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编 犯罪学 (上) 犯罪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章 犯罪的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概念的一般学说(二)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法律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应然特征: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三、犯罪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1、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2、行为犯与结果犯 3、实害犯与危险犯 (二)立法上的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四、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概说1、
2、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 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结合整体(整体性;抽象性;法定性),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揭示的内容具备的属性发挥的作用 4、犯罪构成的意义或作用(1)划分罪与非罪的基础;(2)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3)确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2、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及体系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记述要件与规范要件 (2)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3)简单要件和复杂要件 (4)具体要件和一般要件,第二章 犯罪的客体要件
3、一、犯罪客体的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三)犯罪客体的意义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三个层次的犯罪客体 (一)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直接客体某一个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第三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用以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的客观事实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1、必要要件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2、选择要件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1、有助于正确划分罪与
4、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3、有助于正确划分各种犯罪形态 4、有助于量刑、区分重罪与轻罪,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客观活动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或基本形态1、作为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以积极行动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行为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履行自己 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1)行为人负有具有刑法意义的作为义务前提性条件(2)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行为义务合理性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作为义务并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实质性条件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
5、成的地位一切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三、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危害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1、联系: 2、区别:性质地位作用受危害行为影响不同 (三)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绝大多数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四、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能够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受到的实 际侵害及程度的事实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三)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切过失犯罪及某些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五、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手段 只有当刑法明确规定某些犯罪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用特 点的方法实施时,它才成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
6、件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存在的、包含时间先后顺序 在内的、引起与被引起、决定与被决定的内在联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第四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一)概念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1、犯罪主体只能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2、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3、犯罪主体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意义1、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量刑 二、自然人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的概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7、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 禁止的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未满14周岁完全无责任年龄(绝对不负刑责阶段)(2)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相对要负刑责阶段)(3)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绝对要负刑责阶段)(4)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 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精神病人 (2)醉酒的人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三)自然人主体的分类1、一般主体着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2、特殊主体还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三、单位犯
8、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了法律规定由单位构成犯罪的 社会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争议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第五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一、概述 (一)概念刑法规定的支配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1、主观要件是心理状态,既抽象又客观2、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心理状态(罪过形式)3、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 (二)意义:1、是区别罪与非罪(意外事件与故意杀人)的标准之一2、是区别此罪与彼罪(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标准之一3、是区别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之一4、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主要因素之一,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
9、概念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犯罪故意的法律分类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二者的关系:(1)联系:A对结果的发生有明确的认识,是明知故犯B对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均不违背行为人意志(2)区别:A认识状态不同 B意志因素不同C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同 D对犯罪目的的要求不同 E对结果不发生的态度不同 F犯罪形态不同 G二者的危害性大小不同 (三)其他学理上的分类1、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2、事前故意和事中故意,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应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
10、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行为的危害后果,轻信可以避免但未能避免的心理状态(二)犯罪过失的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可以预见行为人有能力预见行为人有义务预见)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却没有避免(过高估计过低估计)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三)其他学理上的分类:1、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2、重过失与轻过失 (四)犯罪过失的处罚原则,四、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一)刑法上意外事件的概念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被刑法认为不是犯罪的情况 (二)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关系1、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2、因不能抗拒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行为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的结果1、目的是选择要件不是必要要件2、目的不等于危害结果3、目的指存在于直接故意中4、目的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主观恶性(二)犯罪动机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1、动机不是构成要件2、动机在量刑时具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