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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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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黑政办发200248 号 2002 年 5月 30日)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无房职工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未通过拆迁安置和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其中包括未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形式分配的住房。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三、住房达标职工按本办

2、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四、职工住房面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已购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及经其他形式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其他形式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已购公有住房内部调换等情况。五、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单位无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六、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现住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职工按现住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优惠价购买产权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 10平方米(不含 10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七、按房改政

3、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后,又上市交易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上市交易前的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八、单位新建或购买的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单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职工尚未办理承租手续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实际分配的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九、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的认定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十、夫妻离婚后住房面积的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按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方的住房面积,另一方暂按无房或判决(裁定)的住房面积确定。复婚的夫妻住房面积双方合并计算,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退回(由离婚职工与单位签订婚变后住房情况协议书,存入职工住房档案)。十一

4、、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认定(一)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的按证标示数据核定面积。(二)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个人出资部分已办理公产证的,将按当时交款原始收据计算面积。如交款收据上没有标明个人占有面积的,可依据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公产证时档案发票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个人面积。十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一)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

5、该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二)公有住房拆迁后(含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三)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十三、私有房屋面积的认定经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十四、差价换房面积的认定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十五、集资建房面积的认定(一)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二)参加

6、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自愿按购买公有住房政策已理顺产权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剩余公产面积重新计算房改价格,待货币化补贴时扣除。(四)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未参加房改购房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公产部分参加房改。(五)职工通过解困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机制住房取得的住房的面积,比照集资建房面积认定执行。十六、其他住房面积的认定(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

7、算。(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在延续承租上发生纠纷的,以有关部门判决或裁定的延续承租人和承租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三)多职工家庭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人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四)职工取得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按职工的住房面积核定;超出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 10平方米(不含 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人实际居住子女住房面积。(五)住军产公有

8、住房的军转干部和其他职工,军队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公有住房面积;不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以大军区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为准)。(六)2001 年 12月 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已购买住房的,按单位实际出资购得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七)2001 年 12月 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没有购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计算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减去单位资助的购房款金额,多余部分退回出资单位;未达到补贴标准的,仍享受住房补贴。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制

9、度改革领导小组黑房改字19932 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黑房改办字1999第 12号文件规定,技术工人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执行(详见附表 13)。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房改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附表 1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单位:平方米 职务 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工龄满 25年的科 科员 员、办事员 (办事员)住房使用 100 90 80 70 60 50 50 48 面积 住房建筑 150 135 120 105 90 75 75 72 面积 注

10、: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 15。2、1937 年 7月 6日、1945 年 9月 3日、1949 年 9月 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 15、10、5 平方米使用面积。附表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单位:平方米技术职称两院院士正高职副高职、取中级职称、具初级职称、具 得博士学位有硕士学位的有学士学位的 的 研究生 本科毕业生 住房使用 153 90 70 60 50 面积 住房建筑 面积 230 135 105 90 75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 15。2、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 25平方米的工作间。附表 3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单位:平方米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中级工 初级工(普通工)住房使用面积 70 60 50 48 住房建筑面积 105 90 75 72 注: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 15。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 年 05月 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 05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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