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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导论.ppt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8697863 上传时间:2019-07-08 格式:PPT 页数:77 大小:2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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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法制文化专题,导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最初是将制度理解为法令礼俗的总称。即把“法”、“令”、“礼”、“俗”等视为是一种制度形态。 如周易节中有“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尚书周官中有“考制度于四岳。”汉书元帝纪中有“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认知,“法”是制度的另一种说法 。 如管子:“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也,角量也,谓之法。” 韩非子:“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总之,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史中,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使用

2、有三个方面:一是直接使用“制度”或者“制”、“度”这些词语;二是以“法”指称制度;三是以“礼”指称制度。,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评价,1、认为中国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基于法治的“西方式”的法律文化,中国的统治精英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或普遍的道德准则将其权威合法化,而是完全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 如德国马克斯.韦伯的中国的宗教和费正清的东亚伟大的传统 ; 2、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方面具有现代价值,如中国人采取的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正式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在作出判决时采用的灵活而基于道德的方法等 。 佛朗斯瓦.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庞德,当代中国法学界的主导评价,较之于西方法律文化,中国

3、传统法律的形式比较单一,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法即是刑;法律重义务轻权利;人们迷信权威,畏惧权力,缺乏对权力的制衡等。在当前法治社会构筑的过程中,没有更多的法治经验与传统资源去弘扬和开掘,中国法治发展的最大困难来自文化传统。,适应乡土社会、调整小农经济秩序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从其整体来说已失去现代价值,但就其组成部分来说,仍有许多具有现代意义的因素: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层面,也有许多可以与西方法律文化互补的东西。,一、中国法制文化的历史渊源,华夏文化的特点模式: 政治生活样式:采取了“家国”制度,采取了“大宗率小宗”的宗法分封制度,采取

4、了世卿世禄制、察举科举制,谏官御史制度等; 经济生活样式:采取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没有采取自由贸易体制,采取了“工商食官”、“百工在官”的体制 ; 社会生活样式:采取了士绅社会、乡党社会、宗法社会、江湖社会之类的社会组织模式 。,中西传统法观念的区别,西方法观念与权利观念密切相连,在它的指导下,罗马法最发达的部分是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与此相适应的是抽象独立的人格、发达的契约关系、平等观念,这些是私法发达的基础和标志。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是刑,其职能主要是“绳顽警愚”,是“防民之具”。在它的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重公权,轻私权,刑法居于各法之上,刑名法律之学是古代法学的代称。,当今中国法制

5、的两大渊源,一是传统的中国法制,即从先秦至清末数千年间中国法制的演进及其结晶;二是移植的外来法制,即自鸦片战争以来一个半世纪间中国移植西方和苏俄的法制。 中国当代法制是人类历史上三个法制体系-中国传统法制体系、西方传统法制体系、苏俄革命法制体系共同影响的结果。,中国历代法制整体中所包含的分支体系,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灵魂:“圣贤教化愚民” 一是关于巩固天子权威的制度体系。 二是关于选任优秀官吏的制度体系; 三是关于监督官吏廉政的制度体系; 四是关于国家财富资源配置的制度体系; 五是关于国家公益工程建设问题的制度体系; 六是关于人民身份管理控制的制度体系; 七是关于教化人民及治安控制的制度体系;

6、八是关于处理国家与四夷关系的制度体系。,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研究探讨中国法律制度文化,从纵向而言,中国历史法律制度的形态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从夏代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制度; 二是从战国至清前中期的封建制类型的法律制度; 三是从清末经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至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否认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的法律制度; 四是从革命根据地起始的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1、奴隶制法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是指夏商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早期法制。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21世纪到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2、封建帝制法制时

7、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包括,(1)初建时期(战国、秦、汉),公元前475年至公元220年期间的法律制度。 (2)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包括从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 (3)成熟时期(隋唐),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 (4)变化时期(宋元明清),包括从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3、近代法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清末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四个部分,包括从1840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8、成立。 其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同时,这段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形态向现代化转变的时期。如清末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吸收与引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创立起到了推动作用;南京国民政府初步创建了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4、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包括从1921-1949年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其间所发布的一系列法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华苏

9、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司法制度上,最重要的是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这些内容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横向来看,中国法律制度历史包括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要素,主要包括: (1)法律制度的内容-既可以是中国早期奴隶社会时期的习惯法制度,也可以是中国封建帝制时期的成文法制度;(2)法律制度的对象-即法律规则的指向与范围;(3)法的理念-即人类法律行为中有意向性的驱动力,它更多的是涉及法律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 ;(4)载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载体是形式多样的。,二、中国法制文化的研究对象和学习的

10、主要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成文的法制,包括成文法制和不成文法制,包括有形法制和无性法制,包括人为法制和自然法制,包括法正义、法理性、法价值和各种具体法制度,包括国家法制和社会法制等。 第一,我们不仅要研究“成文法制”,还要研究“不成文法制”。所谓成文法制,就是国家正式制定成法典来体现的法律制度;所谓不成文法制,就是习惯法或以法典形式以外的文字方式来表达的法律制度。,第二,不仅要研究“有形法制”,还要研究“无形法制”。所谓有形法制,就是我们看到的有正式表达方式的法制;所谓无形法制,就是指那些根本没有这些体现方式的法制。 第三,不仅要研究“人为法制”,还要研究“自然法制”。所谓“人为法制”,就是人类

11、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长期社会生活中集体无意识地形成的法制。所谓“自然法制”,指的是经过人类的观察揣摩而得以认识的大自然的法则。,第四,不仅要研究“法制度”,还要研究“法正义”。就中国法制文化的具体情形而言 ,“礼义”、“天理”、“天道”、“天宪”、“天则”、“道理”、“人情”,往往是更为根本的法制。 第五,不仅要研究“国家法制”,还要研究“社会法制”。国家法制,就是用国家机器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机器的强力来保障实施的法制;社会法制,就是社会生活中积累形成的带有公告强制性的法制。,三、本课程学习的主要任务、具体内容、方法及主要参考书,(一)主要任务 第一、全面介绍中国历代各个主要领域法律制度的主要

12、内容,介绍中国当今显性和隐形法制的中国本土渊源。主要介绍包括中国古代法律立法、司法、法制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以及包含法制指导思想在内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进历程。,第二、勾画中国法制文明发展的基本线索。 第三、总结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和精神。 第四、总结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法律近代化转型 。,第一讲 中国法律的起源:神权法中国夏商周法律的主要形式 第二讲 礼与法:中国古代法的共同体 第三讲 德主刑辅:中国封建正统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四讲 立法修律: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第五讲 家法族规:中国古代的民间法 第六讲 防民之具:中国古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第七讲 重典治世

13、: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 第八讲 政刑不分: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第九讲 自成一体:中华法制文明的特点与当代意义 第十讲 西法东渐: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 第十一讲 中国当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主要参考书,1、王申主编: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 2、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张晋藩著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6、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初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再版。 7、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

14、学出版社1994年版。 8、梁治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9、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美)布迪、莫里斯等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范忠信、郑定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者1992年版。 13、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讲 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以从上古至夏商西周时期为中国法制的起源时期。西周的嫡长继承制、宗法分封制、土地王有制、乡官乡绅制等法律制度和“以德配

15、天”、“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法律理论显现出中国法律传统的雏形。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关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主要观点 (1)刑起于兵说。 国语鲁语中记载:“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2)以天为法说。 尚书皋陶谟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3)皋陶造律说。皋陶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官造律的开拓者和判例法的始作俑者。 (4)法律源于苗民说。 尚书吕刑中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5)习惯生成法律的观点。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6)定

16、纷止争说。 这是法家学派的观点。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于两条途径,即“祀”与“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 祭祀产生了礼,征伐产生了刑。这也决定了起源时期的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主要有两大形式:礼和刑。,2、中国法制起源的主要特征,第一,法制起源与部族之间的征战尤密切关系,与军事行为有密切联系。 一是最早记录下来的法律,几乎都是军法,是战场上的刑法,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言”、“牧誓”、“泰誓”等 ; 二是执行刑法(罚)与用兵讨伐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第二,法制起源于人类的英明领袖

17、人物的伟大创造,或者起源于强有力人物的强行设定并督行。如黄帝、尧、舜、皋陶、禹等 ;,第三、法制起源主要体现为礼义秩序和刑罚二者的出现,特别强调礼和刑二者同源并生、互相依赖的关系。 荀子“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政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汉书刑法志:“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商君书:“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 都是强调礼、刑并起并存、相互为用。,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商两代的法律体现的是中国早期奴隶制国 家的法律特色,具有强烈的“神判天罚”特 征;还具有刑法发达、民法简单的特征 。 西周从思想观念层次讲,革命、天命这些最有中国 特色的政治法制基石性质的观念已经奠定

18、; 从治国模式来讲,礼法并用、礼刑结合; 从政体或制度层面讲,宗法分封制度、君主专政制 度、公卿辅政制度、乡里制度都已经基本成型; 从部门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来讲,为后世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初步构架。,一、夏商、西周的立法理念,(一)夏商的立法理念 一是神权法理念,主宰了夏商两朝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二是等级不平等理念。 如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所发布的甘誓,体现了典型的“天命天罚”的神权法理念 : 商代无论是在处理国家大事时,还是在日常生活中,用占卜的方式获知神意成为了商统治者的首先选择。,甘誓,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

19、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二)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 ;“世轻世重” ; 1、西周立法理念的变化:形成明德慎罚的法理念 “明德慎罚”的具体内容:经过改造后的神权法理念,重点强调民本思想。将民本思想贯彻于法律领域。“明德”是周公政治思想的核心,“慎罚”是明德的重要措施。,2、“世轻世重”法理念的确立 “三国三典”的法制理念。根据周礼秋官大司寇,即是“邢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世轻世重”的法理念,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孔颖

20、达:“刑罚随世轻重,言观世而制刑也。”,(三)“神权法”对夏商、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神明裁判。 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獬豸(独角兽)断案 甲骨文卜辞,如“兹人井(刑)不”;,2、“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西周死刑的执行已于天时、节令天时开始联系。左传有“顺天道肃杀之威”,“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 礼记.月令:“孟秋之月,戮有罪,严断刑”,“仲秋之月斩杀必当”;“季秋之月乃越狱刑,毋留有罪”。 汉中期以后,“秋冬行刑”逐步制度化 。,二、夏商、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夏商的立法活动 礼和刑是古代中国法律起源时的

21、两大形式 ; 刑:刑是夏商两代立法的代表成果,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此外,夏商的立法成果形式还有典、训、誓、诰、告、命、礼、彝等。 “典”,尚书中有尧典、舜典之名; 尚书多方中有“为殷先人,有册有典”。,“训”,如古文尚书有伊训篇,可以视为当时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之一。 “誓”,盖为军事刑法的固定表达方式。 “诰”,古文尚书中有汤诰等篇,可以视为天子或傅相申述政治纲纪法则。 “告”,古文尚书胤征有“汤始居亳,从先王居,作帝告”,可能有时专指王发布的一种命令文体。,“命”, 尚书大禹谟有“济济有众,咸听朕命”;可知“命”是王发布的命令,是法律的形式之

22、一。 “礼”, 论语为政说:“殷因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礼为当时国家典章制度的总称。 “彝”, 尚书康诰有“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语,大概是商朝法律形式之一,或者是对商朝刑事法律的总称。,(二)夏商刑事法律中的罪名,夏代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不孝、昏、墨、贼、不用命等。 左传昭公十四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昏”,指己恶而掠美名;所谓“墨”,是指贪污而败坏官名;所谓“贼”,是故意伤害;“不用命”,即“不恭命”,指不服从国君的命令。,商代的刑法罪名在很大程度上指向了处罚思想犯罪和职官的职务犯罪等方面。在思想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四种,据礼记王制记载,商代规定:

23、“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占卜以疑众,杀。”,“三风十衍”,商代针对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三风十衍”罪名。 三风:“巫风”,即经常饮酒作乐、沉湎于歌舞,荒废政事的行为;“淫风”,指贪财好色,经常出外游玩,影响自己分内工作的行为;“乱风”,即不遵守天子和上级的命令,对上级的命令采取不严肃的态度,或者顶撞上司的话语等等。 “三风”具体包括十种犯罪形式,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

24、一于身,国必亡。 尚书伊训 所以,“三风十衍”的犯罪被看成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犯罪。,(三)夏商刑罚的种类,隋书经籍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正刑有五”指夏代打击犯罪的刑罚有五种,即所谓的奴隶制五刑:大辟刑(死刑)、膑刑(去掉膝盖骨头)、宫刑(毁坏生殖器)、劓刑(割掉鼻子)、墨刑(刺面或额头并涂上墨汁)。 “科条三千”指规定五刑的刑法条文有三千条。,“刑名从商”,商代的刑罚一方面沿用夏代的奴隶制刑罚,即大辟刑、膑刑、宫刑、劓刑、墨刑,另一方面有相应的发展,并更加残酷。 晋书刑法志“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醢刑;脯刑;剔刳;剖心;炮烙;劓殄等。 商代还有劳役刑、徒刑 。,(三

25、)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原则 所谓“经”,是指国家的常用法律。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宁肯不按常法审判、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该原则强调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最根本的依据。 2、“神判天罚”的刑罚原则 夏代商代都认为刑罚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是否处以相应的刑罚只能由上天来决定 3、“株连”的刑罚原则 一人犯罪,株连全家的刑罚原则。,三、西周的立法活动概况,主要包括“周公制礼”、“吕侯制刑”、“九刑”的制定等活动 。 1、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先君周公制周礼” 周礼数目非常庞大,有所谓的“经礼三百”、“典礼三千”、“礼仪二百”、“威仪三千”。 分为

26、五类,“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嘉礼、宾礼、军礼。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尊尊”和“亲亲” 。 周礼的核心是一个“忠”字,它提倡孝道,为的是移孝作忠。 周礼不仅具有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还成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左传中周礼被奉为“国之干”、“政之舆”、“王之大经”。,2、吕侯制刑,吕刑是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早的一篇保存完整的刑书,共三章二十二项,编撰于尚书之中 ; 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确立赎刑制度、明确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责任。 西周中后期赎刑的使用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明德慎罚”理念的体现,认为以铜赎罪是一种人性化的处罚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收取赎金。可以缓解财政危机,为统治者聚敛民财。,3、

27、“九刑”的制定,“九刑”应该是周初制定的一部刑法典,因为共有九篇而得名。 九刑制定后,“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 史记周本纪 除了周礼、吕刑、九刑外,作为周代的最高立法者,周王的命令(诰、誓、命)是周代的重要法律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四、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奴隶制法律的发达,不仅表现在刑法的 发达,也表现在民事法律的完善上;同时, 西周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原则奠定了中国古代 司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特点。 (一)刑事法律的内容 1、罪名,西周的罪名由以下6个大类所构成: 危害国家和国王的犯罪。有违抗王命罪。国语周语说:“犯王命必诛,故出令不可不顺也。”另外还有邦贼罪(谋逆叛乱罪

28、)、邦谍罪(间谍罪),刺探国家机密罪、犯邦令罪(违反君王法令罪)、矫邦令罪(擅自更改变乱国王命令罪)、为邦罪(盗窃国家财产罪)、乱暴力正罪(武装暴乱罪)。,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根据尚书康诰、尚书吕刑的规定,这一类的罪名包括偷窃财物罪、伤害牲畜、诈骗罪等。 侵犯人身方面的犯罪。如抢劫罪、拐骗和拐卖人口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等。 侵犯尊长的罪名。孝经五刑认为:“五行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管理渎职犯罪。有抗拒军令罪、为邦朋罪(结党营私罪)、为邦诬罪(官员之间互相诬告罪)、侵削众庶罪(官吏仗势敲诈勒索罪) 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群饮罪”、“聚众出入城门罪”,2、刑罚种类,A、五刑。西周继

29、续沿用夏商的墨、劓、剕刑 (膑刑、刖刑)、宫(腐刑)、大辟五种刑罚, “奴隶制五刑”。 西周的死刑,如斩、弃市、绞、车裂、火焚、辜(割碎)、诛等。周礼说:“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B、劳役刑。又称徒刑,是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西周的徒刑制度被唐律疏议认为是中国古代徒刑的开始。,C、赎刑。西周的赎刑采用“铜赎”的方式。 尚书吕刑规定:赎免死罪,需交黄铜6千两;赎免宫刑;赎免剕刑;赎免劓刑;赎免墨刑的不同数目。是我国最早出现的赎刑制度,反映了西周奴隶社会的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也反映了经济对刑罚制度的影响。 D、流刑。即将罪犯流放到偏远的地区,最早见于尚书舜典所谓的

30、“流宥五刑”; E、拘役刑。是一种广义的劳役刑,是将罪犯短期拘押,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3、西周刑罚基本原则,在“明德慎罚”和“世轻世重”的法制理念指导下,西周已经产生了以下这些刑罚原则: 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尚书康诰中称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宽严适中的刑罚原则。尚书吕刑认为:“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正当防卫原则。周礼认为,杀人而义者,不负刑事责任,周礼秋官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同罪异罚的原则。,西周社会最能反映同罪异罚原则的是“八辟”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 周礼秋官小司寇规定:“以八辟丽邦法

31、,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要根据其身份地位临时议决,予以宽 宥或赦免。“八辟”制度后来发展形成“八议”制度,直至清代。 “同罪异罚”是公开强调适用法律不平等的一项刑罚原则,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化,反映了阶级社会法制的特质。,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是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如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智力不健全者,西周刑罚区别对待、尽可能地保护他们的合

32、法利益。,(二)民事法律的内容,夏代的王室婚姻关系呈现出父权制下的一夫多妻 制 ;商代“一妻多妾”制。“一妻多妾”制展现了男尊 女卑的习俗观;另方面体现了奴隶主看重子嗣的家 族观,所谓的“广子嗣也”。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妻多妾制。据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第一,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齐风南山称:“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豳风伐柯称:“取妻如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

33、上也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第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并由此建立了氏族制度。,同姓不婚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基于伦理方面的原因; 其次,基于生育遗传方面的考虑; 再次,基于宗法政治的考虑,西周构建起“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政治联姻制度,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统治基础。 另外还有不能违背良贱不婚的原则;还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最低婚龄。,第三,婚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六礼”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一是“纳采”;二是“问名”;三是“纳吉”,四是“纳征”,五是“请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这表明婚姻是买卖

34、包办性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 据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妻子有其中之一者,丈夫即有理由将其休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周礼是维护以父系血统为主的宗法制度,反映在家庭关系中,西周法制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和夫权支配制度。 从西周的继承制度来看,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 周王(最高的司法官,享有最高的审判权

35、、裁判权)大司寇(中央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员,辅佐周王全面主持司法行政和诉讼审判工作 )小司寇(负责具体处理司法行政和诉讼审判工作 )士师(主管中央的禁令和审查地方案件的处理 ) 士(负责民间各种民事和刑事诉讼 )。 负责执行各种刑罚的专门官员包括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中央“三公”即司徒、司马、司空兼有一定的审判权,太史有时也能参与司法审判。,2、诉讼制度,从起诉制度来看,西周有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了初步的分类。“狱”是“相告以罪名者”, “讼”是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 。 其次,规定两种诉讼都需要有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剂” ;“傅别” 再次,规定了禁止参加诉讼的情况

36、。,从审判的方法来看,A、采用“五听”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的“五声听狱讼”。 一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说话态度,不直者说话时心烦意乱;二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色,不直者则头上冒汗、脸上发红。三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气息,不直者气喘不停。四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不直者听觉迟钝;五目听,即观察当事者的眼神,不直者眼睛无神、左顾右盼、不敢正视。 “五听”是西周对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古代法官对犯罪心理学的理解和运用。,B、重视对证据的检验和核对; 周礼秋官小司寇规定:“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从审判的原则来看:首先有“三刺”原则 。 周礼秋官小司寇:“一曰讯群臣,二曰讯

37、群吏,三曰讯万民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案的慎重,这与西方现代陪审制度相类似。,其次有“三宥三赦”原则 ; 三宥是对三种情况宽大处理,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不具辨别能力),再宥曰过失(如疏忽大意),三宥曰遗忘。”。“三赦”为:一赦幼弱,二赦老耄(老为七十、耄为八十),三赦愚蠢(如痴呆或智力低下),将这三种人与正常人区别对待,可赦免其应受的刑罚。“三宥三赦”原则是对西周“明德慎罚”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再次有“八辟”原则。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八种人给予特别保护,并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减

38、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八辟”原则后来被发展为“八议”原则,一直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被适用。,审判过程中法官承担的责任,尚书吕刑规定“五过之疵”: “惟官”(即法官依仗权势或者官官相护);惟反(私报恩怨)、惟内(家属牵制、照顾裙带关系)、惟货(勒索财贿)、惟来(贪赃枉法,法官受人之托而歪曲断案);“五罚服,正于五过”(尚书吕刑),即因“五过”而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须承担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五过”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法律史上对法官责任的最早规定。,审理结束之后 ,“读鞠” ;“乞鞠” ; 向周王上诉的方式是周礼规定的“站肺石”制度和“击路鼓”制度; 刑事判决确定

39、后,由行刑官负责执行 。关于刑事判决的执行,明显体现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原则。,3、监狱制度 周代的监狱,像商朝一样被称为“圜土”。设置了专门管理监狱的司法行政官员,即“司圜”和“掌囚”。 罪犯被关押在“圜土”中,不但要参加强制性劳动,还要根据罪行的轻重佩戴刑具。周礼秋官掌囚规定,“凡囚者,上罪梏拲(两手关械)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同时还规定了王族和有爵位的贵族只能佩戴较轻的刑具。,思考和练习,名词解释: 禹刑 刑始于兵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三风十衍” 奴隶制五刑 吕刑 “三国三典” “五听” “五过” “七出、三不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刺、三囿”,问答题,1、中国古代法最主要的两种法律形式是什么? 2、目前关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问题,主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3、夏商的立法理念是什么?到西周立法理念有哪些变化?4、“神权法”对夏商、西周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影响?4、夏代、商代的刑法罪名分别有哪些?5、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6、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几个方面? 7、西周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8、西周刑罚包括哪几种? 9、西周的诉讼程序是如何保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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