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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的质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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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的质疑对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的质疑 来源:本站 作者:编辑 07 时间:2008-07-22 点击:10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制度自 1989 年实施以来,出现很多弊端。我们认为,应该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以及其他机构相应的批准证书合二为一,取消现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导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发证、年检、换证及其收费的管理办法,以减少社会浪费,降低组织机构管理成本。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的概况 1989 年,国务院以国发(1989)75 号发出文件,决定在我国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并批准成立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人事部、中

2、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 10 个部委组成的全国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 1993 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 10 个部委联合发文,以技监局发(1993)14 号发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管理办法 。同年,人事部正式批准成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隶属国家技术监督局领导,与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合署办公,统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1997 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下发国秘通199726 号文件,决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修改

3、完善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 1997 年再次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国务院起草一个关于加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从全国十多年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各自为政 各省、直辖市政府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并且广泛地宣传开展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普及工作。这为政府有效管理各组织机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也给广大组织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是各级政府强加给辖区各组织机构的一项不必要的负担。目前全国来看,各省市政府出台的代码证管理办法,在有些方

4、面大不一样: 1、对是否年检的规定大不一样。例如上海市、深圳特区等,代码证并不需要每年都进行年检,只有在组织机构有相应的信息项变更时,才需要交相应的费用进行申请变更:江苏、吉林等省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进行不定期验证:山西等省尽管也规定年检,但技术服务费只有在核发新证或换发证时一次性收取,在年检或变更机构有关数据,向组织机构提供其他服务,但不需要换发证书时,都不可以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而山东、广东等省市却规定,无论组织机构是否有信息项变更,一律要进行年检,且要交正本费、副本费、技术服务费等。 2、对罚则的规定大不一样。对组织机构没有按期年检、按期办理代码证、按期进行变更、注销、撤

5、销手续的,各省市对罚款的规定相差较大。例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罚款一般在 1001000 元之间,而山东省、江苏省等地,罚款上限则高达 10000 元。 各省,市政府各自制订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这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仍处于无序状态,其法律的权威性应受到质疑。 (二)代码证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 在近十几年的代码证管理工作中,代码证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广大组织机构的认可。从有关资料及网站提供的信息来看,每年都有大量的网民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换证工作提出了质疑,甚至怨声载道。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统计,截止到

6、 2006 年 10 月 9 日,全省还有184065 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2006 年度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或注销手续。就全国来看这个数字可能大得惊人。这充分说明,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并不深入人心,是值得重新审视的。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须单独存在,应和其他相应证件合并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记录组织机构代码的书面凭证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我国组织机构代码是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我们

7、认为,每一个组织机构编制唯一的一个代码是必要的,但这项工作应该由负责审批设立各组织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在我国,组织机构大致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组织机构在依法设立的时候,都从国家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取得了批准证书,实现了依法登记。例如机关事业单位从国家编委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登记证书,企业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国家民政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所有组织机构依法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书,都同时取得了一个编码,并且这个编码也是唯一的,不可能是重复的。否则,那是登记机关工作的失职。既然各组织机构在依法登记时国家

8、有关审批机关已经赋予了每个组织机构一个合法的也是唯一的编码,并记录于其批准证书之上;也就是说,各组织机构所取得的批准证书上都有一个唯一的不可能是重复的编码,例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有编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也是有编码的,各社会团体的审批证书也是有编码的,那么记载这些组织机构编码的审批证书,就是组织机构的编码证书,或者说,完全相当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例如让企业营业执照同时起到代码证的作用,是非常简单易行的事情。既然这样,自家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为什么要重起炉灶,另搞一套编码呢? 如果说其他组织机构审批机关制定的编码不科学或者不适合新形势的要求,那国家就应该让这些审批机关改进编码方法,使之符合科学的需要和

9、新形势的要求。如果说这些审批机关不会编码而只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编码的话,那国家就责令技术监督部门给相应的审批机关当一回“老师”不就可以了吗?实际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方法,不也是处在不断地改进、升级换代之中吗 7 如果说各组织机构的审批机关较多,各编一套代码,而没有汇总、综合、统一,从而不利于国家对各组织机构的综合管理的话,那么国家只需设立一个部门,综合汇总管理这些组织机构编码就可以了嘛。我们认为这个部门应该是国家统计机关,而不是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因为,国家统计机关历史悠久,且职能单一,赋予统计机关这一职能,便于调动统计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便于发挥统计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如果说国家质

10、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管理各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制度自 1989 年实施以来,出现很多弊端。我们认为,应该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以及其他机构相应的批准证书合二为一,取消现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导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发证、年检、换证及其收费的管理办法,以减少社会浪费,降低组织机构管理成本。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的概况 1989 年,国务院以国发(1989)75 号发出文件,决定在我国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并批准成立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 10 个部委组成的全国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

11、制度领导小组。 1993 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 10 个部委联合发文,以技监局发(1993)14 号发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管理办法 。同年,人事部正式批准成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隶属国家技术监督局领导,与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合署办公,统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1997 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下发国秘通199726号文件,决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修改完善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 1997 年再次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国务院起草一个关于加

12、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从全国十多年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各自为政 各省、直辖市政府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并且广泛地宣传开展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普及工作。这为政府有效管理各组织机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也给广大组织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是各级政府强加给辖区各组织机构的一项不必要的负担。目前全国来看,各省市政府出台的代码证管理办法,在有些方面大不一样: 1、对是否年检的规定大不一样。例如上海市、深圳特区等,代码证并不需要每年都进行年检,只有在组织机

13、构有相应的信息项变更时,才需要交相应的费用进行申请变更:江苏、吉林等省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进行不定期验证:山西等省尽管也规定年检,但技术服务费只有在核发新证或换发证时一次性收取,在年检或变更机构有关数据,向组织机构提供其他服务,但不需要换发证书时,都不可以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而山东、广东等省市却规定,无论组织机构是否有信息项变更,一律要进行年检,且要交正本费、副本费、技术服务费等。 2、对罚则的规定大不一样。对组织机构没有按期年检、按期办理代码证、按期进行变更、注销、撤销手续的,各省市对罚款的规定相差较大。例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罚款一般在 1001000 元之间,而山东省、

14、江苏省等地,罚款上限则高达 10000 元。 各省,市政府各自制订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这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仍处于无序状态,其法律的权威性应受到质疑。 (二)代码证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 在近十几年的代码证管理工作中,代码证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广大组织机构的认可。从有关资料及网站提供的信息来看,每年都有大量的网民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换证工作提出了质疑,甚至怨声载道。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统计,截止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全省还有184065 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2006 年度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或注

15、销手续。就全国来看这个数字可能大得惊人。这充分说明,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并不深入人心,是值得重新审视的。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须单独存在,应和其他相应证件合并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记录组织机构代码的书面凭证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我国组织机构代码是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我们认为,每一个组织机构编制唯一的一个代码是必要的,但这项工作应该由负责审批设立各组织机构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管

16、理。在我国,组织机构大致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组织机构在依法设立的时候,都从国家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取得了批准证书,实现了依法登记。例如机关事业单位从国家编委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登记证书,企业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国家民政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所有组织机构依法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书,都同时取得了一个编码,并且这个编码也是唯一的,不可能是重复的。否则,那是登记机关工作的失职。既然各组织机构在依法登记时国家有关审批机关已经赋予了每个组织机构一个合法的也是唯一的编码,并记录于其批准证书之上;也就是说,各组织机构所取得

17、的批准证书上都有一个唯一的不可能是重复的编码,例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有编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也是有编码的,各社会团体的审批证书也是有编码的,那么记载这些组织机构编码的审批证书,就是组织机构的编码证书,或者说,完全相当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例如让企业营业执照同时起到代码证的作用,是非常简单易行的事情。既然这样,自家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为什么要重起炉灶,另搞一套编码呢? 如果说其他组织机构审批机关制定的编码不科学或者不适合新形势的要求,那国家就应该让这些审批机关改进编码方法,使之符合科学的需要和新形势的要求。如果说这些审批机关不会编码而只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编码的话,那国家就责令技术监督部门给相应的

18、审批机关当一回“老师”不就可以了吗?实际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方法,不也是处在不断地改进、升级换代之中吗 7 如果说各组织机构的审批机关较多,各编一套代码,而没有汇总、综合、统一,从而不利于国家对各组织机构的综合管理的话,那么国家只需设立一个部门,综合汇总管理这些组织机构编码就可以了嘛。我们认为这个部门应该是国家统计机关,而不是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因为,国家统计机关历史悠久,且职能单一,赋予统计机关这一职能,便于调动统计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便于发挥统计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如果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管理各组织 机构代码的话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论哪一个部门管理,他都应该在各组织机构的审批机关

19、编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管理,而不能够把手伸到企业、伸到各机关事业团体等组织机构,不能再给各组织机构另外发一套代码证。目前的做法,实际上是形成了一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浪费。也就是说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对各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是国家机关与机关之间内部的事情,是一个按同一口径分类编码,然后进行信息交换、汇总、统一管理的问题,不是老百姓的事情,不应该把这项工作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换证工作是多余的 目前我国很多省(市)规定所有组织机构都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规定每年要对代码证进行年检,甚至有的省市规定,代码证有有效期,过期后必须焕发新证。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 组织机构代码证为什么要年审

2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的理由是“根据建立代码标识制度的技术要求,各级代码机关除赋予每一组织机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之外还采集了供政府部门应用的相关公共信息。由于组织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经济行业、经济类型以及地址等信息项经常发生变化,为确保代码所标识的对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避免政府管理部门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过程中产生歧义,因此,对代码证书和相关信息项必须实施年审制度” 。 的确,对各组织机构来说,上述信息项经常会有变化,但是每一次变化,都必须到登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既然这些信息变更资料在各审批登记机关都有审批登记,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什么不能按月甚

21、至按天到这些审批登记机关采集信息,进行汇总,而一定要通过代码证年检来强迫各组织机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登记一次呢?这是典型的封建官老爷衙门作风。这不符合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 ,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示要求。并且这种年检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法随时反映各组织机构信息的变化,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掌握的信息严重滞后。事实上,从代码证年检的实际情况来看,代码证年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就山东省工商企业年检的实际情况来说,2006 年以前,政府规定企业先进行工商年检,之后再进行代码证年检。后来由于工作量原因,工商年检推迟到每年 6月底之前进行,这与代码证年检时间(每年 4 月底发生冲突,于是,质量

22、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代码证年检可在工商年检之前进行年检,且超过其原规定的 4 月底之前代码证年检时限的,即在 4 月份以后进行代码证年检的单位,无论什么类型的单位,都要持单位红头文件说明推迟年检的原因,方可进行年检。这里有两点令人无法理解:1、如果说代码证年检在工商年检之后进行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代码证年检在工商年检之前就无法让人理解。请问,代码证年检过关后,企业不进行工商年检或者工商年检不过关,需要修改有关信息事项,甚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那这样的代码证年检有什么意义?岂不流于形式?与其初衷相违背。2、至于没有按期参加代码证年检,需要单位出具红头文件的延期年检申请书,才能参加年检的做法,更是官

23、老爷的作风,令人无法接受。 另外,很多组织机构的登记信息一年中没有任何变化,那对这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年检,检什么?岂不多余?而且代码证并未到期不需要换证,也没有任何信息项变更,也要交 10 元正本费、8 元副本费。 就代码证规定有效期,过期作废,换发新证的规定,更是多此一举,是强加于民的不必要的负担。我们知道,代码证其本身并不储存信息,信息是储存在代码证管理机构的计算机系统中,信息变更只是与 CA 卡和IC 卡及系统中的数据有关联。代码证只是一个代码的证明,为什么要定期换证?岂不是严重的社会浪费?当然,一个组织机构的代码证经常使用出现磨损时,可自行申请更换,但是绝不应该强求一律定期更换。

24、四、代码证年检交纳技术服务费没有任何道理 目前,很多省市规定,代码证年检时要交纳技术服务费。请问这个“技术服务”的含义是什么? (一)如果说技术服务就是把单位变动的信息资料进行微机处理的话,那么,这个变更信息首先要到相应的注册登记部门进行变更,当然也要交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费变更。这一方面说明国家对民众重复收费,另一方面说明同等级次的政府部门在重复地做同样的一件事情,说明政府职能重叠。 (二)如果说各组织机构一年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项的变更,也就没接受任何技术服务,为什么也要交纳技术服务费? (三)如果说通过 IC 卡查询信息有技术含量的话,那办理 IC 卡时就已经交纳了相

25、应费用,为什么还要年年交纳技术服务费?即使要交纳查询类的技术服务费,那只能是谁查询谁交费,不查询不交费,怎么能不分青红皂白,统统交纳技术服务费? 五、热衷于代码发证年检换证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 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是必要的,但这项工作在我国的各组织机构审批机关已经开展很多年了,事实上从建国时就开始了,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和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办法,现在只需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就可以了,并不是什么新的大的事情。为什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热衷于另起炉灶、另搞一套,发证、年检、换证?根本原因就在于与民争利。发证有发证的钱,年检有年检的钱,换证有换证的钱,都是钱惹

26、的祸。请问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年中收取了多少“不义”之财?其数额之巨大,是可想而知的。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也是可想而知的。我们疾呼:这种现象不能继续下去了! 六、结论 总之,我们认为,当前有些省市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一)代码证的管理职责需要调整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由统计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工作规范;2、划分辖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所赋予的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3、通过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

27、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机构之间的联动取得数据,建立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数据库:决不能向各组织机构另行收费,另起炉灶,另搞一套。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组织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赋予由本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的代码。 这样,机关法人代码证和机关法人证合二为一,工商法人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和事业法人代码证合二为一。从而,避免了现行的一个组织机构既有法人证、又有代码证的双重身份问题。至于有人说,这样管理会出现错码重码的问题。其实这是别有用心的。我们知道谁管理都会出现错码重码问题,难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就不出现错码重码问题吗 7 即使出现,也是一个小问题吗,不必大惊小怪。汽车牌照的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全国汽车拥有量不比组织机构少多少,但管理得很科学,且分别由不同机构实施编码管理,例如军队和地方的车辆就是如此。代码证管理为什么做不到? (二)即使是代码证仍然独立存在,也不需要年检。即使年检,没有信息项变更,也不需要交技术服务费。 对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的质疑 崔金勋 许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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