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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意见(201208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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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黄山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 一 二 年 八 月 七 日附件:黄山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意见黄山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意见为了规范我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程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采伐(修剪)林木的行为,协调处理电力企业和林木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林权人)的关系,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现就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律依据:电力法、 森林法、 公路法和安徽省

2、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输变电工程和已投入运行的电力设施的维护。三、工作原则:按照“先后原则” 执行,即: 电力线路在前,按照电力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和补偿;电力线路在后,按照森林法的要求办理手续后进行清理。四、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与林木相互妨碍的处理。(一)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必须使用林地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林业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必须采伐(修剪)林木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一次性补偿,

3、并与林地经营权人签订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乔木树种的协议。五、已投入运行的输电线路、变电所与林木相互妨碍的处理。(一)在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电力企业应通知林木所有权人限期排除妨碍;林木所有权人应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进行修剪(砍伐),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二)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电力企业应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后按照林木采伐(修剪)设计要求,予以砍伐(修剪)。(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已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紧急抢

4、险时,电力企业可先行修剪或采伐,但事后必须在 15 天内报告当地林业部门。(四)变电所围墙外沿 20 米范围内的高大、密集可能引发火灾并危及变电所安全的林木需修剪(采伐)的,电力企业应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限期排除妨碍;林木所有权人应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及时予以修剪(采伐)。电力企业应按林地征占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与林地经营权人签订不在已补偿的林地范围内种植乔木树种的协议。五、工作标准。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变电站和配电变压器台区等范围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竹),附近危及电力设备运行的树障。具体范围及要求如下:1、电压等级在 3522

5、0 千伏输电线路运行通道清理范围。导线垂直下方及线路下峰侧:垂直距离在 4 米以内的树(竹);线路上峰侧:倒树(竹)时,树(竹)梢至导线的距离在 3 米以内的树(竹)。2、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线路运行通道砍伐(修剪)范围。导线垂直下方及线路下峰侧:垂直距离在 2 米以内的树(竹);线路上峰侧:倒(树)竹时,树(竹)梢至导线的距离在 1.5 米以内的树(竹)。城区电力线路通道清理采取修剪的方式进行。3、电压等级在 1 千伏及以下低压线路运行通道砍伐(修剪)范围。垂直距离在 1 米以内的树(竹);最大风偏下水平距离在 1米以内的树竹。六、其他要求。(一)为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应选择低矮树种,不得营造乔木树种;林业部门应指导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规划,并按要求选择更新树种;应尽可能利用电力线路通道开设防火隔离带。(二)园林部门应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植树树种进行合理规划,选种低矮的树种;及时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三)电力设施安全对树木进行采伐(修剪),先有树木后有电力设施的,电力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林木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偿;先有电力设施后有树木的,不予补偿。(四)电力企业在林区进行电力施工时应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禁从黄山市以外输入松木及其松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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