 备 为 的5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中 财 产 损 失 为 每 次事 故 赔 偿 限 额 的 1 2 , 人 身 伤 害 没有 免 赔 额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费 率 , 按 整 个 工 期 一 次性 费 率 计 取 。 保 证 性 费 率 , 按 整 个 工 期一 次 性 费 率 计 取 。 分 期 交 纳 保 费 ,出 单 后 立 即 交 纳 第 一期 保 费 ,最 后 一 笔 须 在 工 程 完 工 前 半 年交 清 。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风 险 较 大 , 保 险 费率 也 要 高 于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 安 装 一 切 险 的
30、被 保 险 人 : 承 包 商 ; 业主 ; 制 造 商 或 供 应 商 ; 技 术 咨 询 顾 问 ; 专 利 权 取 得 原 则 : 单 一 性 ; 先 申 请 原则 ; 优 先 权 原 则 。 纠 纷 的 解 决 : 地 方 专利 管 理 机 关 调 解 或 仲 裁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诉 。 商 标 构 成 : 商 标 的 名 称 ; 图 案 ; 颜 色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标 准 ; 建 设 定 额 。 属 性 : 技 术 ; 管 理 ;工 作 标 准 。 分 级 : 国
31、家 ; 行 业 ; 地 方 ;企 业 标 准信 贷 机 构 ; 待 安 装 构 件 买 受 人 。 安 装 险 保 险 标 的 : 安 装 的 机 器 及 安 装费 ; 安 装 工 程 使 用 的 承 包 人 的 机 器 、 设备 ; 附 带 投 保 的 土 木 建 筑 项 目 (土 木 不 超 过总 价 的 20 , 整 个 项 目 按 安 装 险 投 保 ; 20 和 50 之 间 , 该 部 分 按 建 筑 险 投 保 ;超 过 50 , 整 个 项 目 按 建 筑 险 投 保 )。 安 装 险 承 保 : 除 建 筑 险 中 规 定 的 内 容外 ; 短 路 、 过 电 压 、 电 弧
32、 ; 超 压 、 压 力不 足 、 和 离 心 力 引 起 的 断 裂 ; 其 他 意 外事 故 (进 入 异 物 或 因 安 装 地 点 的 运 输 引起 的 )。 安 装 险 除 外 责 任 : 结 构 、材 料 或 在 车间 制 作 方 面 的 错 误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派 遣人 员 蓄 意 破 坏 或 欺 诈 行 为 ; 功 力 或 效 益不 足 遭 致 合 同 罚 款 或 其 他 非 实 质 性 损 失 ;战 争 或 其 他 类 似 事 件 , 民 众 运 动 或 因 当局 命 令 而 造 成 ; 罢 工 和 骚 乱 ; 原 子 核 裂化 或 核 辐 射 。 安 装 险 ,
33、 自 投 保 工 程 的 动 工 日 (如 果 包括 土 建 任 务 )或 第 一 批 被 保 险 项 目 卸 至 施工 地 点 时 (以 先 发 生 为 准 )开 始 。 终 止 日可 以 是 安 装 完 毕 验 收 通 过 之 日 或 保 险 物所 列 明 的 终 止 日 ,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 也可 延 展 至 为 期 一 年 的 维 修 期 满 日 。 对 考 核 期 的 保 险 责 任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月 (连 续 时 间 ),若 超 过 3 个 月 ,应 另 行 加收 费 用 。旧 机 器 设 备 不 负 考 核 期 的 保 险责 任 , 不 承 担 其 维
34、修 期 的 保 险 责 任 。安 装 险 保 险 金 额 : 物 质 损 失 、第 三 者 责任 。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条 款 :合 同 期 限 ; 工 作 内 容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条 件 ;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纪 律 ; 劳 动 合 同终 止 条 件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的 ; 用 欺 诈 、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 从 订 立起 ,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 用
35、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严 重 违 反 纪律 或 制 度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造 成重 大 损 害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应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人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患 职 业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 在 规 定的 医 疗 期 内
36、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假 、 哺乳 期 内 ; 其 他 情 形 。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30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劳 动 者 可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在试 用 期 内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 用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 环 境 保 护 原 则 : 经 济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协 调 发 展 (规 划 、
37、实 施 、发 展 的 三 同 步 方针 和 经 济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的 三统 一 方 针 );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污染 者 付 费 ; 政 府 对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依 靠群 众 保 护 环 境 露 天 堆 放 冶 炼 渣 、化 工 渣 、燃 煤 灰 渣 、废 物 矿 石 、尾 矿 和 其 他 固 体 废 愉 , 应 设置 专 用 场 所 并 须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 施 工 单 位 须 在 开 工 15 天 以 前 向 所 在地 县 以 上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该 工 程采 取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38、防 治 情 况 。 可 以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 设 计 危 险 废 物 的 包 装 物 、处 置 场 所 必 须 设有 识 别 标 志 ;产 生 危 险 废 物 的 单 位 ,必 须按 国 家 规 定 处 置 ,环 保 部 门 应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处 置 或 处 置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由 环保 部 门 指 定 单 位 代 为 处 置 ,费 用 由 生 产单 位 承 担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不 符 合 国 家 规定 的 , 应 缴 纳 排 污 费 , 排 污 费 应 用 于 危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 不 得 挪 做 它 用 ; 从
39、事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的单 位 必 须 申 请 领 取 经 营 许 可 证 , 无 经 营许 可 证 不 得 从 事 上 述 活 动 ; 收 集 、贮 存危 险 废 物 必 须 分 类 进 行 ,禁 止 混 合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性 质 不 相 容 ,且 无 安 全处 理 的 危 险 废 物 。禁 止 危 险 废 物 和 非 危险 废 物 混 存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必 须 填 写 “转移 单 ”向 移 出 地 和 接 受 地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禁 止 将 危 险 废 物 与 旅 客 用 同 一 运 输 工 具载 运
40、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 处 置 危 险 废物 的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和 容 器 、 包 装 物 及其 他 物 品 转 作 他 用 时 , 必 须 经 过 消 除 污染 的 处 理 方 可 使 用 ;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经 营活 动 的 人 员 应 经 过 培 训 , 考 试 合 格 才 能上 岗 , 经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意 外 事 故 的 应 急措 施 ; 禁 止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过 境 转 移危 险 废 物 。 企 业 终 止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被 责 令 撤销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41、规定 决 定 解 散 ;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 其 他 原因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设 立 条 件 :投 资 人 为 一 个自 然 人 , 且 是 中 国 公 民 ; 投 资 人 应 当 具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有 合 法 的 企 业 名称 ; 有 投 资 人 申 报 的 出 资 ; 有 固 定 的 生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有必 要 的 从 业 人 员 。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权 利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自主 安 排 权 ; 物 资 采 购 权 、 产 品 销 售 权 、制 定 价 格 权 、 联 合 经
42、 营 权 ; 人 事 劳 动 管理 权 、 财 产 所 有 权 、 拒 绝 摊 派 权 、 享 受法 定 优 惠 权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2 个 以 上 、50 个 以 下股 东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单 独 投 资 设立 国 有 独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最 低 注 册资 本 限 额 要 满 足 规 定 。 公 司 名 称 必 须 标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字 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股 东 会 (权 力机 构 )、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对 公 司
43、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的 决 议 ,以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决 议 ,必 须经 代 表 2/3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董 事会 是 由 股 东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董 事 组 成 的 业务 执 行 机 关 ,其 成 员 为 3 13 人 。董 事 长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任 期 由 公 司章 程 规 定 ,每 届 不 超 过 3 年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和 规 模 较 小 的 ,可 设 1名 执 行 董 事 ,不 设 董
44、事 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较 大 的 , 设 立监 事 会 , 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 人 。 公 司 股东 人 数 较 少 和 规 模 较 小 的 , 可 设 1 2 名监 事 。 董 事 、 经 理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不 得 兼任 监 事 。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3 年 。 股 东大 会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或 者 解 散 公 司 作出 的 决 议 以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决 议 , 必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2/3 以 上 通 过 。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45、经 营 决 策 和 业 务执 行 机 构 , 其 成 员 为 5 19 人 。 董 事 长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暂 停 支 付 纳 税 人的 金 额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存 款 ; 扣 押 、查 封 纳 税 人 的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商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 行 政 处 分 是 针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的 , 包 括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撤 职 和 开 除 。 违 反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应 当
46、给 予 行政 处 罚 , 在 5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不 再 给予 行 政 处 罚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假 冒 他 人 的 注 册 商标 ; 贿 赂 ; 虚 假 宣 传 ;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 经 营 者 采 用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进 行 贿赂 以 销 售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监督 检 查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 万 元 以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47、的 ,没 收 。 经 营 者 利 用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 对 商品 作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的 , 监 督 检 查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消 除 影 响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广 告 的 经 营 者 , 在 明 知 或者 应 知 的 情 况 下 , 代 理 、 设 计 、 制 作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依法 处 以 罚 款 。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
48、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1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投 标 者 串 通 投 标 , 抬 高 标 价 或 者 压 低标 价 ; 投 标 者 和 招 标 者 相 互 勾 结 , 以 排挤 竞 争 对 手 的 公 平 竞 争 的 , 其 中 标 无 效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 万 元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当 事 人 对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作 出 的 处 罚 决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15 日
49、 内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复 议 决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示 。 要 约 邀 请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寄 送 价 目 表 、拍 卖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招 股 说 明 书 、商 业 广 告 等 为 要约 邀 请 。 商 业 广 告 的 内 容 符 合 要 约 规 定的 , 视 为 要 约 要 约 到 达 受 约 人 时 生 效 。 采 用 数 据 电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 收 件 人 指 定 特 定 系 统接 收 数 据 电 文 的 ,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该 特定 系 统 的 时 间 , 视 为 到 达 时 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