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特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的
2、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既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每一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3、为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
4、们的行为。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授予主体权利;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和行为规则,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既可以评价他人的行为,也可以评价本人的行为。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人们可以预测即将作出的行为的后果。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制裁,以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第一 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即: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
5、济上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使其活动控制在统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第二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即: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巩固和发展这种经济基础服务;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流转关系,调整和解决各种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即: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第四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与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
6、律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第 2 页法,一般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普通法是指
7、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有关的国际组织。 6.公法和私法凡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管理与服从性质,以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的法律,即为公法。如:行政法等。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质,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即为私法。如民法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和法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律规范
8、的结构通常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从不同层次上认识,即分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形式结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又称行为条件。处理又称行为模式,行为模式分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制裁又称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当我们说某个“宪法规范”或“刑法规范”时,就是指的这种命令性规范,而不是逻辑性规范,因为这些“规范”在结构上往往并不包含完整的逻辑性规范的三个必备要素。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可以分为两
9、类:一类命令规范合法行为的模式,其结构为假定处理;另一类命令则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否定式法律后果,其结构为假定制裁。前者旨在建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后者则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为数极少。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为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法律条文与逻辑性规范的关系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这种情况很少;二是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规定于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中。三是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分别规定于不同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当中。法律规范的种类:l.按照
10、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3)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许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禁止为某种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既具有职权的性质,又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而在本质上更接近于义务。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形态的联系。首先,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
1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同一主体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其次,重视权利并不等于主体的每一项具体权利都必须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在私权利方面,现代立法一般都采用一般允许和个别禁止相结合的原则,即“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以保护私权利。而公权力则正好相反,“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 以限制公权力。此外,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在相对法律关系中,多数情况下义务人积极义务的内容同时也就是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只要法律规定了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也就不言自明了。比如说债权。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只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对其义务的规定并不
12、能说明权利人权利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除了规定义务人的消极义务以外,还必须明确规定权利人的权利。比如说所有权。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第 3 页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具体地和全面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方式,适用法律的机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详细地、具体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予适用法的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用法的机关自由裁量的限度,可以分为:(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用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规
13、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必择其一的规范,即规定应当选择法律列举的若干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任选的规范,即法律列举了若干种方案,甚至在基本方案以外还有可供选择的方案,规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刑法第 37 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
14、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但是它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须参照其他规范的条款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其他条款必须是已有的现行(单选)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避免条文上的重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一规定就属于准用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它规定应由某一国家机关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43 条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15、,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确定性与非确定规范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规范是否已经存在。准用性规范与委任性规范的区别就在于此。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否则,其法律行为属于无效。一般说,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大都属于强行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质,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方式或权利与
16、义务的法律规范。一般说,授权性规范大都属于任意性规范。但是,任意性规范并不等于就是授权性规范。也有规定义务的。比如,可以选择履行义务的方式。举例:可以恢复原状,也可以赔偿损失。从实践看,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授权性规范,同时也就规定了其职责和义务,因此带有强行性,不属于任意性规范。5、专门化规范: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原则性规范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假定、处理、制裁的结构要素,也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而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
17、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这就要求作为“明确的、普遍的、肯定的”规范,对其含义进行表述的法律语言必须十分清晰,应尽量减少歧义。 (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4)冲突性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从我国立法的形式结构来看,冲突性规范虽然构成国际私法中的主要规范。却并未制定专门的部门法典,其有关规定散见于相关国内
18、各部门法和单行法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当中。在国内法中,比较集中进行规定的有民法通则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此第 4 页外还有一些单行法规。从立法内容上看,冲突性规范的指向应当是双向的,即除了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国法,而且应当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9、,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 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3)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规范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因此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原则往往就是道德原则,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具体的立法内容是否和
20、该法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衡量该法律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2.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3.法律原则有时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尽管我们说法律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然而对这个问题却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法律原则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只出现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范,但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
21、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如著名的遗产继承中杀害被继承人案件。(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法律原则的种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法律原则和公理性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采取的方略。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划分只有相对的意义。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调整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2、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就是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原则,例如,诉讼法中的公开原则、回避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等都是程序性原则。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法律概念的种类:(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3、。(3)按照其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分为:主体概念;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等;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主物、著作、支票,等等;事实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犯罪中止,等等;其他概念,由于上述四种概念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概念,所以还有其他概念,如公平、正当程序、法典、一般条款,等等。(4)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例如权利、义务、责任、规则、原则,等等。部门法律概念是
24、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第 5 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包括四层含义:第一,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第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第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第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律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体、社会发展阶段、民族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质相同的法也可以有不同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法、规范性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法律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做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法律渊源的分类: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
25、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判例法。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判例就不仅仅是对一种个案的决定,而且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人类社会早期的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随着人类认识能力和掌握
26、自己命运能力的提高。制定法逐步发达起来,并成为法的主要渊源,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显着缩小,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政策政党政策因不同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而具有不同的意义。其中,执政党的政策最具影响力,与国家政权的联系最密切。执政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直接将学说或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的情况已不多见。我国法律规范是指我国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习惯和判例只有在国家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渊源的意
27、义。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2、法律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8、。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创制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所管辖的地区有效。5、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方有效。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委会) 依照当
29、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单选)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8、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分为两类:一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它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第 6 页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同于基本法律。二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法,它是指由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法律不得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
30、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凡我国政府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及社会组织也具有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但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有关条款除外。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有三种:法规汇编、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1.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其特点:一是具有系统性,即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部门法分类或法律
31、法规的效力等级等标准,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成一定的系统。二是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三是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2.法典编纂其特点:一是法典编纂不只是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归类,而且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删除其中已不适用的部分,补充必要的新规范以填补空白,修改相互矛盾或重复的内容。二是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者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法律的空间效力。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32、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第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有些法律(如刑法)、法规明确规定了其具有域外效力。法的效力位阶,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第一、法的效力位阶高低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第二、在同一主体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和修改
33、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高于不成文法。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问题,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 82 条还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法律效力的裁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
3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
35、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调整不同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第 7 页法律体系的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首先,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国内现行法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其次,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再次,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是制度和思想的产物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
36、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根据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是由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换言之,为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现存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首先的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其次的标准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我国法律体系中核心的法律部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和基础。宪法是 1982 年制定的,迄今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改。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法
37、律,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2)选举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3)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等;(4)特别行政区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5)立法方面的法律,如立法法等;(6)涉及国家主权的法律,比如国旗法、领海和毗连区法等。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等。3、刑法 4、民商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采取
38、的是单行法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我国目前关于商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海商法等。5、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会计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资源法
39、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8、军事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9、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部分,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程序法部门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二者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2)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3)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现。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是:(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
40、同。法律渊源是各种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组成这些基本结构单位的主要成分是法律条文。法律体系其基本结构单位是诸如宪法、民法、刑法等类别的法律部门,而组成这些基本结构单位的主要成分是法律规范。(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法律渊源是按照法的创制机关的等级和隶属关系进行划分的。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进行划分的。(3)影响的因素不同。法律渊源是直接受法的创制机关的职权和多样性影响的,而且在它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如法第 8 页律文化水平、立法技术等,显得更为突出。而法律体系是直接受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多样性影响的,在对它的理论抽象和构想中,不以人的
41、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起着决定的作用。(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渊源是能够感觉的物质形式,即各种规范性文件去体现一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经过一定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制定的特点: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主要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非经国家机关授权
42、或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这项活动。其次,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法律制定活动,而是享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再次,法律制定不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唯一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是这些活动在我国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首先,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定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次,通常都是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来确定的,即法律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再次,立法程序不仅包括对法律制定活动本身的规定,而且还往往包括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
43、的活动。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包括:立法解释;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立法体制
44、是指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 ;( 2)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
45、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四)省、
46、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 9 页(五)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
47、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 66 条第 2 款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七)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立法法第 9 条规定:“本法第 8
4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第 10 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立法法第 11 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立法法第 56 条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49、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立法法第 65 条还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一)法律案的提出。这是第一阶段。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