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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穗科创字〔2017〕28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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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 加删除线 为删除内容, 黑体字下划线 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 鉴定 评价 、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 说明: 2016年 12月 26日 我委下发了 关于取消科技成果鉴定业务的通知 ( 穗科 创字 2016 316 号 )“ 我委决定取消科技成果鉴定业务,科技成果鉴定由行业组织或科 技服务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2、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 “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2 享、规范使用 ”的原则 。 第五条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 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 科技服务机构 承担 。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 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 (二)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 科技服务机构 的主要职责

3、: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 说明: 不宜指定具体单位, 科技服务机构更加 灵活、 合适 。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 3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 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以上 。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 (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院士、博

4、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 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 (六)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 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 (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承担过省厅级或 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 著 。 说明: 删除“省厅级或”字样,地市级以上已经涵盖了省厅级。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 5年以上 。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 省厅级或 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5、 。 说明: 删除“省厅级或”字样,地市级以上已经涵盖了省厅级。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4 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超过 5 年 以上 。 (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担任政府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 。 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超过 5年 以上 。 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5 年以上 。 说明: 规范了“ 5年以上”的说法,下文保持一致。 第八条 除满足第六

6、条要求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入库不受第七条的限制 。 1 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中国专利金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省专利金奖、地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前三位的人员 。 3 从事管理、财务、 法律、 科技服务工作 , 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 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 5 年以上 、 或 获得相应 从业资格证书 5年以上 的 的非科研 人员 。 说明: 目前专家库内财务 专家 152人 、法律 专家 13人 、管理类专家 173人、5 经济专家 140人, 远 不能满足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 ,这些领域 的专家 不太重视 职称 申请,而重视从业资格

7、 的考取 ,因此将 从业资格证书作为入库条件之一。 第九条 专家入库 程序 : 采取 公开征集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 、 两 三 种方式 。 (一) 公开征集入库: 1 (一) 公开征集 。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 集专家 。 2 ( 二 ) 入库申请 。 专家自愿在市科技部门政务网站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 广州市科技专家申请表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 。 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 3 ( 三 ) 资格核实 。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 4 ( 四 ) 公示 。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将拟入库专家名

8、单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实名提出 。 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 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 15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 5 ( 五 ) 批准入库 。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入库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 6 (二)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说明: 根据近几年我市开展异地评审情况来看,异地评审已取得了初步经验,但实行异地之间专家库共建共享

9、,仍存在许多障碍,如“数据结构不一致、入库提交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聘请异地专家存在交通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困难”等问题,异地专家信息很难整合 到我市科技专家库中,因此,取消“ 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 ”的规定。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 (四)专家本人所得评价分数年度累计 2 次低于 60 分的 。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 2 次的 。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

10、究法律责任的 。 (八)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 (九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 说明: 本条未作修改。 7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 。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 (二) 公示。 告知。 由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拟出库专家 名单 后 , 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 5天。 书面告知专家本人 。 (三)更新。 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三)异议处理。参照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四)批准出库。由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 后 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同步 更新专家库信息。 说明: 目前专家出库有二种情形,一是因超龄、工作调动等

11、原因,不 再担任专家;二是因专家履职不当 受到不良记录而不宜担任专家 。 前者出库公示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 后者出库在处置过程中已有相应公示程序,因此本条将原出库公示修改为告知本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广州市属各职能部门、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 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 库共建 共享协议执行 。 说明: 异地专家协议使用,不入库 。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 8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 任期制专家组 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

12、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 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程序 。 (一)设定条件 。 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专门负责人审批 。 (二)抽取专家 。 使用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按 1:1 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 (三)确定专家 。 1. 使用单位抽取专家后, 系统自动生成会议邀请 函、通知专家,获取其参会信息 , 使用单位负责 与 候选专家联系 , 并在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 确定 抽取 专 家名单 。 若确定 参加评估活动的 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

13、按 1:1 的比例补充抽取 。 2. 未获得专家库使用权 限 的单位,可通过专家库管理部门抽取专家, 获取拟聘专家名单后,可采取其他方式 通知并 确定实聘专家。 说明: 专家库使用单位有二类,一类是已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开 设了“用户”,另一类是市政府其他部门通过来函,要求我委协助提供 专家名单,供其开展评估9 工作。对前者,应由系统自动完成通知并确认专家,减少人工干预,杜绝使用单位“挑专家”行为;对后者,宜按来函要求,将专家名单,包括“姓名、身份号码、职称、单位、联系方 式”提供给对方,由其自行聘请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评价 。 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评估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科技专

14、家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估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 专家库使用单位 逾期未完成 专家 评价 的,将暂停使用抽取专家功能,直到完成上轮专家使用情况评价为止 。 说明: 通过系统设置 ,敦促专家库 使用单位及时 完成对使用过的 专家 进行 评价。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 专家 基本 信息有变化的, 专家本人 应及时在广州市科技 专家库管理系统中 更新 、或 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更新 标注或向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反映 。 专家库管理部门 根据使用单位对 专家信用评价 等 情况 , 每 季度 年 对专家

15、库 专家信用等级信息 进行更新 。 说明: 强化了专家 信息更新、加强 信用管理。 第四章 专家 权利和义务 10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 、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 宴请或其

16、他不正当利益 。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广州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 (六)参加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及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 说明: 本条第一款 根据 2017年 9月 5日发布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做相应 修改。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 11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作为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参加参评项

17、目的 。 (一) 当年申报项目 的, 回避 范围为 所属科技计划 专题所有项目 。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 (五) 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 为 同一单位的。其中, 设立 学院的高等 院校, 担任 校 领导 班子成员 或 以 财务 身份参加评估的专家 ,回避范围为本校所有项目; 各 学院 专家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同一个学院的 ,回避范围为本 学院 所有项目 。 (六) 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 七 ) 其 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 说明:

18、根据 2017年 9月 5日发布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并根据近年来实际操作情况, 补充专家需回避的情况。 1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 。 严禁 私自复制 、下载 、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 第二十 一 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 (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且逾期一个月的 。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 第二十 二 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 专家库的运维管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广州市科技 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13 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三 条 跨区域抽取科技专家的,可参考本办法执 行 。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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