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咸学院人 200514 号关 于 印 发 咸 宁 学 教 职 工 丧 葬 及 遗 属 困 难 补 助 规 定 的 通 知院内各单位: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将咸宁学教职工丧葬及遗属困难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咸 宁 学 院二五年六月六日2咸宁学院教职工丧葬及遗属困难补助规定第一条 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鄂人险1997109 号、鄂人200230 号和咸地人199750 号文件精神, 现对我院教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丧葬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葬费第二条 教职工死亡后,家属负责安葬的,按 1500 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己。单位负责安葬的,按咸文199
2、616 号文件规定包干使用,即地师级或享受地师级待遇的干部其安葬费为 5000 元;县团级或享受县团级待遇的干部其安葬费为 4000 元;一般干部的安葬费为 3000 元。 第三条 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二、一次性抚恤金第四条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 10 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 20 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 40 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计发基数见第五条。第五条 在职教职工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 技术等 级) 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一次性抚恤金基数。1993
3、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等。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离休、退休、退职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计入死亡3一次性抚恤金。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六条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为补助对象:(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的;(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 18 周岁,或已满 18 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七条 补助标准:(一)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0%的标准确定;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 80%确定(下同)。(二)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5%的
5、标准确定。(三)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20%的标准确定。(四)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10%。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 1-5 元,进到 5 元,69 元,进到10 元。第八条 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4困难补助;子女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第九条 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死者生前供养的,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第十条 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
6、补助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一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后,其 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以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三条 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 满 5 年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 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主题词:人事 补助 规定 通知 咸宁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 年 6 月 6 日 共印 1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