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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通论4(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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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章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特点:(1)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2)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3)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4)担保物权的实现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一、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一般要件:1、须为可流通物。 2、须为法律不禁止抵押之物。 3、须为不消耗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财产的范围: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3、、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据此,抵押财产包括:1、不动产。这是最典型的抵押财产。 2、大型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传统民法上,抵押权一般仅限于不动产,但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担保功能,我国担保法也允许以动产设定抵押权。3、不动产用益物权。我国目前仅允许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且作了严格规定,并不允许农地使用权任意设定。,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愿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签订的物权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其内容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注意:“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2、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登记生效要件: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下列抵押物应当办理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5、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抗要件: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43条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

6、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抵押物。(2)抵押物的从物及权利、孳息。抵押权的优先效力:(1)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未设置抵押权的普通债权受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在登记属对抗要件时,登记了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停止其行。如将已抵押的房屋拆毁或任由其损坏而不进行修缮。2、抵

7、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之原状,或提供相应价值物的担保。3、抵押财产因他人行为而致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另外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4、当抵押物灭失时,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的移转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

8、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应注意:1、抵押人的通知与告知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义务。即当抵押物明显低于其价值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3、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只适用于已登记财产的效力。因为未登记的不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抵押权的行使行使的条件: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未作清偿。行使中的几个特殊问题:1)抵押权实现的程序问题。 2)数个抵押人

9、如何就同一抵押物卖得价款受偿的问题。 3)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地产上新增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用途能否改变的问题。 5)抵押权人对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如何受偿的问题。行使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2000年11月1日,华兴公司以其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3月,公司需要购买星海商务公司的一批价值8万元产品,但一时无现金支付,于是商务公司要求华兴公司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华兴公司的经理刘某表示,其可以已作为向商

10、业银行借款抵押的汽车作为质押,星海公司经理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订立了汽车质押合同,华兴公司把这辆汽车移转给星海公司保管。2001年5月10日,商业银行因华兴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向华兴公司催要债款,华兴公司表示目前无力偿还,于是商业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华兴公司经理刘某说,抵押的汽车已被我们作为质押交给星海公司保管了,如果要行使抵押权,你们应该去找星海公司协商。于是商业银行向星海公司经理出示了汽车抵押登记证书,要求行使抵押权,将汽车变卖,以变卖的价款清偿债务。问:1华兴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华兴公司与星海商务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现因华兴公司无力偿还商业银行的

11、借款,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4本案中如果将汽车变卖,其变卖价款应如何华兴公司对商业银行和星海商务公司的债务?为什么?,二、质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与抵押权相比,质权有两个特点: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2)标的物不同。,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在动产质押中,存在质权人、出质人和质物三个基本要素。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其特点:(1)动产质权的设立以移交动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为

12、要件。(2)动产质权以标的物占有为公示方法,只要质权人占有了标的物,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动产抵押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非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及代位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2)保全质权的权利。(3)物上代位的权利。(4)实现质权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2)返还质物的义务。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保全质物、行使所有权、取回质物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义务为不作为。,

13、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主要是指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为客体而设立的质权。特点:(1)其标的为财产权。(2)必须为可转让的财产权。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3)必须是依法适于设质的财产权利。即只能是担保法规定的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权利质权之债权质权客体:(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必须是合同债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14、、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权利质权之股权质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应注意的问题:(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公司法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

15、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权利质权之知识产权质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刘某是一名网络工程师,在2000年11月20日以他自用的一台价值2万元的电脑作为抵押向某商场赊购一台价值1万元的音响,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4月,刘某又以该台已作抵押的电脑作为担保向家俱厂赊购一套价值1.5万元的

16、家俱,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刘某把电脑交给了家俱厂。2001年5月30日,商场因规定的赊销期限已到,向刘某催要债款,刘某表示自己目前无力偿还,于是商场要求行使对电脑的抵押权。刘某说,电脑已不在我手中,如果要行使抵押权,你们应该去找家俱厂。商场只好派人去找家俱厂,不料家俱厂的经理说,电脑是我们通过质押的方式取得占有的,且电脑因在我们保管期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使用而损坏,已拿到某电器修理行去修理了。,商场派来的人员只好又去找电器修理行,电器修理行的经理则表示,电脑一个星期前就修理好了,但家俱厂因未能支付修理费,我们只好扣留下来。商场派来的人员随即表示,修理费用我们可以代付,但电脑已抵押给我们商场,你们

17、应该把电脑交付我们。电器行经理认为,电脑不是你们拿来修理的,我们只能交给修理的客户,因而拒绝交出。问:1刘某与商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刘某向商场赊购时抵押的电脑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则本案应如何处理?,某艺术馆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并提出以从某艺术品拍卖会上购买的一幅价值12万元的山水画作为质押。工商银行同意,双方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合同签订后,艺术馆提出该画在文化馆展览,还有二个月的展期。请求将拍卖证书先交银行保管,作为质押证明。银行同意,并约定一旦展期结束,即将画交给银行。展期结束后,银行忘记要求艺术馆交画。而艺术馆恰好向个体户刘某处借10万

18、元,便将该画质押给刘。银行在借款到期后,要求艺术馆以质押的山水画变价还款。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三、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占有物,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3)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留置权的取得条件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3、须债权已至清偿期。消极条件:1、动产的占有不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如盗窃、抢夺等)2、必须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扣押赈灾

19、的粮食、他人的身份证件、医生的医疗工具)3、不违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甲从乙处偷一台电视机,送至丙处修理,修好后被丁偷走,甲与丙因修理费发生纠纷。问:丙对电视机有无留置权?丙对丁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对丁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如何处理这两种请求权?,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

20、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四、 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正在发展和运用的担保物权。1、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

21、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3、企业财产担保(1)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是指将属于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基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财产,作为一个财产结合体设定抵押权。设定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应制作抵押财产目录表并予以登记,企业财产集合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目录表所列财产,不得单独处分。(2)企业担保。是指将企业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体财产,设定抵押。,4、营业质物权法(草案)增加规定了“营业质”,主要是针对各地出现的所谓“当铺”或“典当行”而进行的法律调整。其规定,营业质之质权人以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者(当铺营业人)为限。在营业质中,质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仅得就质物行使其权利,即取赎期间届满而债务人未取赎质物时,质权人即取得质物所有权,其所担保的质权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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