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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影视.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8715894 上传时间:2019-07-0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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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文物影视、照片拍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 1991 年 10月 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用文物进行宣传教育和对外文化交流的工作,引起了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有关文物的影视、图书、报刊日益增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对于发挥文物优势,强化人们的文物意识都是有益的。但是,在文物拍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安全防护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最近中国美术全集玉器卷拍摄工作人员在河南省博物馆拍摄文物过程中,将一件商代的玉钺打碎(二级品),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见附件关于商代玉钺损坏的情况);

2、一些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办事,事前不报批,擅自拍摄;有的文物部门不执行有关规定,随意接受拍摄任务,事后也不报告;有的虽然经过审批,但在拍摄过程中常常超出批准范围,增加拍摄内容,个别文物部门还听之任之,或者以增收费用了之;有的单位与国外合作,看重经济收入,放宽拍摄内容,不仅使文物受到损坏,而且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再通知如下:1、文物拍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前报批,没有报批的项目,文物部门应一律拒绝接受拍摄。2、文物拍摄特别是对外合作项目,必须维护我方各项权益,保证文物的安全。文物部门应认真把关,不能因小利而有损国家声誉。3、一切拍摄活动必须由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或保管人员在场指导、监督和操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全或者擅自超过批准内容拍摄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拍摄活动,并及时报告上级审批机关。4、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包括书画、丝织品、壁画、漆木器等)原则上不得拍摄,而由文物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照片,特殊需要拍摄的,经过审批应一律使用冷光灯。5、非文物部门编辑出版文物图录、书刊,提供文献照片资料的文物单位,应依法享受有关权益。 6、博物馆陈列的文物及已公开开放的文物古迹,除规定不得摄影的外,应允许一般中外参观旅游者拍摄,严禁乱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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