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 本准则 1.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 系 1.1 不 可 使 用 强 制 劳 动 力 、 受 关 押 劳 动 力 和 非 自 愿 的 监 狱 劳 动 力 。 1.2 工 人 不 应 被 要 求 交 纳 抵 押 金 或 把 他 们 的 身 份 证 件 交 给 雇 主 , 在 给 出 合 理 的 预 先 通 知 之 后 , 工 人 可 以 自 由 地 离 开 其 雇 主 。 2. 尊重结社自由和集 体谈判的权利 2.1 所 有 工 人 毫 无 例 外 地 具 有 加 入 或 组 成 其 自 己 选 择 的 工 会 的 权 利 和 进 行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 2.2 雇 主 对 于 工
2、会 的 行 为 和 他 们 的 组 织 活 动 , 要 采 取 开 放 的 态 度 。 2.3 不 能 歧 视 职 工 代 表 , 这 些 代 表 有 途 径 在 工 作 场 所 执 行 其 职 工 代 表 的 职 能 。 2.4 在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限 制 的 情 况 下 , 雇 主 要 促 进 而 不 是 妨 碍 建 立 独 立 自 由 的 结 社 和 谈 判 的 类 似 形 式 。 3. 安全卫生的工作条 件 3.1 要 提 供 安 全 卫 生 的 工 作 环 境 , 并 要 考 虑 到 该 行 业 的 普 遍 常 识 和 任 何 特 殊 危
3、险 性 。 要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 防 止 由 于 工 作 引 起 的 、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或 在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事 故 及 损 害 健 康 事 件 的 发 生 。 尽 可 能 而 又 实 际 地 减 少 工 作 环 境 中 固 有 的 各 种 危 险 因 素 。 3.2 工 人 应 当 接 受 定 期 的 和 有 记 录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培 训 , 这 种 培 训 对 于 新 的 或 改 换 工 种 的 工 人 要 重 复 进 行。 3.3 要 为 工 人 提 供 清 洁 的 厕 所 设 施 和 饮 用 水 ,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还
4、 要 提 供 存 放 食 品 的 卫 生 设 备 。 3.4 所 提 供 的 住 宿 条 件 , 要 保 证 清 洁 、 安 全 并 且 满 足 工 人 的 基 本 需 求 。 3.5 遵 守 本 准 则 的 公 司 应 该 指 定 一 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代 表 对 健 康 和 安 全 负 责 。 2014 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4. 不得使用童工 4.1 不 得 再 新 招 收 童 工 4.2 公 司 要 制 订 或 参 与 并 促 进 使 任 何 被 发 现 用 作 童 工 的 儿 童 接 受 高 质 量 教
5、 育 直 至 不 再 是 儿 童 为 止 的 政 策和项目。 4.3. 不 可 雇 用 儿 童 和 18 岁 以 下 青 少 年 在 夜 间 或 在 危 险 的 条 件 下 工 作 。 4.4 这 些 政 策 和 程 序 必 须 与 相 关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ILO) 标 准 一 致 。 5. 支付维持生活的工 资 5.1 每个标准工作周 所付的 工资和津贴,至 少要达 到国家的法定标 准或行 业规定的标准, 以高者 为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所 付 工 资 总 应 足 够 满 足 基 本 需 求 并 提 供 一 些 可 供 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 5.2 在 所
6、 有 工 人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 要 为 他 们 提 供 书 面 形 式 的 、 易 于 理 解 的 、 涉 及 工 资 之 雇 佣 条 件 的 有 关 信 息 , 并 且 在 每 次 支 付 工 资 时 , 要 为 他 们 提 供 本 次 工 资 涵 盖 期 间 之 工 资 的 详 细 情 况 。 5.3 不 经 工 人 明 确 同 意 , 不 允 许 扣 除 工 资 作 为 一 种 纪 律 约 束 措 施 , 也 不 允 许 对 工 资 进 行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扣 除 。 所 有 纪 律 约 束 措 施 都 必 须 记 录 在 案 。 6. 工作
7、时间不得过长 6.1. 工 作 时 间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集 体 协 议 以 及 下 文 中 6.2-6.6 条 款 中 的 规 定 , 以 对 工 人 提 供 较 强 保护者为准。6.2 至6.6 条 款 以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为 基 础 。 6.2. 工 作 时 间 ( 加 班 除 外 ) 由 合 同 确 定 , 每 周 不 得 超 过 48 小时。* 6.3. 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的。加班必须负责任地使用,考虑到所有如下方面:程度、频率以及工人 个体和 工人 整体 工作 的 时间。 不得 以加 班代 替 正规就 业。 加班 必须 总 是加价 补偿 ,建 议标 准 是
8、不 少 于 正 常 工 资 的125% 。 6.4. 任何7 天 内 的 全 部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0 小 时 , 第6.5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 6.5. 只 有 在 满 足 如 下 所 有 条 件 的 例 外 情 况 下 , 任 何7 天 内 的 工 作 时 间 可 以 超 过 60 小时: 国 内 法 律 允 许 这 样 做 ; 与 代 表 相 当 比 例 工 人 的 工 人 组 织 自 由 达 成 的 集 体 协 议 允 许 这 样 做 ;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保 护 工 人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 并 且 雇 主 能 够 证 明 加 班
9、确 属 于 例 外 情 况 , 例 如 出 乎 预 料 的 生 产 高 峰 、 事 故 或 紧 急 情 况 。 2014 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6.6. 必 须 保 证 工 人 每7 天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 或 者 在 国 内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每14 天休息2 天。 * 国 际 标 准 建 议 , 在 适 当 的 条 件 下 , 并 且 不 减 少 工 人 的 工 资 的 情 况 下 , 渐 进 降 低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至 每 周40 小时。 7. 禁止歧视 7.1 在 雇 佣 、
10、薪 酬 、 培 训 、 升 职 、 辞 退 或 退 休 方 面 , 对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因 其 种 族 、 社 会 地 位 、 国 籍 、 宗 教 、 年 龄 、 残 疾 、 性 别 、 婚 姻 状 况 、 性 取 向 、 所 属 工 会 和 所 属 政 党 进 行 歧 视 。 8 正规的雇佣关系 8.1 在尽可能的程 度上,所 进行的工作必 须以按国 家法律和惯例 所建立的 、被正式承认 的雇佣关 系为 基础。 8.2 按照劳工或社 会保障法 律和法规、建 立在正规 雇佣关系之上 的对雇员 的责任,不能 通过使用 劳动 合同、分包合 同或者在 家工作的安排 ,或者通 过不想真正传 授
11、技术或 提供正规就业 的学徒计 划来 避 免 , 任 何 类 似 责 任 也 不 能 通 过 过 度 使 用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同 来 避 免 。 9 不允许以苛刻和不 人道的方式对待工 人 9.1 禁止使用人身虐 待或体 罚、或以人身虐 待相威 胁、性骚扰或其 他骚扰 以及恶语或其他 形式的 恐吓。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构 成 最 低 而 非 最 高 标 准 , 本 准 则 不 应 用 来 阻 碍 公 司 追 求 更 高 标 准 。 适 用 本 准 则 的 公 司 要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其 他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 并 且 在 法 律 规 定 与 本 准 则 规 定 针 对 同 一 事 项 时 , 适 用 为 工 人 提 供 更 佳 保 护 的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