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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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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讲,危险的选择与评估:如实告知 题记 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一何者为 “告知”(Disclosure),在英文用语中,保险法上有关告知一词用“Disclosure”表述,汉语中译为“告知”、揭示或披露;日文译为“开陈”。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Disclosure”的权威解释为:对属于秘密的或者不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二何时须告知,关联法条第条 第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告知之时间:订立保险合同 解析告知义务的性质为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

2、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其根本性特征即为义务履行期间在缔约之际,或者说契约成立之前。,三告知之内容为何,法理告知的内容与范围:“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 规则创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1)被保险人必须 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的每一重要事实。(2)足以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决定他是否承保的情况,是重要事实。,中国立法移植,1992年海商法第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2009年保险法

3、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告知之范围 的限定,客观:重要事实规则重要事实危险评估承保与否之决定费率高低之确定,主观: 知悉规则 投保人知悉、保险不知悉 若投保人不知悉,乃强人所难 若保险人知悉,则纯属多余,1992年海商法第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年保险法第条 第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主动申告

4、 1、* (1)A (2)B (3)C 2、* (1)A 2)B (3)C 3、* (1)A (2)B (3)C除上述外,你认为还有什么需要披露:,询问回答 1、* (1)A (2)B (3)C 2、* (1)A (2)B (3)C 3、* (1)A ( 2)B (3)C 4、* (1)A (2)B (3)C 5、* (1)A (2)B (3)C 、* (1)A (2)B (3)C,比较,()从被保险人之角度来看前者,主动告知;后者,被动回答。 ()就告知之范围来看:前者无限定:已询问者应如实告知:未询问者,亦应如实告知;“知己不言,言无不尽”。后者有限定:询问者就告知,未询问者不告知,有权保

5、持沉默。,(3)危险评估权责之分配 在采自动申告主义的立法例中,由被保险人来负担确定与甄别哪些事实是重要事实之义务。 在采询问回答主义的立法例中,由保险人来负担确定与甄别哪些事实是重要事实之义务。 【询问表的法律效果】 “凡询问表中明示提问的问题,推定保险人认为是重要事实” 。 “凡询问表中未明示提问的问题,推定保险人认为不是重要事实”,【实务中的争议】 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

6、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12条:保险人在投保单询问表中设计的“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违反了有限告知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询问表、

7、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六条: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对其不知道的事项未作披露,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

8、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五、为何须告知,告知范围的规则: 保险人询问的、为被保险人主观上知悉的重要事实。 规范的目的: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危险信息分布不对称。 告知义务制度的创设者、有“英国海上保险法之父”之美誉的曼斯菲尔德勋爵(Mansfild Lord)指出:,“保险合同是一个射倖合同,评价危险的特定事实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没有保留

9、所知道的任何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的保留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依据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尽管被保险人是因为错误而没有告知,并无任何欺诈的故意,但保险人仍然受到欺骗。保险单无效的原因是:实际风险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了解并愿意承保的风险不同。”,六告知义务违反之后果,新法第条 第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旧法第条 第款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10、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主观、客观及其因果关系,“足以影响”之解析,“足以影响”一语,暗含着“诱因规则”。 诱因问题,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对重要事实的误述或未告知,是否就足以使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吗?是否还需要证明误述与未告知“诱导”(induced)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以实际使用的条款签订了保险合同?,诱因原则首先要求 “信赖”与 “实际诱导”。早在曼斯菲尔德关于告知义务制度权威的解释中,就已包含了这一思想:“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多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的保留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

11、为基础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此外,还要求保险人举证证明。,诱因原则是对重要性原则的补充。按照诱因原则,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的误述或者未告知并不足以使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还需要证明误述与未告知诱导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或者是以实际使用的条款签订了保险合同。在实践上,有利于杜绝未受任何影响或损害的保险人以未告知为由而作“技巧性”的抗辩。正如前英国上议院的首席大法官高尔夫勋爵所指出的那样:“要求在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之前,必须证明实际保险人确实受到了诱导,这一结论对重要性问题产生了冲击。如果不要求有真实的诱因,重要性原则就成为惟一重要的了,因为,它是给予保险人基

12、于未告知而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惟一条件。” 总之,并不是诱因原则吞没了重要性原则,而是诱因原则弥补了重要性原则的缺陷。,七保险人解除权行使之阻却,关联法条 年保险法第条 第3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民法上是指权利预定存续之期间,若权利人不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逾期则不得再为主张,其权利当然消灭,并不得展期,故又称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 保险法上除斥期间制度之目的: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

13、已发生; 而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行使解除权。若保险知有解除原因后,怠于行使解除,则保险法律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公。因此,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设置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若期间经过,则解除权归于消灭,以收保护被保险人之效。,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为两年后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辨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保险合同因此成为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 关于不可争条款的意义,美国著名学者劳伦斯抚曼在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一书指出:,法院及立法

14、机关倾向于同情被保险人,而非保险公司。法院利用“弃权” 、“禁反言” 或类似的手段,迫使不情愿的保险公司支付索赔。时常发生被保险人并没有完全说实话、或甚至说谎,而要求索赔的情形,例如寿险;或者被保险人多少有违反契约的行为。如果法院认为这个谎言或错误并不是那么关系重大的话,他们就不会让保险公司脱身。保险公司的声名狼藉(他们应得的)他们喜欢收保险费,但是不愿意支付赔偿金。许多法院开始透过法律,坚持寿险要保收必须包含“不可抗辩” 的条款. 例如,如果要保书已经生效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再对此提出质疑,即使被保险人说了点谎。,八.保险人行使解除权之效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15、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课外讨论 投保前生过病,就不能理赔?患者质疑商业医疗险“宽进严出” 为何“如实告知”成理赔壁垒 投保前,没有说自己曾患过胃病,住院后找保险公司索赔,却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被拒绝赔付。昨日,杨先生对记者讲述了自己索赔被拒的遭遇,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霸王条款。 今年3月,30岁的杨先生因为胃出血在汉口某大医院住院。一年前,他购买健康保险时,保险业务员说只要住院,费用就可以

16、按限额报销。但他出院后拿着单据去索赔,却被告知“未能履行如实相告义务”,不予理赔。原来,杨先生的住院病例病史描述上写着,“2年前发现胃溃疡”,保险公司因此认定,他投保前就得知自己有胃病,但没有在健康状况一栏如实说明,因此不能获赔。 杨先生不满地说,投保时业务员让他在个人健康状况表上都勾选“正常”,如今却以“不如实相告”拒赔,很不公平。因为几乎每个人都生过病,如果没有主动告知是拒赔理由,那么没几个人能得到赔付。 记者随后咨询平安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了解到,在保险法中,由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该了解的情况的话,保险公司有权利不予理赔。因此,在投保健康险时一定要诚实地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即使是很

17、久以前的疾病也应当汇报。一般被保险人在50岁以上或者身体存在不健康的因素,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业务员应让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如果造成“隐瞒”事实,那就要责任自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据介绍,不少业务员在介绍险种时,存在一些“误导”嫌疑。因为如果投保人有高血压、痛风等病,保费较高、保额降低,而且是有条件承保。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选择不投保。因此,保险业务员往往“简化”健康询问的程序,有意模糊“如实告知”这个条款,在填写身体状况时,让投保人都勾选“正常”。专业人士说,保险公司目前也正在规范业务员的行为,作为投保人,应该在完全了解条款的情况下购买保险,避免发生理赔纠纷。 资料来源:武汉金报2009年4月14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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