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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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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一、债的概念 HYPO 1.1 甲为一老中医,自己开有一家诊所。乙为一家大医院,与甲签订雇用合同,除约定薪金外,并约定甲受雇于乙期间不得再开诊所。 HYPO 1.2 甲、乙各有一块鱼池,彼此毗邻。甲之鱼池地势较高,水较浅;乙之鱼池地势较低,水较深。因天降大雨,两鱼池中间的隔坝被冲垮,甲池中之鱼大部进入乙之鱼池。 HYPO 1.3 甲之邻居乙外出打工久未回家,其房屋因连遭暴风雨袭击,损坏严重,乙乃雇人帮其维修,花去维修费2000元。 HYPO 1.4 甲开车不慎将乙撞伤,致乙花去医药费3000元。 HYPO 1.5 甲之雨伞丢失,被乙拾得。 Q:上

2、述五种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会导致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有何共同之处?,债的发生原因特定法律事实 特定当事人 请求 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支付薪金 HYPO 1.1(合同关系) 甲乙 请求 服劳务(作为)不再开诊所(不作为) HYPO 1.2(不当得利) 甲乙 请求 返还不当得利 HYPO 1.3(无因管理) 甲乙 请求 支付管理费用 HYPO 1.4(侵权行为) 甲乙 请求 赔偿医药费等 HYPO 1.5(其他原因) 甲乙 请求 返还雨伞,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人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 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绝对

3、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任意性而物权具有法定性 三、债的要素 (一)主体 (二)内容1. 债权2. 债务债务主要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图示如下:,主给付义务给付义务 债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务 照顾(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HYPO1.6 王某在某车站购买了回家的车票一张,车票上只注明了车次,没有注明开车时间。王询问售票员,售票员让其自己查看客车时刻表,客车时刻表上注明该车下午3:00发车。但车站在3:00通知乘客该车将晚点,具体发车时间难以确定,乘客需要等待。下午4:30,该车仍不能发车,车站亦不能确定具体发车时间。王遂到车

4、站附近一餐馆吃饭。4:50王某返回时,发现该车已经离开。王找车站交涉,车站称已告知乘客等待,王某擅自离开,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负责。由于该车是当天回王某所在地的最后一趟车,王某因担心第二天上班迟到影响工作,遂租了一辆车回家,花去两百元。 Q: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理由是什么?(三)客体给付与履行、客体与标的,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二、缔约过失(参阅合同法第42、43条) 三、单独行为 四、侵权行为 五、无因管理 六、不当得利 七、其他,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参阅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

5、和连带之债 HYPO 1.7甲、乙是邻居,共同向丙购买雏鸡1000只,每只1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甲、乙各分得雏鸡500只。当丙3个月后讨要货款时,甲、乙均称雏鸡体质太差,已经死亡过半为由,拒绝付款。 Q: 丙应分别向甲、乙讨还货款,还是可连带的向甲、乙讨还?HYPO 1.8 甲骑自行车带乙,在下坡时因刹车不灵将并撞伤,造成骨折,并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2000元。并要求甲、乙赔偿时,甲称自己只应赔偿一半损失即1000元,另一半应由乙赔偿;而乙则称自己并未骑车而只是坐车,撞伤丙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Q: 本案应如何处理?,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如下: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 债的标的须为同一可分的

6、给付 债权或债务须由当事人分享或分担 按份之债须是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 须各债有同一的目的 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参阅民法通则第86条、第87条)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第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注意给付、履行、清偿三个概念的区别 二、债的履行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HYPO 2.1甲婚前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婚后偿还。甲婚后第三年乙讨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甲则以时效已过为抗辩。 Q: 甲的抗辩能否成立? 履行方式,(二)协作履行

7、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势变更原则概念。适用条件: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与当事人; 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 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第二节 几种具体债的履行 一、选择之债的履行 HYPO 2.2甲、乙约定由乙供应甲一批柴油,柴油标号为0号或10 号。乙在约定期限内将0号柴油交付甲,但因当地气温骤降,0号柴油无法使用,甲遂要求乙改交10号柴油,或者退货,遂生纠纷。 Q: 甲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否成立?为什么? HYPO 2.3在HYPO2.2中,设乙在合同签订后通知甲,其将交付10号

8、柴油,甲表示同意。后因乙储藏10号柴油的油罐起火爆炸,无10号柴油可交,乙要求向甲交付0号柴油。甲以当地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使用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Q: 甲在法律上有无理由拒绝接受0号柴油?,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履行 HYPO 2.4甲到乙自行车行选购了一辆凤凰牌自行车,价款为450元。甲因当天只带了200元,遂将该200元交给车行,约定次日将余款250元交齐后取车。但该车当晚在车行被盗。次日甲来取车时,车行无车可交。甲要求车行退款,车行则称该车所有权已在前日转移甲某,车行只是代为保管,且车行在保管上并无过失,甲不仅不能要求退款,还应补交欠款250元。遂生纠纷。 Q:

9、本案应如何处理?(参阅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关于种类之债的特定方式,另参阅台湾民法第200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第2款、美国统一商法典2-501(1)b 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履行 HYPO 2.5在HYPO1.7中,设甲乙共同向丙订购雏鸡,各分500只,甲已付款而乙未付款。 Q: 丙得否因乙未付款而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拒绝向甲交付雏鸡?,HYPO 2.6某居民楼住户与暖气供应公司之间有供暖合同,但部分住户因对暖气公司的服务有意见而未交暖气费,暖气公司停止向整栋楼供暖。 Q: 暖气公司停止供暖在法律上有无正当理由? HYPO 2.7在HYPO 2.6中,设暖气公司

10、是分别与各住户签订供暖合同,而不是与整栋居民楼全体住户作为一方签订供暖合同。现因部分住户未交暖气费,暖气公司对整栋楼停止供暖。 Q: 1.暖气公司停止供暖在法律上有无正当理由?2. 本案与HYPO 2.6 有何区别?这种区别对案件的处理有何影响? (参阅史尚宽债法总论第638页),第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概念 二、债权人代位权(参阅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 22条)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性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参阅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2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参阅合同法解释第13条) 债务人已陷

11、于迟延(参阅台湾民法第243条、合同法解释第13条)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的主体、方式、界限、范围 (四)代位权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参阅合同法解释第20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参阅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解释第 23-29条) (一)概念和性质 概念性质,(二)成立条件 客观条件a. 有债务人的积极行为b.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c. 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问题:抛弃继承权是否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参阅继承法解释第46条,刘素萍主编继承法第348页。)主观条件:恶意债务人有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仅有债务

12、人的恶意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主体(参阅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解释第25条 第2款) (四)撤销权的行使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对撤销权人的效力 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概念和分类 二、债的担保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参阅担保法第5条第1款) 不可分性 补充性三、保证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HYPO 3.1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乙给甲贷款1000万,丙商业集团作为连 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因为经营上的原因希望向银行提前还款并降低利率。经协 商,甲偿还了部分借款,甲乙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缩短为3个月, 利率也作了调整。当甲未能

13、偿还余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丙以甲乙变 更合同条款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Q: 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 附从性(从属性)(2)相对独立性 (3)补充性和连带性 (4)信用性(二)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参担保法第17-19条)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参担保法第12条和解释第19-21 条) 最高额保证(参担保法第14条),(三)保证合同1. 保证合同的性质:单务、无偿、诺成、要式、附从合同2.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参阅担保法第13条)3. 保证人 HYPO 3.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建筑公司下属的第六公司(丙

14、公 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还 款,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乃乙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 资格。 Q: 本案应如何处理?参阅担保法及解释对保证人资格的规定:担保法第5 条第2款、第7-10条、 第29条;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4. 保证合同的内容,(四)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参阅担保法第21条) 保证期间(参阅担保法第25-27条、担保法解释第31-37条)HYPO 3.3甲乙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丙为一般保证人并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所欠甲之债务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甲于2000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15、,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做出判决,判令乙清偿债务,乙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甲此后也未向保证人丙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Q1: 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将于下列那一日期终止?A. 2000年6月30日 B. 2000年12月31日C. 2001年3月31日 D. 2001年4月15日E. 2002年10月15日,Q2: 如果债权人甲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债务人乙主张了权利,丙的保证责任何时终止? Q3: 如果债权人甲没有起诉主债务人乙,而是直接起诉保证人丙,丙的保证责任何时终止? Q4: 如果债权人甲起诉后未能从债务人乙处获得充分清偿,随后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16、责任,丙的保证责任何时终止?(五)保证的效力1.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2) 保证人的抗辩权,2.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特殊问题: 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问题(参阅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 HYPO 3.4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A. 请求甲赔偿12万元 B. 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C. 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请求丁、戊偿还D. 请求丁、戊各偿还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预先追偿权问题(参阅担保法第32条)(六)保证之债的消灭,四、定金 (一)定

17、金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成约定金 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 (二)定金与预付款、押金的区别 (三)定金合同与定金罚则的执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罚则的执行,第四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被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参阅合同法第79条) 须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三)债权让与的通知(参阅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第80条) (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内部效力外部效力,地位取代 从权利的一并转移 让与人的附随

18、义务产生 让与人有瑕疵担保责任,对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 表见让与仍然有效 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影响 债务人的抵消权仍然有效 债权让与构成时效中断,三、债务承担(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3.须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4.须有债权人同意(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地位的产生 2.从债务一并转移 3.抗辩权随之转移,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概念 (二)种类 1.合同承受(参阅合同法第88条) 2.企业合并(参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合同法第90条、公司法第174-177条),第二节

19、 债的消灭 一、清偿 二、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条件 (二)提存的条件 三、抵消 四、免除 五、混同,第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HYPO 5.1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1万元。甲以该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此事,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Q: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参阅通则解释第131条)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二)

20、成立条件 一方得利 他方受有损失 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不得作为不当得利处理的情形。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一)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二)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三)始为善意而后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三、不当得利与侵占,第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和性质 成立条件 须存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 通知义务 报告与计算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HYPO 6.1甲因病住院,其所种植的西瓜大约5万公斤已经成熟而无人料理。邻居乙

21、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雇人将西瓜抢收后堆放在甲的露天大院中,花费大约500元。乙为抢收甲的西瓜而延误了抢收自己的西瓜,损失约1500元。由于乙抢收甲的西瓜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甲的西瓜遭受日晒雨淋。乙因忙于出售自己的西瓜而未能及时出售甲的西瓜,致使甲的西瓜部分变质腐乱,后销售所得仅为6000元。甲病愈出院后,认为乙将自己的西瓜采收后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致损害发生,属于侵权行为,应赔偿其损失。乙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要求甲支付500元管理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1500元。Q: 本案应如何处理?,第七章 损害赔偿之债,一、损害赔偿之债的概念 二、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条件 有损害后果 有损害(

22、致害)行为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致害人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三、损害赔偿之债的当事人 (一)赔偿权利人 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 (二)赔偿义务人 直接加害人 间接加害人,四、赔偿范围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关于机会丧失问题,参阅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五、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一)可预见规则(参阅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HYPO 7.1甲的机器上的一只曲轴断裂,请乙(运输公司)将该曲轴运送到某工厂仿制一只新的,甲告知乙此事比较紧急,但未告知乙没有该曲轴甲的工厂就不能开工。因为乙的疏忽,运送耽误了时间,甲的停业时间因此延长了几天,使

23、甲遭受了较大损失。甲要求乙赔偿因乙的拖延而使其失去的利润。 Q: 甲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为什么?,HYPO 7.2某贸易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一份羊毛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纺织厂供应羊毛50吨。合同签订后,纺织厂决定将此合同中的30 吨羊毛投入生产,另20吨与另一服装厂签订了转卖合同。后贸易公司违约,致使纺织厂无法按时生产,损失100万元,且使其丧失了转卖合同可获取的利润10万元。纺织厂起诉要求贸易公司赔偿110万元损失。 Q: 纺织厂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二)损益相抵规则 HYPO 7.3甲与乙约定,由甲自负路费赴乙所在地授课,时间一天,报酬2000元。出行前,甲被丙所驾之车撞伤,花去医疗费

24、等计5000元。 Q: 甲得请求丙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HYPO 7.4甲被一肇事车辆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甲被路人送至医院救治,但因家中贫困,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向甲捐款达5万元,而甲在医院治疗所花各项费用总计为2.5万元。后肇事司机被抓获。 Q: 甲是否仍有权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理由?,HYPO 7.4甲被一肇事车辆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甲被路人送至医院救治,但因家中贫困,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此时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向甲捐款达5万元,而甲在医院治疗所花各项费用总计为2.5万元。后肇事司机被抓获。 Q: 甲是否仍有权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理由? 损益

25、相抵的三个条件: 有损害存在; 受害人收有利益; 损害事故与所受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过失相抵规则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条件: 须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失; 须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六、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争论 赞成派的理由 惩罚功能 补偿功能 满足功能(抚慰功能) 调整功能(补充性功能) 克服功能 反对派的理由 人格商品化说 违反道德 精神损害无法补偿 精神损害无法计量,(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特殊问题: 是否包括法人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无痛苦感受力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

26、偿基础) 精神痛苦说 一定范围人格权说 人身权说 人身伤害基础说 财产基础说 重大过错、犯罪说,(五)赔偿数额 确定说。 不确定说。(六)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参阅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10起施行) 关于赔偿权利主体:参阅解释第1-5条、第7条 关于赔偿范围(赔偿基础):一定范围人格权+部分身份权+财产基础 关于赔偿数额:不确定,第八章 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以无过错为例外 侵权行为是导致民事责任产生的行为 三、侵权行

27、为与债的关系 四、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第九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和特点特点: 以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的依据 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贡献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三)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不以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 其适用须有法

28、律明确规定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风险说 利益说 公平说 遏制说 (五)无过错责任与相关概念 无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结果责任(参阅史尚宽王泽鉴论述) 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四、公平责任原则 (一)概念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双方均无过错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强行推定任何一方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以及侵犯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三)公平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第十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 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可补救性 损害的确定性 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

29、实或有发生的现实危险 损害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想的 损害的对象是现实的权利或利益,而不是未来的不确的权利或利益 损害是依一般社会观念能够予以认定的 损害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 (三)损害的分类,二、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条件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二)因果关系的形态与原因力 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聚合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因果关系 择一的因果关系 多因多果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证明主体 证明程度,HYPO 10.1 甲驾车将乙撞伤后逃逸,丙见乙伤势严重,主动前往救助,但因天黑下雨路滑,丙在救助乙的过程中跌倒,造成骨折。乙妻目睹乙之惨状,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夜晚常在

30、恶梦中惊醒,不久即患上神经衰弱。乙受伤住院期间其名贵手表被盗。因医疗过失,乙病情加重,后经全面体检,又发现已罹患脑瘤,被迫提前退休。乙出院后情绪极度低落,自杀身亡。Q: 甲应对以下哪些损害负责? 为寻找甲而支出之调查费丙之损伤 乙妻之精神损害 乙手表被盗之损失 乙因医疗过失而致病情加重之损害 乙被迫提前退休所产生之损失 乙自杀之损害,三、过错 (一)关于过错的学说 主观说 客观说 综合说 (二)过错的形态 故意 过失 (三)过错的认定 对一般主体的注意程度要求 对特殊主体的注意程度要求,第十一章 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第一节 正当理由 一、依法执行职务 条件: 须有合法的授权 执行行为本身合法

31、该行为是必要的 二、正当防卫 条件: 防卫必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行 不应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紧急避险 条件: 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之 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四、受害人同意 条件: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是知情的 受害人的同意是自愿的 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确的,而不能采取默示的方法 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事前作出,而不是事后作出 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五、自助行为 条件: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目的 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自助的方法是保障权利所必需的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不超过必要的

32、限度第二节 外来原因 一、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的三种形式: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HYPO 11.1一行人过马路前明知对面红灯已亮不能穿行,但仍强穿马路,结果被车撞伤致残。 Q: 行人的过错能否成为驾车人免责的理由?(参阅民法通则第123条),二、第三人过错 应注意要点: 第三人不属于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 第三人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注意点: 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构成条件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不能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产生任何作用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构成 不可预见性 是事件而不是行为(包括不是第三人的行为) 注意点:只适用于

33、过错责任中,第十二章 责任竞合,第一节 责任竞合概述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点 二、相关概念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责任竞合与规范竞合 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第二节 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因侵权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的可能情形 无权处分 非法出租他人财产 非法使用他人之物并获得利益 侵害知识产权而获取利益 侵害人身权二、返还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 受益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并致人损害 受益人因实施侵害行为而获利 无法律上的根据三、选择不同责任的效果四、实践中的处理方式,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竞合产生的原因 违反约定义务的同时违反强行性义务 违约性侵权和侵权性违约 合同相

34、对性规则的突破使第三人作为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二、两种责任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讨论:对责任竞合应否及如何设定限制?,第十三章 侵害财产,一、侵害财产权行为的分类标准 以行为特征为标准 以侵害对象为标准 (参阅有关草案) 建议的分类:,二、侵害物权 (一)侵占 民法上的侵占与刑法上的侵占 构成要件 侵占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加害人过错 (二)妨害 (三)毁损三、侵害债权 HYPO 13.1甲为一剧场经营者,乙为演员。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在甲的剧场演出三个月,在此期间乙不得到其他剧场演出。第三人丙明知这一合同的存在,但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不到甲的剧场演出。 Q: 甲能否向丙主张损害赔

35、偿?,HYPO 13.2 乙为甲之债务人,因欠甲之债务久未清偿,被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乙拒不履行,被法院拘留。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少数执行人员行为简单粗暴,使乙腰椎骨折。乙因受伤无法管理企业,其企业随后倒闭,乙更无钱还债。甲转而起诉该法院,称其因执行行为导致乙身体受伤,企业倒闭,无钱还款,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Q: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HYPO 13.3甲与乙均为某村村民,甲因在城里购置了房产,遂将其在农村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交定金1000元,房屋所有权即归乙所有,待全部房款交齐后,甲交付房屋给乙。同村村民丙因和乙长期不和,遂对甲威逼利诱,怂恿甲撕毁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将

36、房屋改卖他人。甲因而要求退还乙交付的定金1000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以甲和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追究丙的责任。 Q: 本案应如何处理?,(一)侵害债权的概念 (二)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 债权人须有合法的债权 加害人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加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情形,第十四章 侵害人身权,第一节 侵害一般人格权 HYPO 14.1顾客甲到餐馆就餐,顾客乙携其宠物狗来餐馆,并让其狗与甲桌就餐。甲愤而诉至法院。 Q1: 甲应以谁为被告? Q2: 甲应以什么诉由起诉?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解释功能

37、创造功能 补充功能,第二节 侵害生命健康权 一、侵害身体权 概念 与侵害健康权的主要区别 主要侵害形式 法律责任 二、侵害健康权 三、侵害生命权 堕胎与安乐死问题 克隆与干细胞问题,第三节 侵害其他人格权 一、侵害姓名权 姓名权的内容(参阅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 侵害姓名权的具体行为(参阅民法通则意见第141条、149条) HYPO 14.2 湖南王跃文是畅销书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湖南王跃文发现某书市上正销售一本北京华龄出版社出版的署名“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打出“国画之后看国风”的口号,大张旗鼓对外征订。该书在封三内侧以极小的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

38、,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经查,国风作者王跃文原名王立三,小学文化,是个做煤炭生意的农民。2004年,王立三在湖南书商杨某的授意下,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在当地重新办理了身份证。此后,杨某利用河北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湖南王跃文以河北王跃文和华龄出版社为被告诉至法院。 Q: 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如果是,侵害的是何种权利?,HYPO 14.3某电信局在登记电话用户姓名和电话号码时,将某一用户的姓名登记错误,并发布在电话号码簿上,虽经该用户多次交涉,电信局一直未予改正。 Q:电信局是否侵犯该用户的姓名权? 二、侵害名称权 三、侵害肖像权 (

39、一)肖像权的内容 制作专有权 使用专有权 利益维护权 (二)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和阻却违法事由 构成要件 阻却违法事由 (三)特殊问题 死者肖像保护问题 肖像是否仅限于面部形象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肖像权与表演者形象权,四、侵害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 (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对象特定 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行为人有过错 (三)特殊问题 死者名誉的保护问题 名誉感的保护问题五、侵害自由权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侵害身体自由权的各种表现形式。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六、侵害贞操权 奸淫 强迫卖淫问题:性骚扰是否构成对贞操权的侵犯 七、侵害隐私权 (一)隐私权

40、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内容 个人信息控制权 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隐私利用权 (二)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侵入、干扰他人私生活 非法获取他人隐私 非法披露他人隐私 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三)关于监控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问题(参阅重庆商报),第四节 侵害身份权 一、侵害监护权 具体行为 非法剥夺或限制监护人的监护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的监管 二、侵害荣誉权 三、侵害其他身份权 HYPO14.4陈甲、陈乙与陈丙系亲兄弟,陈丙为老大。2000年陈父去世后,陈丙夫妇提出将陈父骨灰盒安葬在附近的绿化带中,遭陈甲、陈乙以及众亲友反对,陈丙妻声称“你们不听,以后我们就不管了。”后陈父骨灰盒一直放在

41、陈乙家中。2003年陈甲、陈乙及陈丙被告知要动迁,三人明知此事将涉及父亲骨灰盒安置之事,却因兄弟矛盾均未主动与对方协商。同年8月,在陈丙未参与的情况下,陈甲、陈乙出资为陈父购置一墓地,未将陈丙夫妇姓名刻在墓碑上。陈丙遂诉至法院,以陈甲、陈乙在碑文上故意漏刻其姓名,损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甲、陈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要求将原墓碑更换为新墓碑,按照长幼顺序将陈甲、陈乙以及陈丙夫妇的姓名刻上,原墓碑费用由陈甲、陈乙承担,新墓碑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Q1: 陈甲陈乙是否侵害了陈丙的权利?如果是,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Q2: 陈丙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第

42、十五章 共同侵权,一、共同加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主体为复数 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损害结果是单一的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加害人的类型 实行行为人 教唆行为人 帮助行为人,(三)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要件及责任形式(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二、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和要件 概念 要件 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损害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全体所致,但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杨立新等著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

43、04年版,第485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HYPO 15.1受害人徐某和同事站在单位的门口看某公寓的居民放烟花(徐某单位门口离该公寓约20米远),突然发现有烟花向自己飞来,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发现有东西砸在自己鼻子上。徐某本能地握住鼻子,再摊开手时,已是满手鲜血。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鼻骨上段完全性橫性骨折”,徐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经查,该公寓当日放烟花的居民多达四五十人,无法辨别是谁家的爆竹炸伤了徐某。 Q1: 徐某是否有什么办法使其所受损害得到赔偿?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概念 (二)特征 各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 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

44、人的同一损害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问题(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HYPO 15.22001年5月14日,原告周某、张某夫妇之子回家途中,被一辆正在行驶的金龙XML6390型旅行车脱落的左后轮及半轴击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车由祥盛厂所有,由金龙公司生产,维修保养单位为新亚公司。该型号旅行车此前已发生多起类似脱落事故,后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金龙XML6390型旅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厂家在说明书中未向消费者说明,旅行车左后轮及半轴脱出,系因半轴轴承长期缺油、干磨擦形成高温,有关部件被严重烧蚀、损坏所致。 Q: 本

45、案应如何处理?,第十六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HYPO 16.1公安人员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在杨某的菜地上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搏斗,致使杨的蔬菜被踏坏一大片。事后,杨某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损失予以赔偿。Q: 杨的请求在法律上应否得到支持? 一、概念和性质 概念 性质:公法说、私法说、双重属性说(参阅相关法条)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的界定。,特殊问题: “国家机关”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参阅国家赔偿法目录) 公用事业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国家机关? 政治和群众团体是否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2. 加害行为为职务行为

46、3. 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 4.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问题:行为违法是否构成要件之一? 三、归责原则(参阅瑞士相关法律)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四、责任主体 五、赔偿责任 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参阅国家赔偿法第30条) 六、免责条件与诉讼时效(参阅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7条、第32条),第二节 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有职务行为 有损害事实 因果联系 过错 二、归责原则(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三、责任主体(参阅民法通则第43条、民法通则解释第58条)(见教材),第三节 雇员职务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加害

47、人须为雇员 加害行为为职务行为 第三人受有损害 因果联系 雇员或者雇主主观上有过错 二、归责原则(参阅相关立法例) 三、责任主体 问题: 雇主和雇员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在什么情况下对雇员有求偿权?,第四节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联系 二、归责原则 三、责任主体参阅民法通则第133条(见教材)、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158条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五节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构成要件 产品有缺陷(参阅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46条) 有损害事实(参阅产品质量法第44条)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

48、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二、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赔偿权利人 (参阅产品质量法第43条) 赔偿义务人(参阅产品质量法第43条) 三、归责原则,生产者、销售者 受害人生产者 无过错的销售者销售者 生产者仓储者、运输者 生产者、销售者 四、免责条件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五、诉讼时效(参阅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六、责任竞合,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第六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构成要件 有高度危险作业(参阅民法通则第123条) 有损害或损害威胁 有因果联系 二、归责原则 三、赔偿关系 四、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第七节 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有污染行为(参阅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 有损害后果 有因果联系(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 二、归责原则 三、赔偿关系 四、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参阅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第三人的过错 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五、诉讼时效(参阅环境保护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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