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 花 税 主讲:孙剑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领受、使用 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二、特点 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征税范围广泛 税率低、税负轻 最高税率为 1 ,最低税率为 0.05 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 自行粘贴并划销或注销。 三、立法原则 第二节 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这里所说的合同不仅指具有正规格式的合同,也包括
2、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凭证。这里还要注意不同合同、凭证的项目范围的差异: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经济合同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 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 )之间订立的图书、报音像征订作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
3、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产权转移书
4、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共 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问题: 核算形式 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 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帖花 分级核算形式的 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
5、账均贴花 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 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 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 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形(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现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
6、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让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其他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全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7、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 人、证人、鉴定人。 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各种名称的凭证。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立据人。 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
8、用证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应纳税额 =计税金额 x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凭证件数 x 固定税额( 5元) 余额计税: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
9、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 购、销合计金额 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全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
10、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计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货物运输合同时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
11、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
12、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同一项行为)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 不再另贴印花。(征管方便) 在
13、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主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