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166-20 代 替 HJ/T 166-2004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groundwater( 征 求 意 见 稿 )201 - - 发 布 201 - - 实 施附 件 2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i目 次前 言 .ii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11 适 用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 .
2、25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 .56 样 品 采 集 .87 样 品 管 理 .148 监 测 项 目 和 分 析 方 法 .159 监 测 数 据 处 理 .1610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1811 资 料 整 编 .20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标 识 .21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及 报 废 相 关 记 录 表 格 .25附 录 C ( 资 料 性 附 录 ) 地 下 水 采 样 参 考 方 法 .32附 录 D ( 资 料 性 附 录 ) 水 样 保 存 、 容 器 的 洗
3、 涤 和 采 样 体 积 技 术 指 标 .35附 录 E ( 资 料 性 附 录 ) 监 测 报 表 格 式 .37附 录 F ( 资 料 性 附 录 ) 污 染 源 地 下 水 中 的 潜 在 特 征 污 染 物 .43i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保 护 地 下 水 水质 ,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 、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 、 样 品 采 集 和 管 理
4、 、 监 测和 分 析 方 法 选 择 、 监 测 数 据 处 理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和 资 料 整 编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于 2 0 0 4 年 , 原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为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 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标 准 共 1 1 章 6 个 附 录 。 主 要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增 加 了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增 加 了 饮 用 水 源 及 其 补 给 区 和 污 染 源 周 边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增 加 了 环 境 监 测
5、 井 的 标 识 ;取 消 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取 消 了 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地 下 水 监 测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指 标 等 相 关 内 容 ;补 充 完 善 了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样 品 采 集 、 监 测 项 目 、 分 析 方 法 、 监 测 数 据处 理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等 相 关 内 容 。本 标 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 原 标 准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HJ/T 1 6 4 -2 0 0 4 ) 废 止 。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生 态 环
6、境 监 测 司 、 法 规 与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规 划 院 、 环 境 保 护 部 宣 教 中心 、 轻 工 业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 江 苏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 河 南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本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部 2 0 年 月 日 批 准 。本 标 准 自 2 0 年 月 日 起 实 施 。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 。1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7、范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 、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 、 样 品 采 集 和 管 理 、 监 测项 目 和 分 析 方 法 、 监 测 数 据 处 理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和 资 料 整 编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 包 括 区 域 层 面 、 饮 用 水 源 及 补 给 区 、 污 染 源 及 周 边 等 区域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的 长 期 监 测 。 其 它 形 式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8、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 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准 。 GB 8 1 7 0 数 值 修 约 规 则 与 极 限 数 值 的 表 示 和 判 定GB 1 6 8 8 9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控 制 标 准GB 1 8 5 9 8 危 险 废 物 填 埋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T 4 8 8 3 数 据 的 统 计 处 理 和 解 释 正 态 样 本 离 群 值 的 判 断 和 处 理GB/T 6 6 8 2 分 析 实 验 室 用 水 规 格 和 试 验 方 法
9、GB/T 1 4 8 4 8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GB/T 2 7 4 1 7 合 格 评 定 化 学 分 析 方 法 确 认 和 验 证 指 南HJ 2 5 .2 场 地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 1 6 8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制 修 订 技 术 导 则HJ 4 9 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DZ/T 0 2 7 0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建 设 规 范DZ/T 0 3 0 8 区 域 地 下 水 质 监 测 网 设 计 规 范SL 5 8 水 文 测 量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10、 地 下 水 groundwater地 面 以 下 饱 和 含 水 层 的 重 力 水 。3.2 潜 水 phreatic water地 表 以 下 、 第 一 个 稳 定 隔 水 层 以 上 具 有 自 由 水 面 的 地 下 水 。3.3 承 压 水 confined water充 满 于 上 下 两 个 相 对 隔 水 层 间 的 具 有 承 压 性 质 的 水 。23.4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地 下 水 埋 藏 和 分 布 、 含 水 介 质 和 含 水 构 成 等 条 件 的 总 称 。3.5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hydrog
11、eological unit具 有 统 一 补 给 边 界 和 补 给 、 径 流 、 排 泄 条 件 的 地 下 水 系 统 。3.6 静 水 位 static water level抽 水 前 井 孔 中 稳 定 的 地 下 水 水 位 。3.7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指 通 过 采 集 并 分 析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下 水 水 样 , 掌 握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和 变 化 趋 势 及 监测 点 附 近 水 质 动 态 变 化 情 况 。3.8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grou
12、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为 准 确 把 握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和 地 下 水 体 中 污 染 物 的 动 态 分 布 变 化 情 况 而 设 立 的 水质 监 测 井 。3.9 地 下 水 补 给 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含 水 层 出 露 或 接 近 地 表 接 受 大 气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等 入 渗 补 给 的 地 区 。3.10地 下 水 径 流 区 groundwater runoff zone含 水 层 的 地 下 水 从 补 给 区 至 排 泄 区 的 径 流 范 围 。4 地
13、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布 设4.1 监 测 点 布 设 原 则4.1.1 监 测 点 总 体 上 能 反 映 监 测 区 域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4.1.2 监 测 点 不 宜 变 动 , 尽 可 能 保 持 地 下 水 监 测 数 据 的 连 续 性 。4.1.3 综 合 考 虑 监 测 井 成 井 方 法 和 实 际 采 样 的 可 行 性 等 因 素 , 结 合 当 前 科 技 发 展 和 监 测 技术 水 平 , 使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切 实 可 行 。4.2 监 测 点 布 设 要 求4.2.1 对 于 面 积 较 大 的 监 测 区 域 ,
14、沿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主 与 垂 直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辅 相 结 合 布 设 监测 点 ; 对 同 一 个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 可 根 据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 径 流 、 排 泄 条 件 布 设 控 制 性 监 测 点 。4.2.2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监 测 点 布 设 , 以 开 采 层 为 监 测 重 点 ; 存 在 多 个 含 水 层 时 , 应在 与 目 标 含 水 层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含 水 层 中 布 设 监 测 点 , 并 将 与 地 下 水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地 表 水纳 入 监 测 。4.2.3 对 地
15、 下 水 构 成 影 响 较 大 的 区 域 , 如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以 及 工 业 集 聚 区 、 矿 山 开 采 区 、尾 矿 库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和 垃 圾 填 埋 场 等 区 域 , 应 在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的 上 游 、 中 心 、 两 侧 及 下3游 区 分 别 布 设 监 测 点 , 以 评 估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状 况 。4.2.4 污 染 源 周 边 地 下 水 监 测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为 主 , 兼 顾 主 开 采 层 地 下 水 。4.2.5 岩 溶 区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重 点 在 于 追 踪 地 下 暗 河 出
16、入 口 和 主 要 含 水 层 , 按 地 下 河 系 统 径流 网 形 状 和 规 模 布 设 监 测 点 , 在 主 管 道 与 支 管 道 间 的 补 给 径 流 区 适 当 布 设 监 测 点 , 在 重 大或 潜 在 的 污 染 源 分 布 区 适 当 加 密 。4.2.6 裂 隙 发 育 区 的 监 测 点 应 布 设 在 相 互 连 通 的 裂 隙 网 络 上 。4.2.7 以 现 有 监 测 网 为 基 础 , 从 周 边 已 有 的 民 井 、 生 产 井 及 泉 点 中 选 择 监 测 点 。 若 选 用 已有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 必 须 满 足 地 下 水 监
17、 测 设 计 的 要 求 。4.3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4.3.1 区 域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区 域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参 照 DZ/T 0 3 0 8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4.3.2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径 流 区 监 测 布 设 方 法4.3.2.1 孔 隙 水 和 裂 隙 水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径 流 区 面 积 小 于 5 0 km2 时 , 水 质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7 个 , 布设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径 流 区 上 游 及 两 侧 ; 面 积 为 5 0
18、 1 0 0 km2 时 , 监 测 点 不 得 少 于 1 0个 ; 面 积 大 于 1 0 0 km2 时 , 每 增 加 2 5 km2 监 测 点 至 少 增 加 1 个 。4.3.2.2 岩 溶 水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补 给 径 流 区 处 于 岩 溶 区 , 岩 溶 主 管 道 上 水 质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个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大 于 2 km 布 设 2 个 监 测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小 于 2 km 布 设 1 个 监测 点 ; 岩 溶 裂 隙 水 参 见 裂 隙 水 的 布 点 方 法 。4.3.3 污
19、 染 源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方 法4.3.3.1 工 业 污 染 源a) 孔 隙 水 和 裂 隙 水工 业 集 聚 区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工 业 园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污染 扩 散 监 测 点 至 少 布 设 5 个 , 垂 直 于 地 下 水 流 向 呈 扇 形 布 设 不 少 于 3 个 , 在 集 聚 区 两 侧 沿 地下 水 流 方 向 各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工 业 集 聚 区 内 部 监 测 点 要 求 1 2 个 /1 0 km2 , 若 面 积 大 于 1 0 0km2 时
20、 , 每 增 加 1 5 km2 监 测 点 至 少 增 加 1 个 ; 监 测 点 应 布 设 在 主 要 污 染 源 附 近 的 地 下 水 下 游 ,同 类 型 污 染 源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工 业 集 聚 区 内 监 测 点 布 设 总 数 不 少 于 3 个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地 , 则 在 集 聚 区 内 增 加 1 个 主 开采 层 ( 集 聚 区 周 边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工 业 集
21、 聚 区 外 企 业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布 设 在 工 业 企 业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布 设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 工 业 企业 内 部 监 测 点 布 设 在 可 见 污 染 源 ( 污 染 物 堆 积 点 、 污 水 井 、 坑 塘 等 ) 附 近 。 同 一 类 污 染 源 监测 点 布 设 1 个 , 选 择 规 模 大 , 防 护 差 的 污 染 源 附 近 布 置 监 测 点 。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监 测
22、点 要 求 1 2 个 /1 0 km2 , 若 面 积 大 于 1 0 0 km2 时 , 每 增 加 1 5 km2 监 测 点 至 少 增 加 1 个 , 内 部 监 测 点 总 数不 少 于 1 个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源 地 ,则 在 工 业 企 业 及 场 地 内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工 业 企 业 周 边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b) 岩 溶 水监 测 点 的 布 设 重 点 追 踪 地 下
23、河 , 根 据 工 业 集 聚 区 或 集 聚 区 外 企 业 周 边 地 下 河 的 分 布 , 在地 下 河 的 上 中 下 游 各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具 体 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以 明 显 不 受 企业 污 染 影 响 的 地 方 布 设 不 少 于 1 个 监 测 点 ; 内 部 监 测 点 布 置 在 可 见 污 染 源 ( 污 染 物 堆 积 点 、污 水 井 、 坑 塘 等 ) 附 近 ; 下 游 监 测 点 布 置 在 企 业 边 界 内 , 沿 地 下 水 流 方 向 布 设 地 下 水 监 测 点1 个 。4.3.3.2
24、 矿 山 开 采 区a) 孔 隙 水 和 裂 隙 水采 矿 区 、 分 选 区 和 尾 矿 库 位 于 同 一 个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位 于 矿 山 影响 区 上 游 边 界 3 0 5 0 m 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 测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 尾 矿 库 下 游 3 0 5 0 m 处 设 置 1 个 监 测 点 , 以 评 价 尾 矿 库 对 地 下 水 的 影响 。 采 矿 区 、 分 选 区 和 尾 矿 库 位 于 不 同 水 文 地 质
25、 单 元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尾 矿 库影 响 区 上 游 边 界 3 0 5 0 m 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 尾 矿 库 下 游 3 0 5 0 m 处 设 置 1 个 监 测 点 , 以 评 价 尾 矿 库 对 地 下 水 的影 响 ; 采 矿 区 与 分 选 区 分 别 设 置 1 个 监 测 点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影 响 , 如 果 地 下 水 已污 染 , 加 密 布 设 监 测 点 , 以 确
26、 定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范 围 。b) 岩 溶 水原 则 上 岩 溶 主 管 道 上 监 测 点 布 设 不 得 少 于 3 个 , 根 据 地 下 河 的 分 布 及 流 向 , 在 地 下 河 的上 、 中 、 下 游 布 设 3 个 监 测 点 , 分 别 作 为 对 照 监 测 点 、 污 染 监 测 点 及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 岩 溶发 育 完 善 , 地 下 河 分 布 复 杂 的 ,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增 加 2 4 个 监 测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大 于2 km 布 设 2 个 监 测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小 于
27、2 km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岩 溶 裂 隙 水 参 见 裂 隙水 的 布 点 方 法 。4.3.3.3 石 油 生 产 销 售 区a) 孔 隙 水 和 裂 隙 水地 下 水 流 向 清 楚 时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污 染扩 散 监 测 点 至 少 1 个 , 设 置 在 地 下 水 下 游 距 离 埋 地 油 罐 1 0 5 0 m 处 。 地 下 水 流 向 不 清 楚 时 ,布 设 3 个 监 测 点 , 呈 三 角 形 分 布 , 且 间 距 尽 可 能 大 ; 对 照 监 测 点
28、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地 下 水 流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2 个 , 在 地 下 水 下 游 距 离 埋 地 油 罐 5 3 0 m 处 ;污 染 源 扩 散 区 域 监 测 点 布 置 在 生 产 销 售 区 。b) 岩 溶 水原 则 上 , 主 管 道 上 监 测 点 布 设 不 得 少 于 2 个 , 根 据 地 下 河 的 分 布 及 流 向 , 在 地 下 河 的 上 、下 游 布 设 2 个 监 测 点 , 分 别 作 为 对 照 监 测 点 、 污 染 监 测 点 。 岩 溶 发 育 完 善 , 地 下 河 分
29、布 复 杂的 ,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增 加 1 2 个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大 于 2 km 布 设 2 个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长 度 小 于 2 km 布 设 1 个 点 。 岩 溶 裂 隙 水 参 见 裂 隙 水 的 布 点 方 法 。4.3.3.4 农 业 污 染 源a) 孔 隙 水 和 裂 隙 水再 生 水 农 用 区 :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7 个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再 生 水5农 用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布 设
30、不 少 于 6 个 , 分 别 在 再 生 水 灌 区两 侧 各 1 个 ,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及 其 下 游 不 少 于 4 个 ; 面 积 大 于 1 0 0 km2 的 ,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2 0个 , 且 面 积 以 1 0 0 km2 为 起 点 每 增 加 1 5 km2 , 监 测 点 数 量 增 加 1 个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小 区 : 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设 置 在 养 殖 场 和 小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31、 下 水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若 养 殖 场 和 小 区 面 积 大 于 1 km2 , 养 殖 场 和 小 区 场 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增 加 2 个 。b) 岩 溶 水原 则 上 主 管 道 上 监 测 点 布 设 不 得 少 于 3 个 , 根 据 地 下 河 的 分 布 及 流 向 , 在 地 下 河 的 上 、中 、 下 游 布 设 3 个 监 测 点 , 分 别 作 为 对 照 监 测 点 、 污 染 监 测 点 及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 岩 溶 发 育完 善 , 地 下 河 分 布 复 杂 的 ,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增 加 2 4 个
32、 监 测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大 于 2 km布 设 2 个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小 于 2 km 布 设 1 个 点 。 岩 溶 裂 隙 水 参 见 裂 隙 水 的 布 点 方 法 。4.3.3.5 高 尔 夫 球 场a) 孔 隙 水 和 裂 隙 水对 照 监 测 点 布 设 1 个 , 布 置 在 高 尔 夫 球 场 地 下 水 流 向 上 游 3 0 5 0 m 处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点 不 少 于 3 个 , 地 下 水 下 游 及 两 侧 的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 高 尔 夫 球 场 内 部 监 测 点
33、不 少 于 1 个 。 当 球 场 附 近 有 污 染 源 时 需 增 加 监 测 井 的 数 目 , 原 则 上 按 1 0 2 0 %比 例 增 加 。 以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则 在 高 尔 夫 球 场 内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工 业 企 业 周 边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b) 岩 溶 水原 则 上 主 管 道 上 不 得 少 于 3 个 采 样 点 , 根 据 地 下 河 的 分 布 及 流 向 , 在
34、地 下 河 的 上 、 中 、下 游 布 设 3 个 监 测 点 , 分 别 作 为 对 照 监 测 点 、 污 染 监 测 点 及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 岩 溶 发 育 完 善 ,地 下 河 分 布 复 杂 的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小 于 2 km 布 设 1 个 点 , 一 级 支 流 管 道 长 度 大 于 2 km布 设 2 个 点 。 岩 溶 裂 隙 水 参 见 裂 隙 水 的 布 点 方 法 。4.3.3.6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参 照 GB 1 8 5 9 8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35、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参 照 GB 1 6 8 8 9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4.3.3.7 其 他 类 型 污 染 源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可 选 择 参 照 以 上 方 法 。5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管 理5.1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5.1.1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要 求5.1.1.1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应 遵 循 一 井 一 设 计 , 一 井 一 编 码 , 所 有 环 境 监 测 井 统 一 编 码 的 原则 。 在 充 分 搜 集 掌 握 拟 建 监 测 井 地 区 有 关 资 料 和 现 场 踏 勘 基 础
36、 上 , 因 地 制 宜 , 科 学 设 计 。5.1.1.2 监 测 井 建 设 深 度 应 满 足 监 测 目 标 要 求 。 监 测 目 的 层 与 其 他 含 水 层 之 间 止 水 , 承 压水 监 测 井 应 分 层 止 水 , 潜 水 监 测 井 不 得 穿 透 潜 水 含 水 层 下 的 隔 水 层 的 底 板 。5.1.1.3 监 测 井 的 结 构 类 型 包 括 单 管 单 层 监 测 井 、 单 管 多 层 监 测 井 、 巢 式 监 测 井 、 丛 式 监测 井 。5.1.1.4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包 括 环 境 监 测 井 设 计 、 施 工 、 成 井
37、、 抽 水 试 验 等 内 容 , 参 照 DZ/T0 2 7 0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6a) 监 测 井 所 采 用 的 构 筑 材 料 不 应 改 变 地 下 水 的 化 学 成 分 , 即 不 能 干 扰 监 测 过 程 中 对 地下 水 中 化 合 物 的 分 析 。b) 施 工 中 应 采 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做 到 清 洁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 避 免 钻 井 过 程 污 染 地 下 水 。c) 监 测 井 取 水 位 置 一 般 在 井 中 贮 水 的 中 部 , 但 当 水 中 含 有 重 质 非 水 相 液 体 时 , 取 水 位置 应 在 含 水 层
38、 底 部 和 不 透 水 层 的 顶 部 ; 水 中 含 有 轻 质 非 水 相 液 体 时 , 取 水 位 置 应 在 含 水 层 的顶 部 。d) 监 测 井 筛 管 要 求 , 丰 水 期 间 需 要 有 1 m 的 井 筛 位 于 水 面 以 上 ; 枯 水 期 期 间 需 有 1 m的 筛 管 位 于 地 下 水 面 以 下 。e) 井 管 的 内 径 要 求 不 小 于 5 0 mm, 以 能 够 满 足 洗 井 和 取 水 要 求 的 口 径 为 准 。f) 井 管 各 接 头 连 接 时 不 能 用 任 何 粘 合 剂 或 涂 料 , 推 荐 采 用 螺 纹 式 连 接 井 管
39、 。g) 在 监 测 井 建 设 完 成 后 必 须 进 行 洗 井 。 所 有 的 污 染 物 或 钻 井 产 生 的 岩 层 破 坏 以 及 来 自 天然 岩 层 的 细 小 颗 粒 都 必 须 去 除 , 以 保 证 出 流 的 地 下 水 中 没 有 颗 粒 。 常 见 的 方 法 包 括 超 量 抽 水 、反 冲 、 汲 取 及 气 洗 等 。h) 洗 井 后 应 使 监 测 井 至 少 稳 定 2 4 h 之 后 才 能 采 集 水 样 。5.1.2 环 境 监 测 井 井 口 保 护 装 置 要 求5.1.2.1 为 保 护 监 测 井 , 防 止 地 表 水 及 污 染 物 质
40、 进 入 监 测 井 内 , 应 建 设 监 测 井 井 口 配 套 保护 设 施 。 井 口 保 护 装 置 包 括 井 口 保 护 筒 、 井 台 或 井 盖 、 警 示 柱 和 井 口 标 识 等 部 分 ( 参 见 附 录A) 。5.1.2.2 井 口 保 护 筒 应 使 用 不 锈 钢 材 质 , 依 据 不 同 井 管 直 径 保 护 筒 内 径 为 2 4 0 3 0 0 mm;井 盖 中 心 部 分 应 用 高 密 度 树 脂 材 料 , 避 免 数 据 无 线 传 输 信 号 被 屏 蔽 ; 井 口 锁 头 应 用 异 型 锁 ,避 免 偷 盗 行 为 ; 保 护 筒 高 5
41、 0 cm, 下 部 应 埋 入 水 泥 平 台 中 1 0 cm 起 到 固 定 作 用 。 警 示 柱 直 径4 cm, 用 碳 钢 材 质 , 长 1 m, 漆 成 黄 黑 相 间 色 , 其 中 高 出 水 泥 平 台 0 .5 m, 埋 在 水 泥 平 台 下0 .5 m。 水 泥 平 台 为 厚 1 5 cm, 边 长 为 5 0 1 0 0 cm 的 正 方 形 水 泥 台 , 水 泥 台 四 角 须 磨 圆 , 并各 设 置 一 根 警 示 柱 。5.1.2.3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应 建 监 测 井 井 房 , 其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6 m2 , 并 在 醒
42、 目 位 置 设 立 永 久性 标 示 牌 。5.1.2.4 不 具 备 建 设 井 房 的 地 区 应 安 装 监 测 井 孔 口 保 护 装 置 。 井 口 保 护 装 置 应 坚 固 耐 用 、 不易 被 破 坏 。 一 般 应 包 括 监 测 井 水 泥 平 台 和 保 护 装 置 , 无 条 件 设 置 水 泥 平 台 地 区 可 考 虑 使 用 与地 面 水 平 的 井 盖 式 保 护 装 置 。5.1.2.5 应 在 水 泥 平 台 式 保 护 装 置 周 边 1 m 区 域 内 设 立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警 示 牌 。 在 水 泥 平台 的 四 个 角 设 立 警
43、 示 柱 。5.1.3 环 境 监 测 井 验 收 与 资 料 归 档 要 求5.1.3.1 监 测 井 竣 工 后 , 应 填 写 监 测 井 记 录 表 ( 参 见 附 录 B 表 B.1 ) , 并 按 设 计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时 , 施 工 方 应 提 供 钻 探 班 报 表 、 物 探 测 井 、 下 管 、 填 砾 、 止 水 、 抽 水 试 验 等 原 始 记 录 及代 表 性 岩 芯 ( 参 见 附 录 B 表 B.2 、 表 B.3 ) 。5.1.3.2 监 测 井 归 档 资 料 包 括 设 计 、 原 始 记 录 、 成 果 资 料 、 竣 工 报 告
44、、 验 收 书 的 纸 介 质 和 电子 文 档 。75.2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5.2.1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 要 求现 有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的 筛 选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选 择 的 监 测 井 井 位 应 在 调 查 区 域 内 , 井 深 特 别 是 井 的 采 水 层 位 应 满 足 监 测 设 计 的 要 求 。b) 选 井 时 , 应 避 免 在 道 路 和 高 速 公 路 附 近 选 井 。c) 选 择 井 管 材 料 为 钢 管 、 不 锈 钢 管 、 PVC 材 质 的 井 为 宜 , 井 的 井 壁 管 、 滤 水 管
45、 和 沉 淀 管应 完 好 , 不 得 有 断 裂 、 错 位 、 蚀 洞 等 现 象 。 民 井 、 生 产 井 和 泉 选 用 经 常 使 用 的 井 。d) 井 的 滤 水 管 顶 部 位 置 位 于 多 年 平 均 最 低 水 位 面 以 下 1 m。 井 内 淤 积 不 得 超 过 设 计 监 测深 度 范 围 内 的 滤 水 管 。 井 内 顺 畅 , 不 得 有 异 物 堵 塞 。e) 选 择 井 的 静 止 水 位 应 在 设 计 采 样 深 度 滤 水 管 之 上 。 井 的 出 水 量 宜 大 于 1 m3 /h。f) 对 装 有 水 泵 的 井 , 选 用 以 水 为 泵
46、 润 滑 剂 的 水 井 , 不 能 选 用 以 油 为 泵 润 滑 剂 的 水 井 。g) 应 详 细 掌 握 井 的 结 构 和 抽 水 设 备 情 况 , 分 析 井 的 结 构 和 抽 水 设 备 是 否 影 响 所 关 注 的 地下 水 成 分 。5.2.2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 方 法以 调 查 、 走 访 的 方 式 , 充 分 调 研 、 收 集 监 测 区 域 的 地 质 、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 收 集 区 域 内 监测 井 数 量 及 类 型 、 钻 进 、 成 井 等 资 料 ; 初 步 圈 定 待 筛 选 的 监 测 井 。对 初 步 圈 定 的
47、待 筛 选 监 测 井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获 取 现 场 的 有 关 信 息 。 并 对 初 步 圈 定 的 待 筛选 监 测 井 进 行 探 查 , 获 取 备 选 监 测 井 的 水 位 、 井 深 、 出 水 量 等 信 息 。5.2.3 现 有 地 下 水 井 的 筛 选 编 录 要 求对 筛 选 出 来 的 监 测 井 应 填 写 监 测 井 基 本 情 况 表 ( 参 见 附 录 B 表 B.4 ) 。5.3 环 境 监 测 井 管 理5.3.1 环 境 监 测 井 维 护 和 管 理 要 求5.3.1.1 对 每 个 监 测 井 建 立 基 本 情 况 表 , 监 测
48、井 的 撤 销 、 变 更 情 况 应 记 入 原 监 测 井 的 基本 情 况 表 内 , 新 换 监 测 井 应 重 新 建 立 基 本 情 况 表 。5.3.1.2 应 指 派 专 人 对 监 测 井 的 设 施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设 施 一 经 损 坏 , 必 须 及 时 修 复 。5.3.1.3 每 年 测 量 监 测 井 井 深 一 次 , 当 监 测 井 内 淤 积 物 淤 没 滤 水 管 或 井 内 水 深 小 于 1 m 时 ,应 及 时 清 淤 , 清 淤 可 使 用 气 提 法 。5.3.1.4 每 2 年 对 监 测 井 进 行 一 次 透 水 灵 敏 度
49、 试 验 , 当 向 井 内 注 入 灌 水 段 1 m 井 管 容 积 的 水量 , 水 位 复 原 时 间 超 过 1 5 min 时 , 应 进 行 洗 井 ; 对 于 潜 在 污 染 风 险 较 大 的 区 域 , 为 防 止 污 水扩 散 , 可 考 虑 使 用 微 水 试 验 测 定 井 效 率 。5.3.1.5 井 口 固 定 点 标 志 和 孔 口 保 护 帽 等 发 生 移 位 或 损 坏 时 , 必 须 及 时 修 复 。5.3.2 环 境 监 测 井 报 废 要 求5.3.2.1 环 境 监 测 井 报 废 条 件a) 由 于 井 的 结 构 性 变 化 , 造 成 监 测 功 能 丧 失 的 监 测 井 , 包 括 : 井 结 构 遭 到 自 然 ( 如 洪 水 、地 震 等 ) 或 人 为 外 力 ( 如 工 程 推 倒 、 掩 埋 等 ) 因 素 严 重 破 坏 , 不 可 修 复 ; 井 壁 管 /滤 水 管 有 严重 歪 斜 、 断 裂 、 穿 孔 的 情 况 ; 井 壁 管 /滤 水 管 被 异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