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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屋面施工工艺及方法659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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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坡屋面施工工艺及方法 65948刊登 92 年 1 月版(NO56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自然人以廠商身分駐點承包業務,並已支領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因廠商具有第二外國語言或文學才能,請其翻譯審查外語文章,是否可支譯稿費或審查費?A:稿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其中第一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或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支給稿費。現因承包廠商具有外國語言或文學才能,擬請其翻譯審查外語

2、文章,如在原承包業務範圍之外且依正常採購程序辦理,得依前述規定支給稿費。第二則Q:目前公務人員出差係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得交通及住宿單據核銷,出發點是相當正確,惟近年來社會不斷改變,異業結盟日多,例如航空公司加飯店住宿的優惠價格,遠比由公務人員依現行規定自購機票(或火車票)及找尋飯店住宿更可節省公帑,惟在會計單位保守觀念下,仍不得以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來核銷。以北高線為例:自購來回機票 4,180 元,投宿(台北)飯店雙人房一般均價為3,300 元以上,單人房也要 2,200 元以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委外之福華飯店單人房也要 1,400 元,機票及住宿就要 5,580 元,但購買網路旅行社之異業結

3、盟機票加住宿只要 4,400 元左右。試想,可為國家節省大量公帑並可提高公務人員住宿品質,何樂不為?會計單位為何一定要堅持己見,頑固不化。 A:有關國內出差交通及住宿費單據之核銷,會計單位仍不得以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已於 89 年 7 月 4 日以台審部壹字第 893344 號函同意,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旅遊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另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六點亦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作為機票費用報支之單據,因此,所提供之建議,原則應屬可行。茲以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內,係分別規定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之報支數額

4、,故尚需代收轉付收據內能明列其所涵蓋之上開費用項目及相關資料(如天數、飛機艙等)等之配合,本處將進一步研議通案處理原則,俾據以辦理。第三則Q:依行政院 91.9.3 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規定,說明(七):九十二年度加班費不得超過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請問是否包含不休假加班費也須受八成之規定? A:所提行政院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 92 年 1 月1 日起實施,經洽人事行政局承辦單位得悉,該規定所指之加班費,僅指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所領之加班費,並不包括不休假加班費 ,故不休假加班費仍應依規定請領,並無需受八成之限制。第四則Q:九

5、十二年度預算執行要點中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出差旅費(包含臺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應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覈實辦理,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其意旨是否為二級用途別之流用限制(即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不得流出至出差旅費)?A: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之意旨,主要係規範各機關員工之出差,均應審慎派遣,並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覈實辦理,且為配合政府節約措施,規定各機關業務費項下所列之台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等屬出差旅費性質之二級用途別科目,雖可依業務實際需要相互流用,惟不得自前三科目以外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流入。刊

6、登 92 年 2 月版(NO56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有關 91.10.15.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79 號函交通費核發之補充規定(一)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 ,可否修正為每月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辦公日曆表所訂次月辦公天數預發以簡化行政作業。因該局核定之辦公日,已非常明確,如 91 年 12 月已知為二十二日,如再補造每人一日交通費之印領清冊,似乎很不經濟,再如 92 年 2月上班日為十六日,勢必還要再收回五日之交通費,況且補充規定(三)規定請假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因此,除請長假者外,異動情形實在不大,所以,該規定應尚有修正空間。如另有其他之立法意旨,陳請指正。A:關於上

7、下班交通費問題,查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點第二款規定:列有交通費預算之機關員工(以編制內員工暨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為限,不包括臨時僱工),未乘用本機關提供之交通工具者,得依路程報請事務單位核發交通費。 ,行政院彙整上述事務管理手冊及台北市政府所訂之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本核實及簡化作業、節約行政成本原則,於 91 年 10月 15 日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79 號函就交通費核發再予以補充規定,故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係依上述原則,已考量扣除週休二日及國定之放假日後,所訂之平均每月預發之天數,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

8、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且仍應於奉核定預算範圍內,依上開規定辦理。第二則Q:僅以印領清冊為支出憑證,於業務費項下每人支給誤餐費八十元,是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A: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目前已無可支領誤餐費之規定,如召開會議逾時或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需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具廠商之發票或收據結報,方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第三則Q:依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91.1.22 台支二字第 0910001658 號函,廠商請領庫款應以存帳方式為原則;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零用金(每筆支付限額一萬元)以外之支付方式,

9、以直接匯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今若承辦單位以預借方式辦理活動,由承辦人兌領現金,直接支付各廠商後取據再轉正核銷,致支付廠商金額中有超過一萬元而未以直接匯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開立禁止背書及劃線支票支付之情形發生,是否違反前揭規定? A: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十項後段規定,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故各機關經費之支付方式,允宜依前開規定辦理;惟如係配合業務處理之特殊需要,經敘明原因簽奉機關長官核准以預借方式辦理者,例如所述業務單位奉准借支款項辦理活動,因辦理該活動而支付之款項,其金額在壹萬元以下者,得採現金支付,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者,該款項應儘量由機關

10、逕撥廠商,不由預借款項先行墊付,以確保公款支付之安全。第四則Q:請問本機關如於行政院 900115 台忠授字第 00516 號令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範圍內修定旅費規定,是否仍需依要點第十五點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故貴機關若係依上開規定修訂旅費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刊登 92 年 3 月版(NO56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由於本人原任職學校與兼辦之新設立學校在同一鄉鎮,依法令規定兼辦他機關業務不能支領車馬費,亦

11、無法請領出差費,最近因業務煩忙,常於假日到學校加班亦未領加班費,此制度顯不合理,藉此反映意見,希望能替自己和同樣處境的主計同仁爭取一份合理的兼職車馬費。A:一、依人事行政局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三三四四號函規定,兼職人員僅能依規定支領以交通費或車馬費名義支給兼職酬勞(現已改為交通費名義) ,不得再支給加班費,另據該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三七七號函規定,兼辦他機關業務既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依照規定同意支領加班費。二、依照前述規定,未設主計人員之單位透過兼任或兼辦方式辦理,其所得支領項目有所不同,其中兼任方式除支領兼職酬勞外,不得以誤餐費及加班費等名

12、目支給任何費用,至兼辦方式,兼辦人員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惟因兼辦之業務需要加班,同意另依規定支給加班費。三、基於兼任與兼辦之職責相當,純係受限於編制表之不同而有所區別,其所得支領項目實不應有所差別,行政院主計處前已請人事行政局通盤考量,未來將再伺機反映。第二則Q:有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第二項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規定,所稱之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者 ,究係指依該要點第九點第一項之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 或泛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地區者之適

13、用?A: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第二項規定: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其所稱之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係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者均適用之。第三則Q: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一點第六款規定: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若已領出席費者,如係由三十公里以內前往,是否能支給其他費用,例如交通費、膳雜費等?A: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一點第六款既已限定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始得衡

14、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則三十公里以內自無交通費及膳雜費支給之適用。第四則Q:一、請問地方環保局運用中央補助款或自籌經費,邀請中央環保署長官蒞臨演講,係以外聘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一、六元、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一、二元或內聘主辦或訓練機(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八元為標準支領鐘點費?二、地方環保局補助之單位辦理教育訓練講習,邀請地方環保局擔任講師,其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為何?A:一、地方環保局不論接受中央補助或自籌經費辦理講習,地方環保局均為業務權責機關,有關之訓練計畫應由地方環保局自行擬定與辦理,則邀請中央環保署人員演講時屬

15、外聘性質,因此適用一、六元之標準,惟邀請補助機關人員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仍應考量實際需要,避免浮濫。二、接受地方環保局補助之單位辦理講習,邀請地方環保局擔任講師之鐘點費標準亦依前述原則類推。如仍有疑問,請洽該規定之權責機關人事行政局意見辦理。刊登 92 年 4 月版(NO56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本所於接受民間個人指定作為某社區植栽補助款之捐贈款項時,得否將該筆款項存入暫收款或代收款項下,並直接逕撥該社區,並以該社區之領據辦理核銷。A:民間個人捐贈款項既已指定供某社區植栽之用,則就貴所而言,純係代轉性質,因此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以該社區之領據辦理核銷尚屬適當。第二則Q:會計年

16、度終了,會計部門於通知機關內部各單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各項案件結報事宜時,得否要求將日期押為當年度之日期?例如年度終了日之加班費,應如何辦理結報?A:依預算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各機關會計單位為利年度決算之編造,於年度終了前依例均會通知機關內部各單位,對於年度應支付款項,請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結報;如於年度終了日無法完成結報,只要支付款項屬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第七點規定,仍可於次年度一月十五日前辦理支付,並依實際開立付款憑單之日期予以記帳,列入當年度決算。所提年度終了日加班費支付事項結報日期之疑義,請參考前開規

17、定辦理。第三則Q:市府一級主管宿舍之水電費,是否可核銷,其規定條文在何處,請指示。A:有關各機關公家宿舍之水電、電話、瓦斯等費用可否由機關經費列支事宜,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局住福字第三二四八八號函規定:有關宿舍相關費用支應問題,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及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所需費用如與執行職務有關者,自應由機關或學校支付,否則應由借住人自行負擔。至於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宜由宿舍管理機關就宿舍設置目的、性質及費用項目依權責自行認定 。爰此,關於主管宿舍水電費核銷問題,請依上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再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意見辦理。第四則Q:主計人員陞遷甄審

18、資績評分表個別選項職務歷練中具基層機關服務年資且成績優良者是否有同職務列等或五年內之限制。A:查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之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以下簡稱主計評分標準表)及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義本字第九一六一四號書函規定,主計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職務歷練中具基層機關服務年資且成績優良者 ,其評分標準為服務基層機關(鄉鎮市公所主計機構)年資滿五年者四分、滿三年者二分、未滿三年者一分,尚無所詢同職務列等或五年內之限制規定。第五則Q:各區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由參與試務工作之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及主辦學校之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擔任之,並由主辦學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19、。各委員出席委員會議支領出席費一仟元,是否有違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請釋示。A:一、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支領出席費之要件包括:(一)會議性質屬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及(二)參加之專家學者非屬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非屬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二、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一五五號函稱各機關於訂定組織法規(含設置要點)相關條文時,對屬兼職性質之兼任人員,僅得據以支給交通費,而不宜於條文中增訂或出席費之規定。故本案所詢參與各區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人員支領出席費是否合

20、於規定一節,應先瞭解該等人員是否屬兼職身份後,再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刊登 92 年 5 月版(NO56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若各服務機關自行規定同仁如自行放棄調訓機關所提供之膳宿者,亦不得報支相關之膳宿費用,是否違反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A: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一點規定: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經查該點訂定之主要意旨,在於統籌運用訓練資源,撙節相關經費支出。故學員放棄膳宿登記,若仍然可向服務機關申請膳宿費用

21、,核與上開意旨不符。因此,若各服務機關自行規定其同仁如自行放棄調訓機關所能提供之膳宿者,亦不得報支相關之膳宿費用,並無違反相關規定。第二則Q:加班費及出差旅費可否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A:有關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說明七規定: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 ,係規範加班費除應在年度預算額度內執行外,且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又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十三點第二款規定:出差旅費(包含臺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應按實際需要依

22、規定標準覈實辦理,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依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規定, 臺澎金馬地區旅費 、 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雖屬第二級用途別科目,惟上揭執行要點既已明定各機關出差旅費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故出差旅費僅能在年度預算額度內執行。是以,本案依上揭行政院函示及執行要點規定,加班費及出差旅費均應在年度預算額度內執行,不得辦理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支應。第三則Q:臨時人員是否得支給差旅費、慶生禮金或禮品?如可支給,如何計支?其法令依據為何?請惠予釋疑,謝謝。A: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故不得報支差旅費。但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可否在各該費用內報

23、支差旅費,應依契約之規定。又臨時人員是否得支慶生禮金或禮品一節,查目前公務員工並無可支給慶生禮金之規定,僅有可致贈禮品之規定,至於禮品之形式與類別並無明文規定,另由於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中已規定,文康活動費係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每人每年 6000 元計列,並不含臨時人員,故是否發給臨時人員慶生禮品,應由機關自行決定,但文康活動費則不得超支。至其相關規定請上行政院主計處網站,點選主計法規 、 行政規則名稱及條文 、 條文 ,輸入文康活動費查詢,及點選解釋令函 、歲計 ,輸入生日查詢,並請見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有關組織員額事項之解釋。第四則Q:依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升等考試者得支給往返交通

24、費,本機關員工參加考試院舉辦之九十二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可否比照辦理?A: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83)處忠字第 01124 號函釋略以,參加考試發給交通費者,目前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一種,其餘各院、部、會、處、局、署及所屬機關自行依權責所舉辦之考試均非在發給之列。故貴機關員工參加考試院舉辦之九十二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依上開規定不宜支給往返交通費。第五則Q:請問我國計算 CPI 之組成的比重為何?A:一、前述資料可於行政院主計處網站(網址:http:/www.dgbas.gov.tw/ )查詢,操作方式為依序點選統計局、 第三科 物價統計 、

25、 物價統計月報 、 物價統計變動分析表消費者物價指數 、 表 1-2 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 。二、對上述說明若仍有疑問,請逕洽業務承辦人邱惠玲小姐(Tel:02-23823831,e-mail:hueylingdgbas.gov.tw) 。第六則Q:請問有關縣市簡易會計事務處理資訊系統技術上的問題,應向何單位請教?A:本系統係由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第二科及第五科合作開發,若你有業務上的問題可與第二科聯繫 049-239402225,若為系統操作及電腦的問題可與第五科聯繫 049-239405557。刊登 92 年 6 月版(NO57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公所村幹事服務之村里距

26、離公所超過五公里,每天上下班均須先至公所簽到後再至服務之村上班,是否可請領出差旅費。A:關於村幹事須於公所簽到後再至服務之村上班,可否請領差旅費,屬上班路程範圍問題,而非屬出差性質,故不可申領差旅費。第二則Q: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第一級科目二、業務費項下,第二級科目(十)按日按件計資及臨時人員酬金,請問:一、該科目定義為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僱用臨時人員報酬之法源依據為何?二、其是否屬約僱人員之一種,而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機關僱用臨時人員是否需與之簽訂勞動契約?三、該科目編列標準所稱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核實計列.之標準為何?A:一、經查預算

27、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略以: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及九十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四之(八)規定: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則由各機關審酌業務性質及僱用人員需具備專長等給付條件因地制宜本權責辦理。第三則Q:一、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中段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

28、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質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 之規定,並未明確定訂工作時間長度及兩地公里數,核派時如何認定?二、機關駕駛奉派駕公務車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其差勤應以公出或公差派遣?A: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中段規定: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質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

29、差旅費。 故出差 、 公出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以公出登記者,不得報支差旅費。二、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即屬前揭應以公出登記之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第四則Q:主計月刊內主計長信箱之 Q&A 單元為主計同仁業務上所受用,建請轉載於 eBAS 網站內,供主計人員參考。A:有關建議將主計月刊內主計長信箱之 QA 單元轉載於 e-BAS 網站案,我們已規劃近期內於該網站增闢主計長信箱,將具通案性及參考性之案例原文轉載,敬請密切注意網站訊息。刊登 92 年 7 月版(NO57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十萬元以下採購

30、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如果就管理(功能)需要,主計室簽准規定一萬元以上之採購需檢附估價單乙張以上,各課室是否可主張違反本條而可不檢附?A: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准此,十萬元以下之採購,可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至機關為強化管理需要,訂定較嚴格內部規定,自當依較嚴格之規定辦理。第二則Q:請問貴處有否委託“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第四科“做“人力資源調查“?受訪戶應如何配合?何處可查詢人力資源調查之相關資訊? A:一、行政院主計處按月辦理台灣地區人力資源調查 ,蒐集

31、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內年滿十五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人口,其數量、品質、地區分布、就業、失業及從事之行(職)業狀況,以提供政府研訂經建計畫、訂定人力政策及就業輔導服務等參據。由於調查樣本分布全台灣地區,行政院主計處爰委託臺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政府主計處(室)負責執行調查工作,各縣市訪問員會事先郵寄致受訪戶函予受查樣本戶約定訪查時間,並於約定時間持訪問員證和訪問表進行查訪。對於設籍於台北市之家戶樣本,確實由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第四科派員進行訪查。二、為確保調查資料品質,提供政府制定正確決策,行政院主計處除定期舉辦訪查人員之研習訓練外,也需要受訪戶之配合,依據問項內容據實以

32、答,方能獲得最正確之統計結果。而調查表中所填資料,只供整體決策與統計分析之用,個別資料絕不對外洩露,受訪戶面對訪問員的說明後,多能配合調查。三、人力資源調查於每月二十二日發布上月統計結果,有關其簡介、名詞定義以及統計結果與分析等資訊,請詳見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網頁。網址:http:/www.dgbas.gov.tw/censusn/four/ht44a.htm。如尚有疑問,請逕以電話(TEL:23823920)或電子郵件(E-mail:chienyodgbas.gov.tw)洽詢。第三則Q: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四點規定,出差事畢,應

33、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書據報核,主要係為避免出差人員延遲報支差旅費,致影響機關經費之核銷,而要求出差人員於差畢儘速報支。又機關各項支出,如已取得合法憑證,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則可依規定支付,不宜以延遲報支,而拒絕受理。故本案差旅費請儘速依相關規定報支,以免延誤經費核銷及帳務處理。第四則Q:請問會計人員可以干預業務單位嗎?會計人員之管理規範為何?為何需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有特殊需求時,可否不依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文具用品需彙整一年需求量辦理採購之原因為何?A:一、關於為何一定要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乙事。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旨在彙總各機關共通性之財物需求,與廠商簽

34、訂採購契約,各機關如有需求,直接向廠商訂購即可,除可免除各機關重複辦理採購之作業,節省人力與物力,提高採購時效外,亦可因大量採購而獲得較低之價格,降低各機關採購成本及節省鉅額公帑,同時更可提供較多種類之產品供機關選購,滿足各機關之需求,使各機關資源更為有效運用。二、另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故貴機關若有特殊需求,可依規定通知訂約機關,得不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三、 關於文具用品應彙整全年度需求量一次辦理申購乙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

35、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會計單位建議依上開規定,彙整全年文具用品需求數量,一次決標與廠商簽訂開口合約,單位如有需求,隨時向廠商叫貨即可,除可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節省公帑,並使機關資源更為有效運用。惟為避免年度開始時辦理採購之空窗期,建議貴機關可於年度開始前即先行辦理採購規劃作業,以提昇時效。四、會計人員職司各機關財務之內部審核工作,依照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對於審核結果應聲明異議或報告,而不作

36、為者,尚須負連帶責任。故會計人員對業務單位之經費需求案件,或有提出若干不同看法之情事,實為該會計人員依法盡其應盡之責,與其他所有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情況,並無不同,故仍請本於同理之心,予以體諒。刊登 92 年 8 月版(NO57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國內生產毛額(GDP)與國民生產毛額(GNP)之差異為何?相關統計資料能否從 貴處網站上取得?A:一、國內生產毛額(GDP)與國民生產毛額(GDP)為統計範圍之不同;GDP 係本國疆域內一切生產成果,包括本國人經營者或外國人經營者,其生產結果均構成本國國內生產之一部分,而 GNP 則為本國常住居民經營之生產機構在國內及在國外從事生產之結

37、果。因此,若將 GDP 減支付國外要素所得(生產結果之分配應歸屬外國部分)支出,加來自國外要素所得收入即等於 GNP。例如民國 91 年按當年價格計算之臺灣地區 GNP 為新壹幣 9 兆 9,889 億元,GDP 為 9兆 7,343 億元,兩者之間差額為國外要素所得收入額 2,546 億元。二、政府發布之統計資料均可在行政院主計處網站中取得;你可以按業務屬性查詢(例如 GDP 從國民所得統計項下點選中華民國壹灣地區國民所得統計摘要(表) ) ,若不知業務屬性,你也可以從統計局網站直接點選統計資料庫,輸入關鍵字及資料起訖時間來查詢。第二則Q:有關主計月刊第七十二期主計長信箱刊登機關駕駛每日接送

38、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即屬應以公出登記之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之規定,前是否業已規定有案?其規定係屬法令或行政命令?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 ,又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並非津貼待遇性質,爰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而離開辦公處所,即屬公出登記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另上開係屬

39、新釋案例。第三則Q:依 90 年 8 月 31 日行政院台九十人政給字第 211055 號函訂定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第一、(四):兼職交通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今有甲君人事主任主張:本規定係其上級主管機構訂定,今要求由被兼任職務機關直接支給兼職交通費,主計人員無需亦無權干涉。請問:就內部審核權責主計人員真的越權嗎?A:依行政院頒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四)規定,兼職交通費律由本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所提甲君人事室主任主張該規定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訂定,今要求由被兼任

40、職務機關直接支給兼職交通費,主計人員無需亦無權干涉乙節,基於政府各項經費之支付,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案建議與其多作溝通,仍應依規定辦理。第四則Q:本機關(構)因未服工程訴訟案敗訴,已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改判,為免遭假執行而提存法院之擔保金,是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八點之規定,並據以實付出帳問題?A:一、貴機關(構)為免遭假執行,向法院提供擔保,於支付提供擔保之款項時,應依法院之收據據以結報,該法院提供之收據,不屬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之事項。二、至本案可否據以實付出帳一節,以上開貴機關(構)所提供之擔保款項,僅具提供保證金性質,出帳時,允宜以暫付款科目辦理。第五則Q:一般

41、公務機關專戶存款之利息收入係於收到代理公庫金融機構 6月 21 日及 12 月 21 日結算日之通知後,始予入帳作收入,是一般公務機關決算時之專戶存款之利息收入亦僅計算至 12 月 21 日止,行之有年,應無疑義。而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利息,因代理公庫金融機構未提示該期間之利息收入數額,一般公務機關是否應自行予以計算並列入當年度之收入?抑或沿用各機關慣例,對於該期間(12 月 22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利息,配合代理公庫金融機構之作業不予計入當年度收入?敬請 釋示。 A:各公務機關對 12 月 22 日至 31 日之專戶存款利息,原可核算列入當年度歲入實收數處理

42、,惟考量各機關多年來一致性及重要性原則,且代理公庫金融機關每年均將該期間利息併入次年度上半年利息結算給付等,故通常配合於次年度入帳處理即可。刊登 92 年 9 月版(NO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請問有關財產量值總目錄所列之有價證券項目,是否與平衡表所列之有價證券相符?A:查財產量值總目錄所列之有價證券項目,依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指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另依原臺灣省政府主計處編印之臺灣省縣(市)總會計制度對有價證券之定義如下:凡年度終了根據各機關決算報告補充各機關保管之有價證券均屬之 ;

43、前述所根據各機關決算報告補充之各機關保管之有價證券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二十二條歲入類及經費類之資力及資產科目對有價證券之定義如下:凡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皆屬之。 ;又依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處會字第九一六二九五號函規定,已將機關代為保管或保證用之有價證券劃歸為保管有價證券科目。另查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是以,依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屬流動項目之資力及資產科目項下

44、之有價證券及保管有價證券科目應列入總決算平衡表表達,而屬固定項目之政府財物有價證券 ,在普通基金除列入歲入之財物,應列入平衡表表達外,餘則應另設財產統制科目於財產量值總目錄之有價證券項下表達,故兩者並不一定相符。第二則Q: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能否報支交通費?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故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自不得報支交通費。第三則Q:請問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如蘭嶼、綠島),所報支之交通費除往返飛機票或輪船票外,如

45、因業務需要,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可否於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項目下檢據核銷? A: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因業務需要,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須於當地租用機車,若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第四則Q:有關村里辦公費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印鑑應以何人為宜?本所規定,村長、村幹事及村辦公處關防是否可行?A:有關村里辦公處經費以村里辦公處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印鑑設立之用意,應為防止公款被盜領所採行之內部控制機制,故本案在建立有效內部控制機制下,貴所可本職權辦理,至貴所規定以村長、村幹事及村辦公處關防為

46、印鑑之設立,並無違背上述之控制機制,應無不妥。第五則Q:看到主計論壇的建置亦臻完善, 使主計人員受益良多,實為感動. 因為主計人員身負機關財務的審核,戰戰競競承受的責任與壓力也只有同為主計人可感同深受,感激這個園地提供同仁在遇到問題時可以有諮詢與交流的機會。但是主計人員公務繁忙,受訓的時間和名額實在有限,使得許多有心想要提昇本身專業素養的同仁,只能望洋興嘆,相較於人事人員,主計處似乎可以再多作一些努力,例如提供遠距教學課程,這在現在的技術上,應該是不難做到,為了提昇主計人員的素質,能跟得上新時代的思維及朝令夕改的法規,這絕對是一個值得努力的方向。謝謝!A:行政院主計處對提昇主計人員素質,一向非

47、常重視,為使全國主計人員都有受訓的機會及提昇主計人員專業知識,行政院主計處每年除開設基礎訓練班、養成訓練班(會計班與統計班)、幹部訓練班(薦任級與簡任級)、領導研究訓練班等一系列有層次的訓練計畫外,另開辦各項短期主計專業研習班,參訓途徑可由主計人員自由報名參加或由各主計機構推薦人選亦或由行政院主計處主動調訓。為突破傳統學習的時間與空間限制及考量行政院主計處主訓中心訓練容量,行政院主計處現正積極推動網路學習課程,目前已開發完成並上載於 http:/itschool.dgbas.gov.tw 的課程有公務員資訊學習網 、 辦公室軟體 、 個人電腦應用及資訊專業等,請多多利用。刊登 92 年 10

48、月版(NO57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第一則Q:依 91.10.15 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79 號函交通費核發之補充規定,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現今有同事整個月因請假(如產假)未來上班,本機關作法仍是自第八日開始扣除交通費,即整月未上班仍可領七日之交通費,如此作法是否合乎前開交通費核發之補充規定?A: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九一六九七九號函所訂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充規定(四):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 以娩假為例,現行規定娩假可請四十二日,其實際涵蓋日曆天數為二個月份或三個月份,該娩假期間之前七日,交通費照發,自第八日起,至假期屆滿日止,應按日扣除交通費,亦即娩假自第八日起不發給交通費。來函所稱整月未上班仍可領七日之交通費,是否合乎前揭補充規定一節,因所提供之資料並不完整,未能知悉何月何日開始請假,仍請依上開說明辦理。如仍有疑義,請電(02)33567322 黃專門委員洽詢。第二則Q:本機關因違反貨物稅規定而遭受罰款,請問是否能由業務費支應?相關規定為何? A:關於機關首長座車兼警備車經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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