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讲 婚姻家庭,第一节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 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一、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的属人法。其又可分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做法:适用夫的本国法;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制。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二、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缔结婚姻的方式: 民事登记方式宗教方式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避免“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四、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3、,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根据民政部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应适用何种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推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没有问题的。,中国人与中国人在境外结婚可参照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即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2010年中华人民
4、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王某去日本留学,在日本准备与其韩国女友结婚。根据我国法律,该婚姻应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日本法律 C韩国法律 D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年满20周岁的华裔希腊籍公民罗伯特(男),一直随父母在希腊定居,在其回中国探望祖父母的时候与上海年满20周岁的女孩朱丽娟结婚(希腊法律允许20岁男子结婚)
5、,并随即回到希腊定居。后因婚后不合,朱丽娟回国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结婚行为是否有效,所作出的认定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若经父母同意后有效 D经过祖父母同意后有效,7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第二节 离婚的法律适用,一、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英美法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 二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以当事人的
6、国籍为依据。 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有条件的由原告、被告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1) 法院地法,如英国和美国; (2) 属人法; (3)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4) 选择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如捷克、奥地利、瑞士等国。,三、 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离婚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我国法院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我国法院就只适用中国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
8、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第三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一、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的属人法。其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和本国法。目前,关于夫妻人身关
9、系,适用夫妻双方共同属人法的趋势有所增加。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有时关系到法院地法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主张夫妻人身关系的某些方面适用法院地法或行为地法。,二、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制度。,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个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把婚姻关系看作特殊的契约关系,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英、美、法、德、日、瑞士等国和1
10、978年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2)属人法原则。如希腊、泰国、波兰等国。,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四节 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亲子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且可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一、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
11、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可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法;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二、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方式。准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父母事后婚姻,即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事后结婚,非婚生子女可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认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父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以使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国家行为。这种准正方式主要是通过确
12、认亲子关系的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2)准正的准据法。有些国家并没有分别规定各种准正方式的准据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准正适用的法律,如土耳其、希腊。有些国家则就各种准正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住所地法;第二,本国法;第三,父母属人法;第四,子女属人法;第五,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认领的准据法。认领的形式要件在各国有些差别,但一般适用认领行为发生地法。认领的实质要件准据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父母属人法;第二,子女属人法;第三,适用父或母或子女的属人法。 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主要是依据父母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三、 亲子间权利义
13、务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适用父母属人法和子女属人法。现代一些国家倾向于子女的幸福和利益的考虑,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它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多适用成立地法。 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
14、适用法院地法; 2、 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4、 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1991年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公证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还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
15、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第六节 监护的法律适用,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
16、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各国立法大都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如意大利、日本,但也有适用法院地法的,如英国。,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33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
17、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七节 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能力生活的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可分为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 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三种扶养关系作了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对扶养作了笼统的规定:有的规定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
18、人法,有的规定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充分体现了保护扶养权利人的趋势 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决定,如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2
19、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最密切联系 保护被扶养人权益,英国籍女士A20世纪50年代来到中国与中国公民王甲结婚。王甲1976年去世。1992年初,A写信给在意大利的养子王乙,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直到1992年底,王乙未予答复。A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经查,王乙已经加入意大利国籍,在瑞士有住所和财产。本案可以适用哪国的法律?A英国法律 B意大利法律 C瑞士法律 D中国法律,一中国女子与一法国男子在中国上海结婚后,生有子女。后来双双赴法定居,留下子女由外公、外婆照顾。赴法两年后,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均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外公外婆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该子女的父母支付抚养费。中国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