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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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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第 708 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条 例 已 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 国 务 院 第 3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李 克 强2019 年 2 月 17 日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条 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2、法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全 国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本 行 政区 域 内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区 域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或 者 由 各 有 关 行

3、政 区 域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负 责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以 下 统 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做 好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生 产 安 全事 故 应 急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 协 调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和 下 级

4、 人 民 政 府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应 当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 建 立 、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责 任制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第 二 章 应 急 准 备第 五 条 县 级

5、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事 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 应 当 针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点 和 危 害 , 进 行 风 险 辨 识 和 评估 , 制 定 相 应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针 对 本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点 和 危 害 , 进 行 风 险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定

6、 相 应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向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公 布 。第 六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 具 有 科 学 性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明 确 规 定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 职 责 分 工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程 序 和 措 施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制 定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修 订 相 关 预 案 :( 一 ) 制 定 预 案 所 依 据

7、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二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发 生 调 整 ;( 三 ) 安 全 生 产 面 临 的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五 ) 在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中 发 现 需 要 修 订 预 案 的 重 大 问 题 ;( 六 ) 其 他 应 当 修 订 的 情 形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8、 应 急救 援 预 案 报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单 位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以 及 宾 馆 、 商 场 、 娱 乐 场 所 、 旅 游 景 区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将 其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送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9、 部 门 备 案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 应 当 至 少 每 2 年 组 织 1 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救 援 预 案 演 练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轨 道 交 通 运

10、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以 及 宾 馆 、 商 场 、 娱 乐 场 所 、 旅 游 景 区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应当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1 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 并 将 演 练 情 况 报 送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前 款 规 定 的 重 点 生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11、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进 行 抽 查 ; 发 现 演 练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的 统 一 规 划 、 组 织 和 指 导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 在重 点 行 业 、 领 域 单 独 建 立 或 者 依 托 有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社 会 组 织 共 同

12、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建 立 提 供 社 会 化 应 急 救 援 服 务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第 十 条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 矿 山 、 金 属 冶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以 及 宾 馆 、 商 场 、 娱 乐 场 所 、 旅 游 景 区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经 营单 位 ,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其 中 ,

13、 小 型 企 业 或 者 微 型 企 业 等 规 模 较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可 以 不 建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但 应 当 指 定 兼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并 且 可 以 与 邻 近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签 订 应 急 救 援 协议 。工 业 园 区 、 开 发 区 等 产 业 聚 集 区 域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可 以 联 合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第 十 一 条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 技 能 、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

14、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立 单 位 或 者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进行 培 训 ;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 方 可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和 物 资 , 并 定 期 组 织 训 练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立 情 况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送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15、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将 本 行 业 、 本 领 域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建 立 情 况 报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可 能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点 和 危 害 ,储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和 物 资 , 并 及 时 更 新 和 补 充 。易 燃 易

16、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以 及 宾 馆 、 商 场 、 娱 乐 场 所 、 旅 游 景 区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应当 根 据 本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点 和 危 害 , 配 备 必 要 的 灭 火 、 排 水 、 通 风 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稀释 、 掩 埋 、 收 集 等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和 物 资 , 并 进 行

17、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 配 备 应 急 值 班 人 员 :( 一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二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施 工 单 位 ;( 三 )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规 模 较 大 、 危 险 性 较 高 的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18、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应 当 成 立 应 急 处 置 技 术 组 , 实 行 24 小 时 应 急 值 班 。第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应 急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知识 , 掌 握 风 险 防 范 技 能 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急 救 援 信 息 系 统 , 并 采 取

19、有 效 措 施 , 实 现 数 据 互 联 互 通 、 信 息 共 享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系 统 办 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备 案 手 续 ,报 送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情 况 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情 况 ; 但 依 法 需 要 保 密 的 除 外 。第 三 章 应 急 救 援第 十 七 条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采 取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20、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 一 ) 迅 速 控 制 危 险 源 , 组 织 抢 救 遇 险 人 员 ;( 二 ) 根 据 事 故 危 害 程 度 , 组 织 现 场 人 员 撤 离 或 者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 三 ) 及 时 通 知 可 能 受 到 事 故 影 响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四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危 害 扩 大 和 次 生 、 衍 生 灾 害 发 生 ;( 五 ) 根 据 需 要 请 求 邻 近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参 加 救 援 ,

21、并 向 参 加 救 援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提 供 相 关 技 术资 料 、 信 息 和 处 置 方 法 ;( 六 ) 维 护 事 故 现 场 秩 序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和 相 关 证 据 ;( 七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接 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事故 情 况 , 启 动 相 应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按 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规 定 采 取 下 列

22、 一 项 或 者 多 项应 急 救 援 措 施 :( 一 ) 组 织 抢 救 遇 险 人 员 , 救 治 受 伤 人 员 , 研 判 事 故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 二 ) 通 知 可 能 受 到 事 故 影 响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隔 离 事 故 现 场 , 划 定 警 戒 区 域 , 疏 散 受 到 威 胁 的 人员 , 实 施 交 通 管 制 ;( 三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危 害 扩 大 和 次 生 、 衍 生 灾 害 发 生 , 避 免 或 者 减 少 事 故 对 环 境 造 成的 危 害 ;( 四 ) 依 法 发

23、布 调 用 和 征 用 应 急 资 源 的 决 定 ;( 五 ) 依 法 向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下 达 救 援 命 令 ;( 六 ) 维 护 事 故 现 场 秩 序 , 组 织 安 抚 遇 险 人 员 和 遇 险 遇 难 人 员 亲 属 ;( 七 ) 依 法 发 布 有 关 事 故 情 况 和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信 息 ;( 八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上 级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及 时

24、采 取 措 施 , 统 一 指 挥 应 急 救 援 。第 十 九 条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接 到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的 救 援 命 令 或 者 签 有 应 急 救 援 协 议 的 生 产 经营 单 位 的 救 援 请 求 后 , 应 当 立 即 参 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根 据 救 援 命 令 参 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所 耗 费 用 , 由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 事 故 责任 单 位 无 力 承 担 的 , 由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解 决 。第 二 十 条 发 生 生 产

25、 安 全 事 故 后 ,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可 以 设 立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关 部 门 负 责 人 、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负 责 人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负 责 人 等 人 员 组 成 的 应 急 救 援 现场 指 挥 部 , 并 指 定 现 场 指 挥 部 总 指 挥 。第 二 十 一 条 现 场 指 挥 部 实 行 总 指 挥 负 责 制 ,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授 权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生 产 安 全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方 案 , 协 调 、 指 挥 有

26、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加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参 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服 从 现 场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指 挥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过 程 中 , 发 现 可 能 直 接 危 及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紧 急情 况 时 , 现 场 指 挥 部 或 者 统 一 指 挥 应 急 救 援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消 除 隐 患 , 降 低 或 者 化解 风 险 , 必 要 时 可 以 暂 时 撤 离 应 急 救 援

27、 人 员 。第 二 十 三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后 勤 保 障 , 并 组 织 通信 、 交 通 运 输 、 医 疗 卫 生 、 气 象 、 水 文 、 地 质 、 电 力 、 供 水 等 单 位 协 助 应 急 救 援 。第 二 十 四 条 现 场 指 挥 部 或 者 统 一 指 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的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应 急 救 援 的 重 要 事 项 ,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原 始 资 料 和 证 据 。第

28、二 十 五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威 胁 和 危 害 得 到 控 制 或 者 消 除 后 ,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决 定 停 止 执 行依 照 本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采 取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需 要 依 法 调 用 和 征 用 的 财 产 ,在使 用 完 毕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后 ,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 财 产 被 调 用 、 征 用 或 者 调 用 、 征 用 后 毁 损 、 灭 失

29、的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第 二 十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成 立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当 对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中 作 出 评 估 结 论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对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中 伤 亡的 人 员 及 时 给 予 救 治 和 抚 恤 ; 符 合 烈 士 评 定 条 件 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30、 定 评 定 为 烈 士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以 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关 部 门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未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

31、未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应 急 教 育 和 培 训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织 抢 救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对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和 物 资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 导 致 发 生 严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生 产 安

32、全 事 故 危 害 扩 大 , 或 者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未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的 应急 救 援 措 施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报 送 备 案 、 未 建 立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或 者配 备 应 急 值 班 人 员 的 , 由 县 级 以

33、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改 正 的 ,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 万 元 以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四 条 储 存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科 研 机 构 、 学 校 、 医 院 等 单 位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 参 照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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