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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定员定额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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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定员定额的规定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中有关定员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定员定额的标准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省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第六条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在职人员经费定额包括:人员工资,工会会费,职工福利费。其中:(一)人员工资严格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工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项目包

2、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独生子女保健费,住房公积金。1、基本工资,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津贴(奖金)、保留工资组成。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保留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基本工资的具体标准执行国办发(2001)70 号文件规定。2、补助工资,由冲销 64 元后津补贴、特岗津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组成。冲销 64 元后津补贴,由工改前 14 项津补贴冲销 64 元后的结余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原奖金减去 20 元后剩余部分)、19

3、96 年增加的书报费和职务岗位补贴 20 元构成。特岗津贴,由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组成。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 号文件规定,按 1994 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2.5%计算。生活补贴,按鄂管发(1997)68 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 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3、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方每月 4 元。4、住房公积金,根据鄂直房改(1997)3 号文件规定,按月工资总额的 5%计算。(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按照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分别为人员工资剔除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 2.5%和 2%。第七

4、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一次性补助经费、取暖降温费、职工福利费。(一)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二)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警衔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等。1、政策性补贴,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政策性补贴。2、生活补助,按鄂管发(1997)68 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3、警衔津贴,公、检、法、司部门离退休干警在离退休之前授过警衔的警衔津贴,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已进入离退休金基数的,不再单独计算。4、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

5、改(1996)2 号文件规定,按 1994 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2.5%计算。5、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 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三)一次性补贴经费,按鄂发(1993)23 号文件规定,1937 年 7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两个月的月基本工资;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2 年 12 月 3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半月的月基本工资;1943 年 1 月 1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四)取暖降温费,人平 88 元

6、。(五)职工福利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 2.5%计提。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确定(一)对行政编制在职人员,按定编定员数和本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核定;(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以上一个预算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根据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后据实核定。(三)各部门的行政编制(含老干编制)和工勤编制均以省编委2000 年机构改革及其以后下达的编制数为准;已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新编制为准,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以编委认可的原编制为准。人均工资水平以上一个预算年度的工资发放数为基础核定。第四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第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原则(一)正常公用经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人员级别、有关政策

7、规定、测算的实物配备量以及相应的支出比例定额核定。分为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和与物有关的机关正常公用经费以及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机关正常公用经费。(二)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其使用的基本数字按省编制部门最新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三)与物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定的物的数量编制数和按政策规定测算的控制数核定。(四)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正常公用经费按政策核定。(五)根据单位职能、性质及工作量,按“兼顾需要与可能、力求公平合理“的原则,科学确定。第十条 正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一般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和修理费、印刷费、一般业务费、一般业务招待费、一般修缮费、一般购置费、职工教育费以及特殊需要不可预见的工作经费等。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的确定各部门公用经费根据省编制机构下达的单位编制数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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