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2价费字24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1、持枪证2、公用持枪证3、射击运动枪证4、猎枪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6、持枪通行证7、射击运动枪、 猎枪、注射 枪购买证8、枪支弹药运输证9、枪支弹药携运证(二)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2、匕首佩带证3、特种刀具购买证(三)爆炸物品管
2、理证件工本费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3、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5、爆炸物品购买证6、爆炸物品运输证7、爆存员作业证(四)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1、户口簿2、户口迁移证3、暂住证4、寄住证上述(一)至(四)中各类证件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五)居民身份证件费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收费制度,经济特区每证10元,其他地区每证5元。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临时身份证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二、出入境管理收费(一)外国人(外籍华人)签证费、证件
3、费1、一次签证 50元 (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券(下同2、二次签证 80元3、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 200元4、一、二次签证延期 25元5、团体签证 40元6、团体签证分离 30元7、改变签证种类 30元8、准予停留章 30元9、居留证 50元10、临时居留证 25元11、居留证延期 25元12、临时居留证延期 10元13、外国人出入境证 50元14、外国人旅行证 5元15、外国人旅行证延期 2元16、定居身份确认表 50元17、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10元18、准迁证 2元(二)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证件费1、申请手续费1元2、入境境通行证(1)一次有效 10元(2)二次有效 15元(3)
4、多次有效 20元3、护照 20元4、护照证件延期 5元5、护照证件加页 5元6、护照证件加注 5元7、护照证件合订 5元(三)往来港澳证件费1、前往港澳通行证 15元2、往来港澳通行证 15元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10元4、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 5元(四)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每证20元,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减或免收。三、公安交通管理收费(一)机动车辆管理收费(二)驾驶员管理收费(三)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上述(一)、 (二)项收费标准暂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四、被装管理费公安被装供应管理部门对着装单位收取被装管理费,省级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统一
5、调扬价格结算金额的3%;地市级不超过2% 。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不得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五、边防检查收费(一)证件费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人员证件费(1)随船工作证 10元(2)船员登陆证 8元(3)台湾船员登陆证 8元(4)船员住宿证 8元(5)登轮证(长期) 10元(临时) 2元(6)停留许可证 5元(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元(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 10元(9)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10元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1)搭靠外轮许可证 10元(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
6、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3元, 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 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120元,季度证收费40元。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入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需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1、边防检查站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日收费30元人民币,也可收等值外币。2、如有
7、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第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三)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1、检查、管理 费。 查验簿每本可作用十一个航次,每个航次收取边防检查、管理费10元人民币。2、查验簿工本费每份5元人民币。(四)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工本费由有关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六、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止。七、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属于规费的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属于预算外收入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