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诈骗罪:(刑法第 198 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二.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四 十 八 、 保 险 诈 骗 案 ( 刑 法 第 198 条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活 动 , 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2、 的 , 应 予 追 诉 :1、 个 人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 数 额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2、 单 位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 数 额 在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 保 险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一 , 进 行 保 险 欺 诈 活 动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投 保 人 故 意 虚 构 保 险 标 的 , 骗 取 保 险 金 的 ;(二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而 谎 称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骗 取 保 险 金 的 ;(三
3、)故 意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保 险 事 故 , 骗 取 保 险 金 的 ;(四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 伤 残 或 者 疾 病 等 人 身 保 险 事 故 , 骗 取 保 险金 的 ;(五 )伪 造 、 变 造 与 保 险 事 故 有 关 的 证 明 、 资 料 和 其 他 证 据 , 或 者 指 使 、唆 使 、 收 买 他 人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 编 造 虚 报 的 事 故 原 因 或者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 骗 取 保 险 金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 情 节 轻 微 , 不 构 成 犯
4、 罪 的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予 行 政 处 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诈 骗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于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 已 经 着 手 进 行 诈 骗 行 为 , 只 是 由 于 行 为 人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未 获 取财 物 的 , 是 诈 骗 未 遂 。 诈 骗 未 遂 , 情 节 严 重 的 , 也 应 当 定 罪 并 依 法 处 罚 。八 、 根 据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活 动 , 数 额 较 大 的 , 构成 保 险 诈 骗 罪 。个 人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5、 数 额 在 1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数 额 较 大 ”;个 人 进 行保 险 诈 骗 数 额 在 5 万 元 以 L 的 , 属 于 “数 额 巨 大 ”;个 人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数 额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单 位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数 额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数 额 较 大 ”;单 位 进 行保 险 诈 骗 数 额 在 25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数 额 巨 大 ”;单 位 进 行 保 险 诈 骗 数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属 于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保
6、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三. 保险诈骗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
7、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