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潮青会 商铺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二 O 一二年三月一日1出租方:邱珊(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华纺易城 15 号楼 4 单元 1202身份证号码: 210302198204172125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址:联 系 电 话 : 邮政编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址:联 系 电 话 : 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就“潮青会购物广场”商铺租赁经营事宜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于二 0 一二年三月一日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场地的位置与面积1.1 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
2、兴隆西街 2 号第 1 层 B17 号铺(以下称场地)租赁给乙方从事经营活动。1.2 乙方租赁场地建筑面积为 13 平方米。第二条 场地的用途与管理 2.1 甲方提供给乙方租赁的场地用途为经营销售、展示时尚服饰。且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乙方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2.2 乙方如要改变场地用途(内容) ,须征得甲方或丙方的书面同意许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改变场地用途的有关手续。2.3 乙方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在租赁场地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行为及作任何不利于甲方或相邻租赁场地的行为。第三条 场地租赁年限与豁免期限3.1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场地期限为捌个月,租赁期限即从 2012 年 3 月 1
3、日至2012 年 10 月 28 日止。起租日期:2012 年 3 月 1 日。3.2 在租赁期届满前的 30 天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签场地租赁合同,并重新商谈租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第四条 保证金24.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同意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以及设备使用保证金共计¥10000 元;大写人民币共壹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以及店内现有装修和设备的担保。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租赁以及设备使用保证金后,甲方给乙方开具场地及设备使用保证金收条。4.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同意向甲方支付商铺自用电费¥元,大写人民币元。4.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同意向甲方支付商铺剩余网费¥
4、元,大写人民币元。4.4 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关从属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各项保证金。4.5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根据约定解除合同时,在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缴清各类费用,并交还租赁场地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依照场地及设备使用保证金收条将各项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同时乙方将场地及设备使用保证金收条归还甲方。第五条 场地及设备租赁费5.1 乙方租赁的场地按季度计收,按建筑面积每季度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场地租赁费从起租日起计算。由于甲方低于市场价格租赁给乙方场地,因此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后,甲方给乙方开具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收条。如乙方需甲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
5、承担。第六条 其他自理费用6.1 场地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场地内各项设施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6.2 乙方因租赁场地及经营按规定须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或应分摊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并准时缴纳。6.3 场地租赁期间除房租以外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交纳。第七条 各类费用的缴纳时间及约定7.1 本场地采用先缴费后租赁的原则,乙方须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交纳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元大写人民币共 元。乙方须于二零一二年伍月贰拾伍日以前交纳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10 月28 日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元大写人民币共 元。7.2 乙方
6、不预交场地及设备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如超过缴费日期交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拖欠日乘以月应缴费用总额乘以百分之三。乙方欠缴费用满 10天以上,甲方有权停止其场地的租赁作乙方违约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第八条 场地及设备交付与交还8.1 甲方应于签署本合同 2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乙方应于甲方交付场地之日接受交付,否则视为甲方已于二 0 一二年三月一日向乙方交付场地。8.2 在甲方交付场地时应就场地状况书面及拍照签字确认。8.3 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将场地交还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
7、若有)由乙方承担。8.4 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将场地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原来状况并交还甲方,并承担因恢复原状而直接或间接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乙方未将场地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按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场地的现状收回场地而无须向乙方另作补偿。8.5 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验收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自然磨损除外)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归还场地的所有钥匙(若有)。8.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还场地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发出自行收回场地的通知书而无须实际进入场
8、地的方式收回场地,也有权在场地的大门上加锁或更换场地原锁的方式自行收回场地。8.7 如甲方决定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应具备合法的前提)自行收回场地,而场地内仍有乙方遗留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时,甲方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理该等物品,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8.8 乙方搬离场地时,不得以对甲方场地的改善、增设他物表示同意为由,要求甲方偿还其对场地的改善、增设他物时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内装修、附属设施和各种设备等的费用) ,亦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搬迁费等。8.10 本条款所述的交还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乙方已将场地恢复至甲方
9、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的现状) ,并将场地归还甲方;(2)乙方已与甲方共同验收了场地内附属设施,并对损坏部分(自然磨损除外)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3)乙方已将场地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若有);(4)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了书面的交接单。第九条 场地装修及设施的维护保养9.1 乙方如需对场地进行装修整改或安装设备,必须报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装修整改或安装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实施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9.2 乙方的装修整改或安装设备时必须遵守商场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不得
10、擅自或违规进行装修或设备安装,由于乙方未遵守商场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9.3 若有关部门对乙方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应立即按要求整改其装修。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相邻场地租赁人的利益受损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9.4 乙方应当保证各项装修工程不影响或妨碍相邻租赁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正常营业。9.5 若有关部门对乙方之相邻场地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应当立即协助和配合,以便于相邻场地租赁人完成整改。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相邻场地租赁人的损失的,乙方和相邻场地租赁人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6 场地经乙方验收后,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内公用装置和设施出现的
11、任何损坏或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于该项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7 乙方如发现场地内的公用装置、设施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员擅自处理该故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9.8 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设备需要更换时由乙方用同型号的设备进行替换,乙方不得用不同型号的设备对已损坏设备进行更换。如有特殊需要甲方可协助乙方对已损坏设备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9 乙方不得安装破坏墙体、墙体表面壁纸、已有设备和线路的装置、设施及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甲方场地内已有的
12、灯具、线路设备、固定装置、设施及设备。乙方不得将甲方场地内已有的灯具、线路设备、固定装置、设施及设备搬离甲方的租赁场地。由此造成的损失、人身伤害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9.10 除乙方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设施及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安装固定装置、设施及设备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11 如发生上述事件而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各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仲裁机构对责任做出界定,各方按仲裁机构的界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营业管理10.1 乙方保证对其经营的商品享有合法所有权,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10.2 乙
13、方经营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10.3 经营的商品不得侵犯他人已得注册商标租赁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10.4 乙方经营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若发生毁损、灭失或盗窃等概由乙方自行承担。10.5 乙方应与其委派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争议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0.6 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仲裁、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出租商铺用作抵押、担保、转让等,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
14、偿损失,乙方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10.7 乙方每日营业时间必须按照商场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0.8 乙方应逐日连续而不中断地营业。第十一条 变更的事项11.1 由于甲方本着协助乙方创业的前提下将场地及设备低于市场价格租给乙方,因此场地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其租赁的场地及设备转让给第三方租赁。11.2 由于甲方本着协助乙方创业的前提下将场地及设备低于市场价格租给乙方,因此在起租日期过后三个月即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以后,如果甲方需将场地及设备租给第三方,乙方需配合甲方在三日内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在乙方达到场地及设备交还条件后依照本合同第四条中约定内容退还乙方保证金。合
15、同自动解除。11.3 由于甲方本着协助乙方创业的前提下将场地及设备低于市场价格租给乙方,因此乙方不得以联合经营、分租等方式将其租赁的场地及设备分割转让给第三方租赁。第十二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甲方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场地租赁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 有权因检查场地结构、检修一切设备设施、经营管理、租赁场地及设备等原因随时进入乙方场地范围进行工作。3) 有权监督乙方守法依约经营,监督场地的用途。4) 由于甲方本着协助乙方创业的前提下将场地及设备低于市场价格租给乙方,因此在起租日期过后三个月即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以后有权将现有的场地及设备在高于现有的租赁价格前
16、提下转让给第三方租赁。4) 有义务于场地移交时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良好的场地及场地设施。5) 有义务保障乙方在守法依约经营的情况下不被干涉而自主经营。1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有权守法依约正常租赁场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2) 有权经报请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对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3) 有权于起租日期过后三个月即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以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场地租赁权。4) 有义务准时按量缴纳场地租赁费、其他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费用以及工商管理费、税收等政府部门规定要乙方缴纳费用。5) 有义务接受协助甲方对场地的用途和守法依约经营进行监督,绝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现代广场的整体信誉。6
17、) 有义务合理租赁所有公共设备和场地、积极维护场地和有关的设备设施,确保场地整体安全。7) 有义务在合同期内协助甲方出租场地及设备。第十三条 合同之解除13.1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1)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 政府决定征用场地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场地;13.2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交还场地:1)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并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立即缴付应付款项的书面通知后 十 天内仍未缴付应付款项;2)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缴付或补足保证金
18、;3) 如果乙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十 天内未予纠正;4) 如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其破产、解散或进行清盘(除合并或改组的清盘外) ;如乙方是个人当其死亡、精神失常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乙方对场地享有的权益被法院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者乙方在场地内的任何财产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6)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经营商号及经营品牌,或做与所经营之产品无关的广告、宣传;7)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场地或设施严重损坏的;8) 场地连续 三 天未营业或 一个月 内累计停业时间达 四十
19、 小时或年累计达 六十 小时;9) 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场地转让、出借、出售、抵押与任何第三方经营、合营或联营,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场地并解除合同。713.4 出现本条款第 1、2、3 点的情况时,本合同自甲方将终止合同的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行终止。甲方也可在通知书中规定另一确定日期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13.5 本合同依照本条约定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还该场地,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还该场地,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行收回该场地,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3.6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四条
20、 违约责任14.1 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甲方除可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外,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 要求乙方就其逾期支付之应付款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 乙方如拖欠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并在甲方或丙方向其发出要求乙方立即缴付应付款项的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仍未缴付该等应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行收回该场地,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或丙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3) 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来抵偿乙方欠缴的任何应付款项。在甲方或丙方按本合同规定用保证金充抵乙方的应付
21、款项后,所持保证金少于 50%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有关要求补足保证金通知的当日将保证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就未足部分的保证金每日按 3%向乙方收取违约金。14.2 乙方无故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甲方依据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13.2 款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保证金。甲方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后,不影响甲方请求乙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14.3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交还场地,在逾期交还的期间内,甲方有权收取相当于原应付场地租赁费 150%的临时租赁费,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而本合同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14.4 如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违反本合同
22、其他任何条款,乙方应在十天内予以纠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有关通知后十日内进行赔偿。逾期未予赔偿的,应从收到通知之日起承担每日按 3%的违约金滞纳金。14.5 由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遵守商场相关管理规定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14.6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仍负有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债务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自行收回场地并留置场地内任何由乙方所有或占有8的财产。甲方留置乙方财产后一个月内,乙方仍未完全履行应负债务的,甲方有权拍卖、变卖留置的财产,并有权对所得款项经扣除公证费、保管费、拍卖费等行驶留置权的费用后优先受偿。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15.1
23、租赁期间,建议乙方购买场地内财产保险,也可委托甲方统一代购,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15.2 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责场地内的卫生清洁及财产的保管。15.3 乙方(签约人、签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乙方的授权委托人)为本场地的安全防火责任人。该安全防火责任人必须按政府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搞好场地的安全防火工作。15.4 租赁期间,乙方因租赁场地和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15.5 租赁期间,若乙方拖欠商场费用,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及时向商场缴纳;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6.1 本合同租赁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规政策变化、政府征用拆除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24、观情况等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及乙方各自承担,场地租赁费按日计算结算。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处理17.1 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如继续租赁场地,可于租赁期届满前三十天书面向甲方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场地租赁权;乙方如继续租赁场地,须与甲方重新签订新的场地租赁合同;乙方如不继续租赁场地,须于本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书面明确告知甲方。17.2 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后 5 日内,如不继续承租上述商铺,须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出场地;迁出前须结清一切应付甲方的款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好歇业手续。17.3 不论任何情况
25、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迁出时除属于乙方所有的商品、货物、家具、办公用品等动产外,场地内的一切装修、基本设施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件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携离,否则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18.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未获解决前,双方必须继续按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承担违约责任。9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19.1 本合同自乙方完全缴足合同保证金并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之日止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通知的送达20.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用面交方式送达的,以送达时间为收到时间。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乙方为本地的,寄出后三天即视为送达,乙方为外地的,寄出后五天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份数21.1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日 期: 日 期: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