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资 料 汇 编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2016 年 7 月 1 目 录 如何编制和组织论证 50 米以上幕 墙工程专项方案 1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5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5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争议技术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活动指导暂行办
2、法的通知 40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作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3 1 如 何编制和组织论证 50 米 以上幕墙工程 专项方案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孙玉明 一、 编制专项方案 1、工程概况应包含的内容: 1) 工程的参建单位; 2) 建筑高度、建筑幕墙高度、幕墙种类、各类幕墙的最高高度、幕墙最大构件的长度、最大板块的重量、规格; 3) 材料的水平和垂直运输的方法; 4) 幕墙安装施工的方法和机具; 5) 幕墙安装的开、竣工日期; 6) 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 7) 工程较大危险源的分析; 8)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包含材料的进、出路 线,装卸位置,材料堆放位置
3、,临时设施的布置,消防器材的布置,塔吊、升降机位置,影响安全施工设施的位置和距离等。 2、针对工程较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 最大、最重、最长材料的装卸、水平运输的安全措施。 2) 材料采用升降机、塔吊进行垂直运输的安全措施,特别是最大、最重、最长材料垂直运输的安全措施。 3) 脚手架施工的安全措施: 提供总包脚手架方案或经专项论证的报告,并针对工程提出调整要求和验收方法; 专门搭拆脚手架的方案和验收方法; 对悬挑脚手架部位施工的处理方案和要求; 在脚手架 上施工的防坠落、防火、防物体打击和安全用电等安全措施,特别是最大、最重板块在搬运与安装、复杂立面和防火等安装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4、 4) 采 用吊篮施工的安全措施: 2 提供由吊篮出租单位针对该工程编制的专项方案和验收方法; 吊篮施工的高空临边、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和安全用电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单元板和复杂立面。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5) 小炮车吊装的安全措施: 小炮车应提供经检测合格的证明; 当采用非标小炮车时应编制专项方案,方案中应包含设计图纸、计算书、加工组装、验收的方案; 小炮车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6) 单轨吊的专项方案: 应单独编制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中应包含单轨吊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加工制作、安装的要求和验收标准; 单轨吊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特别是高空临边、防坠落和安全用电等安全措施。 7)屋
5、 面钢结构,采光顶施工的安全措施: 钢结构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采用满堂脚手架施工的脚手架塔拆方案和验收。 在满堂脚手架上施工的安全措施,特别是防火措施。 8) 特殊部位施工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升降机、塔吊、单轨吊拆除部位、伸出屋面部位等施工的安全措施。 9) 收尾阶段的安 全措施。 3、施工现场常规的安全措施: 1) 材料堆放、危险品存放、安全用电、消防器材的配置、防火、临边围护、防坠落、防物体打击等的安全措施。 2) 根据不同季节和工程特点制定的安全措施。 3) 与兄弟施工单位安全配合的措施。 4、 编制应急预案: 1) 应急小组成员和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应明确,分工应固定不交叉。 3 2)
6、应根据各不同应急情况编制处理预案,达到最短时间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5、注意事项: 1) 以上仅常见内容,如有其他涉及安全的内容应予补充在内。 2) 不可将公司或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照搬照抄 代替专项方案,应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将相关的内容针对性地加以调整补充灵活应用。 3) 不可将上述内容机械地套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编制。 二、专项论证 1、专项论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安全专项方案 2) 施工组织设计 3) 施工图 4) 脚手架搭设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或经论证出具的论证意见 5) 吊篮出租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 6) “小炮车”的设计、计算书或合格证书 7) 单轨吊的设计和计算书
7、 2、论证单位必须为经上海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备案的单位; 3、论证时总包、监理和幕墙现场施工的编制专 项方案的人员必须到会参加,建设单位也可派人参加; 4、论证专家应是熟悉施工现场管理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幕墙专家,当有“小炮车、单轨吊等非标准特种机具施工时,应配置一名熟悉施工机具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5、专项方案和资料应提前交组织论证的单位预审,确定专家名单并将资料送达各与会专家查阅。 4 三、论证意见的处理 50m 以上建筑幕墙一般均为专业分包,对专项论证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由幕墙施工单位直接委托论证的专项方案,经论证提出的论证意见,幕墙施工单位修改调整后,交总包、监理审核批准
8、,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方案 纳入总包的专项方案,在总包的统一管理之下实施,审批手续交组织论证单位备案; 2、由总包单位委托论证的专项方案,经论证提出的可行论证意见,应由总包单位负责修改调整后,经监理、总包单位部门审批后,交组织论证单位备案,当论证提出不可行论证时,应修改后重新论证; 3、当幕墙改造工程的幕墙施工单位为总包时,按上述第 2 条处理; 4、论证工作结束后,论证单位应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沪建科技办字 2016第 114 号”文的规定及时向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四、论证中的注意事项 1、幕墙施工单位在编制专项方 案前必须认真学习建设部 87 号 文,领会精神、参
9、照如何编制 50m 上以幕墙工程专项方案的思路,针对性地编,切不可盲目下载电脑上的内容作为专项方案的内容; 2、组织论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 87 号 文和市安质监总站及科技委的要求,真正为了安全开展论证工作,绝不能将此论证作为程序性工作,更不能为了经济效益不注重论证质量 ; 3、论证专家应注重职业道德,为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地发挥专家作用。 5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0987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0、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 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
11、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 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6 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12、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 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
13、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 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7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 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
15、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8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
16、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9 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
17、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
18、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10 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19、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建质 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20、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 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11 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1、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 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12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
22、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 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
23、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13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 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
24、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 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 2015 56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的分
25、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 号)的有关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15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以下简称方案论证),及论证机构、
26、专家的监督管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的范围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 号)附件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方案论证专家库,组织开展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论证方式) 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风险程度,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 下简称施工企业)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
27、托论证机构开展论证活动。 16 前款所称论证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委托开展专项方案论证的单位。 以下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论证活动: (一)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风险特别大或对周边环境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施工企业职责) 施工企 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
28、(二)应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应于专家论证会议前不 少于 2天,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供专家审阅; (三)应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四)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施工方案; (五)应及时登录相关管理系统录入方案论证相关信息。专项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17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提供符合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 (二)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三)监督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施工。 施工企业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职
29、责)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二)应提供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供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的资料 ; (三)应按规定依据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施工企业改变经论证通过的方案。 第八 条(相关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企业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第三章 论证专家管理 第九条(论证专家库的建立) 本市论证专家库实行分职业、分专业类别设立。 根据学历、实践经验以及学科贡献等背景,论证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论
30、证专家条件) 18 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年龄宜为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具有高级及以 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论证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与本论证方案一致的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论证专家认定) 论证专家应按下列程序认定: 本人自愿,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由市建设管理委批准,进入专家库,从事专项方案论证业务。 第十二条(论证专家职责) 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
31、职责: (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三)公正、客观地表达论 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 (四)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参加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每年不得少于 8 课时。 专家库建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19 第四章 论证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论证专家组成) 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 5 名。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同职业、类别的论证专家组合而成;论证专家的选择宜与论证工程的
32、风险程度相对应。 本工程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方案论证。 同一论证专家不得参与不同机构组织的对同一方案的论证。 第十四条(论证的主要程序) 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 (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三)出具论证报告; (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 (五)登录相关管理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 第十五条(论证会议主要程序)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论证组组长,论证组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表达意见,参与讨论; (四)论 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
33、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论证会议对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议: 20 (一)论证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六)监督机构视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论证内容 ) 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论证专项方案的技术路线以及内容的正确性、完整 性和可行性; (二)论证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 依据的正确性;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论证报告要求 ) 论证
34、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论证报告结论应明确为“可行”或“不可行”; (二)论证报告意见应分为整改类和建议类。整改类意见 必须执行。当结论明确为可行的,整改类意见修改完成,经企业审批后,必须反馈论证机构或论证组组长备案; (三)论证报告中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应明确理由以及修改 要求; (四)论证报告填写应规范,不得任意涂改; (五)论证报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名,每个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应附后;由论证机构组织的,论 证机构还应加盖论证机构公章。 21 (六)论证报告应在论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施工企业。 论证报告文书样本,由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争议仲裁 )
35、对论证报告存在争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申请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进行论证仲裁。 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深化和完善要求 ) 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化调整后,应重新审批;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施工企业应再按规定程序,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重新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论证专家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论证组组长不得调整; 重新论证时应 提交原论证报告及整改情况说明。 专项方案设计或施工发生重大变化,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按 规定的专项方案论证程序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档案 ) 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形成专项方案论证档案,留存备查。档案至少应包括 :项目的方案文本、论证
36、会议签到、论证专家意见和建议、论证报告等资料。 方案由机构论证的,论证档案由论证机构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分别留存;方案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论证的,论证档案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留存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考核职责 ) 监督管理考核职责以下: 22 (一) 参建相关各方可对论证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可网上录入; (二)市安质监总站及各监督机构负责在日常监督工程的过程中对参建相关各方、论证机构、论证专家的论证行为实行动态监督; (三)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对论证机构及论证专家的论证工作质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年度进行诚信考核。日常监督情况、年度诚信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市
37、建设管理委。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管内容 ) 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情况; (二)论证专家库中选取论证专家,且论证专家及其组成情况; (三)方案 论证程序规范; (四)方案论证报告中要求进行完善的方案审批规范性; (五)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六)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管内容 )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相关督促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二)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情况; (三)对于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管内容 )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38、,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23 (一)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情况; (二)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三)擅自要求施工企业改变经论证通过的方案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论证机构监管内容 ) 对论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从论证专家库中选取论证专家;论证专家及其组合符合规定; (二)方案论证程序规范,论证报告编制客观、严谨并及时反馈施工企业; (三)按规定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 (四)建立论证专家内部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论证专家监管内容 ) 对论证专家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专家专业必须与所论证工程相匹配
39、; (二)书面论证意见有明确理由以及修改要求,结论明确; (三)论证的意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管方法 ) 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方法 : (一)日常监督比对。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现场抽查比对各方的相关行为; (二)事故及不良业绩追踪。对发生事故的工地进行调查,跟踪追溯各方的相关行为; 24 (三)年度考核。每年度应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论证机构、论证专家的工作纪律、论证工作质量、论证工程的实际效果等进行汇总记录、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结果 ) 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论证工作不规范,未按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的,责令 整改;必要时责令工地停工,重新论证; 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
40、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论证机构及论证专家分别实施约谈、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论证资格等处理;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论证专家给予表彰及资格升级;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论证机构、论证专家,予以暂停参与论证直至取消论证资格。 诚信记录、年度考核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结束,有效期 5 年。 25 关于贯彻落实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41、项工程专家论证 管理办法有关 事项 的 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16 2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沪建管 2015 569 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危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是上海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日常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 。涉及危大工程工地的总包、监理、论证机构等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 )门户网站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平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栏目,登录、填报、查询、比对分析危大工程及专家论证的相关信息。 论证机构到市住
42、建委科技委办公室登记后,凭获取的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系统。 二、 危大工程信息填报 工程开工后,由总包项目负责人(或总包项目负责人委派用户)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栏目填报工程所涉及的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包括类别、危险性程度、范围、拟开始日期 、分包单位等内容,逐一按提示详细填报,不得遗漏。 监理单位需对总包单位填报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及时进行审核。 26 三、 论证的具体要求 1、无论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还是委托论证机构组织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应按相关文件规定,选取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选取不符合规定的,论证工作无效。 论证前,论证组织单位应在网上填报论证专家相关信
43、息,监理单位应填报审核信息。 2、需市住建委科技委办公室指导的三类工程,经科技委办公室指导通过后方可实施。科技委办公室指导结论网上可查询。 3、对论证报告存在争议的,委托论证单位可申请市住建委科技委办 公室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结果,网上可查询。技术复核结论将作为对论证专家和机构的考核依据。 四、 论证报告的录入 论证报告出具后的 5 日内,总包单位、论证机构应如实将论证信息录入网上系统。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论证信息也应及时网上录入。监理单位应对总包和论证机构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监督。 五、 论证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如对方案论证结论无异议,则应严格按论证结论进行方案调整和实施。如论证报告中涉及整
44、改类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落实方案整改,整改后的方案需报论证专家组长备案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方案调整、 备案、实施等工作,论证专家组应对方案的调整、备案和实施加以跟踪追溯。 27 六、 总结分析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危大工程论证管理系统,结合日常实施情况,对方案编制、论证结论、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危大工程方案编制、论证以及施工管理水平。 论证专家和论证机构应及时将论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反馈给相关监督机构和科技委办公室。 论证专家和论证机构应积累危大工程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方案论证经验,提高方案论证水平。 七、 监督处理 各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
45、应加强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比对工作:发现专家论证不符合规定的 ,可责令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对危大工程论证存在不良记录的工地,加强监管力度;对危大工程发生事故及存在不良业绩的工地进行追踪比对,强化对危大工程管理相关各方履职情况的抽查和处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6 年 4 月 1 日 28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科技办字 2016第 112 号 各部门: 现将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 行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市安质监总站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建立论证专家库规范化管理制度,使专家库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聘用、统一使用、统一管理;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