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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赔偿.ppt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8695023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3.9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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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事拘留赔偿,1刑事拘留,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3免责情形,4对刑事拘留的确认,5刑事拘留与逮捕、取保候审,2,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

2、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二、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

3、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

4、)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

5、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

6、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免责情形,在三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一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人理解为,只要公民作出了虚伪供述,公安机关对其错误的刑事拘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本条着重强调的是“故意”二字,即是说虚伪供述为公民故意作出,公民应该是明知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明知自己一旦作出这样的有罪虚伪供述,即可能招致被拘留的法律后果,而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时公安机关对其错误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

7、的是,“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而不在被刑事拘留的人。二是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照刑法的规定其不负刑事责任,无法对其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即使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对刑事拘留的确认,国家赔偿法所指的确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认定。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在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才能提起国家赔偿。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拘留申请国家赔偿,也应事先进行依法确认。刑事拘留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时,受害人才能依照相关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错误刑事拘留是一种特殊的违法,即结果错误,受害人被无罪羁押。对于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确认,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完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职权,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机关的诉讼行为即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是否错误的依法确认。笔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的确认包括了三种形式,分别为人民法院的确认、检察机关的

9、确认和公安机关的确认。,1.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确认。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是对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进行确认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以行使审判权的形式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是否错误进行的最权威的确认。赔偿请求人只要持有宣告其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无论实际是否应予赔偿,均可依法对错误刑事拘留提出赔偿申请(受害人未被逮捕的情况下)。2.由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的确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都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错误的确认文书。受害人可以依据检察机关以上的法律文书,向实施刑事拘留(受害人未被逮捕的情形下)的公安机关申请

10、国家赔偿。3.公安机关自身的诉讼活动进行的确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是公安机关自己作出的对刑事拘留错误的确认。受害人可以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书,向实施刑事拘留(受害人未被逮捕的情形下)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错误刑事拘留是否具有确认权?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具有对司法职权行为的确认权,当然也不具有对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的确认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赔偿纠纷,只有在其司法侵权行为被依法确认后,才能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由人

11、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行使对司法行为的最终确认权,这是另文研究的问题,这里不赘述。,五、刑事拘留与逮捕、取保候审,1.逮捕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就由刑事拘留变更为逮捕。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将剥夺犯罪嫌疑人、被

12、告人的人身自由。当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后,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误羁押赔偿责任就当然地由公安机关转移给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如果提起公诉为另一检察机关,则赔偿责任又转移给另一检察机关。后置的错误逮捕赔偿责任当然地吸收了以前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责任,由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一并承担以前公安机关实施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责任。而此时的赔偿一概称之为错误逮捕赔偿。,2.取保候审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发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当证据不充

13、分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等,公安机关可以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部分限制,当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只对其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对取保候审不承担赔偿责任。,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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