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书申请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904 室,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8*.被申请人:西安市*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任:张*,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1*.请求事项:确认双方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5 月 4 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四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该条款中,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款亦不能确定唯一的仲裁委员会,故该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特提请贵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