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663624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震灾后危险建筑物紧急鉴定作业基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內政部 85.2.5 台內營字第 8572202 號函頒訂內政部 92.6.9 台內營字第 0920087109 號函修正內政部 96.8.23 台內營字第 0960803884 號令修正一、為實施危險建築物之緊急鑑定作業,以利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震災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徵調緊急鑑定人員進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經徵調之緊急鑑定人員於接獲徵調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上開緊急鑑定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及另行補發徵調書。 前項所稱緊急鑑定人員,係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並參加講習,向直轄市、

2、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 (一) 建築師。 (二) 土木技師。 (三) 結構技師。 (四) 大地技師。 三、緊急鑑定人員進行作業時,得參考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如附表一),並依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表及鑑定評估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逐項調查填寫。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將該緊急鑑定表及鑑定評估表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所稱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係指為加速震災後緊急鑑定作業進行,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該通報表,將沒有損壞之建築物予以排除。 四、緊急鑑定結果以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告示標誌表示之(如附圖一、二)。建築物有危險

3、之虞者,應暫時停止使用,經補強或排除危險後始得使用。 前項標誌應於緊急鑑定後即刻張貼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並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技師公會,共同建置緊急鑑定人員名冊及資料庫,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檢討更新資料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每年至少一次)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動員演練。附表一 縣(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緊急通報表編號:壹、基本資料通報時間:年月日,上午/下午時緊急通報人員:所屬單位:建築物名稱: 聯絡人:建築物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鄰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4、聯絡人電話:(0 ) 行動電話:用 途 住宅 商店辦公室 醫院 學校 政府機關 工廠 其他規 模 地上層;地下層,底層大小約 mm結 構 鋼筋混凝土 鋼骨 磚造 木造 其他貳、通報項目損壞狀況 輕微 中度 嚴重1 建築物整體塌陷、部份塌陷、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2 建築物整體或部份樓層明顯傾斜3 建築物柱、梁損壞,牆壁龜裂4 墜落物與傾倒物危害情形5 鄰近建築物傾斜、破壞,影響本建築物之安全6 建築基地或鄰近地表開裂、下陷、邊坡崩滑、擋土牆倒塌、土壤液化7 其他(如瓦斯管破裂瓦斯外溢、電線掉落、有毒氣體外溢等)註:通報項目 1、2、6 如屬於輕微者,即表示該通報項目無損壞狀況。附表二 縣(市)政府

5、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表緊急鑑定表編號:危險標誌編號:(無需張貼危險標誌者免填)壹、基本資料時間:年月日,上午/下午時 緊急鑑定機關:縣(市)政府緊急鑑定人員: 編組號碼:所屬單位:建築師 土木技師 結構技師 大地技師 公會建築物名稱: 聯絡人:建築物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鄰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聯絡人電話:(0 ) 行動電話:用 途 住宅 商店辦公室 醫院 學校 政府機關 工廠 其他規 模 地上層;地下層,底層大小約 mm結 構 鋼筋混凝土 鋼骨 磚造 木造 其他貳、 結構體及大地工程受災程度調查(填寫適合項目,無適合者不填寫)說明:1.填寫下列表列各項判斷等級前

6、,請詳閱縣(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定評估表及參考圖例。2.表中項次貳第 3、4、5 項之柱、梁或結構牆損壞係以受損最嚴重之一層樓(調查樓層:第層)為判定依據。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輕微) 、乙(中等) 、丙(嚴重)1.建築物整體或部分樓層傾斜。 ()2.基礎與上部結構脫離、錯開及柱基礎淘空程度。 ()3.柱損害程度。 ()4.梁損害程度。 ()5.結構牆(含剪力牆、承重牆)損害程度。 ()6.地裂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7.邊坡及擋土牆損害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鋼筋混凝土結構8.鄰近建物傾斜度數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輕微) 、乙(中等)

7、 、丙(嚴重)1.建築物整體或部分樓層傾斜。 ()鋼造結構2.基礎與上部結構脫離、錯開及柱基礎淘空程度。 ()3.柱損害程度。 ()4.梁損害程度。 ()5.結構牆或斜撐損害程度。 ()6.地裂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7.邊坡及擋土牆損害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8.鄰近建物傾斜度數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含加強磚造,或以磚牆為主之磚木混合結構。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輕微) 、乙(中等) 、丙(嚴重)1.建築物整體或部分樓層傾斜。 ()2.基礎與上部結構脫離、錯開及柱基礎淘空程度。 ()3.柱損害程度。 ()4.屋頂及樓版之支承移位。 ( )5.磚牆損害程度。 ()6.地裂影響

8、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7.邊坡及擋土牆損害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磚造結構8.鄰近建物傾斜度數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依右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甲(輕微) 、乙(中等) 、丙(嚴重)1.建築物整體或部分樓層傾斜。 ()2.基礎與上部結構脫離、錯開及柱基礎淘空程度。 ()3.柱損害程度。 ()4.屋頂與樓版之支承移位。 ( )5.木牆或竹泥牆損害程度。 ()6.地裂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7.邊坡及擋土牆損害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木或竹泥造結構8.鄰近建物傾斜度數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 ()參、墜落物與傾倒物受災程度調查一、 外部非結構體受災程度調查(填寫適合項目,無適合者不填

9、寫:甲、輕微 乙、中等 丙、嚴重)1.玻璃窗、外部裝修材(含外牆面)之損害程度。 ( )2.屋簷、陽台、女兒牆之損害程度。 ( )3.屋頂廣告塔、水塔及空調冷卻塔之損害程度。 ( )(一)墜落物 4.窗型冷氣、招牌、鐵窗之損害程度。 ( )1.屋外樓梯之損害程度。 ( )2.圍牆之損害程度。 ( )(二)傾倒物 3.其他( ) ( )二、 內部非結構體受災程度調查(填寫適合項目,無適合者不填寫:甲、輕微 乙、中等 丙、嚴重)1.天花板的裝潢和照明器材、牆壁垂吊器具之損害程度。 ( )2.天花板空調管線之損害程度。 ( )(一)墜落物 3.其他( ) ( )1.隔間牆損害程度。 ( )2.高櫃之

10、損害程度。 ( )3 內部樓梯之損害程度。 ( )(二)傾倒物4.其他( ) ( )肆、緊急鑑定結果緊急鑑定依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表進行緊急鑑定,其有危險之虞者,應張貼緊急鑑定告示標誌,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張貼黃單標誌,並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參之墜落物與傾倒物受災程度調查表有 1 項或以上評為丙者。 貳之第 8 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緊急鑑定人員判斷有危險應暫時停止使用,並敘明理由者。二、張貼紅單標誌,並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貳之第 1、2 項其中一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貳之第 3、4、5 項其中一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貳

11、之第 6 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貳之第 7 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緊急鑑定人員判斷有危險應暫時停止使用,並敘明理由者。備 註1. 請填寫特別嚴重損壞的項目並提供緊急耐震補強之建議。2. 請貼上照片、手繪草圖等與緊急鑑定有關之其他資料。3. 其他說明附 表 三 縣(市)政府震 災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鑑 定 評 估 表建築物名稱: 緊急鑑定表編號:緊急鑑定人員: 危險標誌編號:(無需張貼危險標誌者免填)建築物地址:縣(市)鄉(鎮市區)里(村)鄰路(街)段巷弄號樓壹、結構體及大地工程受災程度評定一 .建 築 物 整體 或 部 份樓 層 傾 斜評 估1.建 築 物 傾 斜 率 (

12、 ) 。2.傾 斜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評 估 ( ) 甲 ( ) 乙 ( ) 丙 。 ( 甲 、 輕 微 : 傾 斜 率 未 滿 1/60; 乙 、 中 等 : 傾 斜 率 1/60至 1/30; 丙 、 嚴 重 : 傾 斜 率 超 過 1/30) 。二 .基 礎 與 上部 結 構 脫離 錯 開 及基 礎 淘 空程 度 之 評估1.柱 基 總 數 ( ) 。2.柱 基 淘 空 或 與 上 部 柱 牆 結 構 脫 離 、 錯 開 達 五 公 分 以 上 ( ) 根 。3.前 項 占 柱 基 總 數 ( ) 。4.柱 基 受 災 程 度 等 級 評 估 ( ) 甲 ( ) 乙 ( ) 丙 。

13、 ( 甲 、 輕 微 : 未 滿 10 ; 乙 、 中 等 : 10 至 20 ; 丙 、 嚴重 : 超 過 20 ) 。三 .柱 損 害 程度1.柱 總 數 ( )根 。 ( 不 含 非 結 構 柱 , 以 損 害 最 嚴 重 樓 層 計 之 )2.受 損 柱 達 者 ( )根 , 占 柱 總 數 ( ) 3.受 損 柱 達 V 者 ( )根 , 占 柱 總 數 ( ) 。4.柱 損 害 程 度 等 級 評 估 ( )甲 ( )乙 ( ) 丙 。 ( 甲 、 輕 微 : 柱 無 或 V 級 損 害 ; 乙 、 中 等 : 柱 損 害 度 級 加 V 級 者 占 柱 總 數 20 以 下 ;

14、丙 、 嚴 重 : 柱 損 害 度 V 級者 占 柱 總 數 超 過 10 或 級 加 V 級 者 占 柱 總 數 超 過 20 )四 -1.梁 損 害程 度1.梁 總 數 ( )。 ( 兩 端 均 不 與 結 構 柱 牆 相 接 者 不 計 ; 以 損 害 最嚴 重 樓 層 計 之 )2.受 損 梁 達 者 ( )根 、 占 梁 總 數 ( ) 3.受 損 梁 達 V 者 ( )根 、 占 梁 總 數 ( ) 4.梁 損 害 程 度 等 級 評 估 ( )甲 ( )乙 ( ) 丙 。 ( 甲 、 輕 微 : 梁 無 或 V 級 損 害 ; 乙 、 中 等 : 梁 損 害 度 級 加 V 級

15、者 占 梁 總 數 20 以 下 ; 丙 、 嚴 重 : 梁 損 害 度 V 級者 占 梁 總 數 超 過 10 或 級 加 V 級 者 占 梁 總 數 超 過 20 )四 -2.磚 、 木或竹泥造結構之屋頂及樓版1.支 承 長 度 : ( )公 分 2.支 承 移 位 : ( )公 分3.支 承 移 位 /支 承 長 度 : ( )2. 依 據 支承移出與原支承長度之比例研判受 災 程 度 等 級 :( )甲 ( )乙 ( )丙 。之支承移位評定 (甲 、 輕 微 : 支 承 移 位 /支 承 長 度 之 比 率 未 滿 1/4; 乙 、 中 等 :1/4-1/2; 丙 、 嚴 重 : 超

16、過 1/2)五 -1.結 構 牆(含 剪 力 牆 、承 重 牆 )損 害 程 度1.結 構 牆 總 長 ( ) 公 尺 。 ( 經 研 判 非 屬 承 擔 地 震 力 或 承重 者 不 計 。 總 長 係 以 水 平 剖 面 之 牆 長 總 和 ; 以 損 害 最 嚴 重 之樓 層 計 之 )2.受 損 結 構 牆 達 者 ( ) 公 尺 、 占 結 構 牆 總 長 ( ) 。3.受 損 結 構 牆 達 者 ( ) 公 尺 、 占 結 構 牆 總 長 ( ) 。4.結 構 牆 損 害 等 級 評 估 ( )甲 ( )乙 ( ) 丙 。 ( 甲 、 輕 微 : 結 構 牆 無 或 V 級 損 害

17、 ; 乙 、 中 等 : 結 構 牆 損害 度 級 加 V 級 者 占 結 構 牆 總 長 20 以 下 ; 丙 、 嚴 重 : 結構 牆 損 害 度 V 級 者 占 結 構 牆 總 長 超 過 10 或 級 加 V 級 者占 結 構 牆 總 長 超 過 20 )五 -2.磚 造 或加 強 磚 造之 建 築 物磚 牆 損 害程 度1.磚 牆 總 長 ( ) 公 尺 。 ( 總 長 係 以 水 平 剖 面 之 牆 長 總 和 ;以 損 害 最 嚴 重 之 樓 層 計 之 )2.磚 牆 裂 縫 大 於 0.5 公 分 者 之 水 平 牆 長 ( ) 公 尺 、 占磚 牆 總 長 ( ) 3.磚 牆

18、 損 害 等 級 評 估 ( )甲 ( )乙 ( ) 丙 。 ( 甲 、 輕 微 : 磚 牆 損 壞 未 滿 20 ; 乙 、 中 等 : 20 至50 ; 丙 、 嚴 重 : 超 過 50 )五 -3.鋼 造 結構 之 斜撐損害程度鋼 斜 撐 可 能 的 損 害 包 括 屈 曲 、 鋼 板 拉 裂 、 整 體 變 形 及 接 頭 的 破壞 等 , 由 此 些 項 目 損 害 情 形 來 判 定 損 害 程 度 : ( )甲( )乙 ( )丙 。六 .地裂影響本建築物安全程度以 地 裂 寬 度 、 長 度 、 條 數 以 及 是 否 穿 過 本 建 築 物 或 距 建 築 物 最短 距 離 等

19、 因 素 綜 合 評 定 其 影 響 程 度 : ( )甲 ( )乙 ( )丙 。1.建 築 物 受 邊 坡 滑 動 等 程 度 : ( 請 直 接 在 表 上 圈 選 )建 築 物 在 邊 坡滑 動 範 圍 內建 築 物 在 邊 坡滑 動 範 圍 邊 緣建 築 物 在 邊 坡滑 動 範 圍 以 外邊 坡 受 損 嚴 重 丙 丙 乙邊 坡 受 損 中 度 丙 乙 甲邊 坡 受 損 輕 微 乙 甲 甲2.擋 土 牆 損 害 對 建 築 物 安 全 影 響 程 度 :七 .邊 坡 及 擋土 牆 損 害對 建 築 物安 全 影 響程 度建 築 物 邊 緣 退縮 擋 土 牆 水 平距 離 小 於 擋

20、土牆 高 度 之 半 者建 築 物 邊 緣 退 縮擋 土 牆 水 平 距離 介 於 擋 土 牆高 度 之 半 至 一倍 深 度 之 間 者建 築 物 邊 緣退 縮 擋 土 牆水 平 距 離 大於 擋 土 牆 高度 一 倍 以 上者牆 身 受 損 嚴 重 丙 丙 乙牆 身 受 損 中 度 丙 乙 甲牆 身 受 損 輕 微 乙 甲 甲註 : 邊 坡 受 損 嚴 重 : 邊 坡 發 生 滑 動 者 。 邊 坡 受 損 中 度 : 邊 坡 未 發 生 滑 動 , 但 有 嚴 重 裂 縫 者 。 邊 坡 受 損 輕 微 : 無 明 顯 之 損 害 。 牆 身 受 損 嚴 重 : 牆 體 傾 斜 率 超

21、過 1/30 者 。 牆 身 受 損 中 度 : 傾 斜 率 1/30-1/60 者 。 牆 身 受 損 輕 微 : 傾 斜 率 未 滿 1/60, 未 發 生 變 位 。1.鄰 近 建 築 物 傾 斜 率 ( ) 。 ( 本 建 築 物 與 該 傾 斜 建 築 物 距離 大 於 傾 斜 建 築 物 高 度 二 倍 者 不 評 估 )2.鄰 近 建 築 物 傾 斜 影 響 本 建 築 物 安 全 評 估D/H鄰 近 建 築 物 傾斜 率本 建 築 物 與 該傾 斜 建 築 物 距離 與 該 建 築 物之 高 度 比 小 於0.5 者本 建 築 物 與 該傾 斜 建 築 物 距離 與 該 建 築

22、 物之 高 度 比 在0.5 至 1 之 間 者本 建 築 物 與 該傾 斜 建 築 物 距離 與 該 建 築 物之 高 度 比 在 1至 2 之 間 者鄰 近 建 築 物 傾斜 率 超 過 1/30者丙 丙 乙鄰 近 建 築 物 傾斜 率 在 1/30至 1/60 之 間 者乙 乙 甲鄰 近 建 築 物 傾斜 率 未 滿 1/60者甲 甲 甲八 .鄰 近 建 築物 傾 斜 度影 響 建 築物 安 全 程度 ( 甲 、 輕 微 ; 乙 、 中 等 ; 丙 、 嚴 重 ) 。貳、墜落物與傾倒物受災程度評定一、 外部非結構體受災程度調查(填寫適合項目,無適合者不填寫:甲、輕微 乙、中等丙、嚴重)依

23、右列評定等級填寫各項 甲 乙 丙(一)墜 1.玻璃窗、外部裝修材(含外牆面)之損害程度 小於 1% 1%10% 大於 10%2.屋簷、陽台、女兒牆之損害程度 無傾斜 微傾斜 明確傾斜3.屋頂廣告塔、水塔及空調冷卻塔之損害程度 無傾斜 微傾斜 明確傾斜落物4.窗型冷氣、招牌、鐵窗之損害程度 無傾斜 微傾斜 明確傾斜依右列評定等級填寫各項 甲 乙 丙1.屋外樓梯之損害程度 無傾斜 微傾斜 明確傾斜2.圍牆之損害程度 無傾斜 微傾斜 明確傾斜(二)傾倒物3.其他( ) 無傾斜 微傾斜 明確傾斜二、 內部非結構體受災程度調查(填寫適合項目,無適合者不填寫:甲、輕微 乙、中等 丙、嚴重)依下列判斷等級填

24、寫各項 甲 乙 丙1.天花板的裝潢和照明器材、牆壁垂吊器具之損害程度 健全 不明確有掉落之危險2.天花板空調管線之損害程度 健全 不明確 有掉落之 危險(一)墜落物3.其他( ) 健全 不明確 有掉落之 危險依下列判斷等級填寫各項 甲 乙 丙1.隔間牆損害程度 健全 不明確 有掉落之 危險2.高櫃之損害程度 健全 不明確 有掉落之 危險3 內部樓梯之損害程度 健全 不明確 有掉落之 危險(二)傾倒物4.其他( ) 健全 不明確 有掉落之 危險參考圖例:一、建築物傾斜 二、基礎與上部結構錯開或掏空三、柱損害程度I、輕微裂縫。II、有明顯之裂痕。III、混凝土保護層剝落。IV、可見柱筋或箍筋,但鋼

25、筋未挫屈且中間混凝土尚未暴裂脫落。V、箍筋斷裂脫落,主筋挫曲,混凝土碎裂,樓層下陷。四-1、梁損害程度I、輕微裂縫。II、剪力裂縫 0.3mm 以下,混凝土粉刷脫落。III、混凝土保護層剝落,但主筋未挫屈,箍筋未斷裂。IV、保護層脫落範圍度大,部份箍筋斷裂,主筋可能折曲。V、箍筋斷裂脫落,主筋折曲嚴重,梁內混凝土冏開,樓層下陷。五-1、結構牆損害程度I、輕微裂縫,水平向裂縫寬度在 0.3mm 以下。II、水平向裂縫多且延伸至柱,裂縫寬度 0.30.5mm。III、有斜向裂縫,但未見牆內主筋。IV、有大量之斜向裂縫,可見牆內主筋但未拉斷。邊柱之保護層脫落。V、斜向裂縫擴大,牆內主筋拉斷,邊柱壓潰

26、,柱筋挫屈,混凝土碎裂脫出,樓版下陷。五-2、磚造或加強磚造之損壞六、邊坡及擋土牆之損害(滑動範圍應同時考慮上邊坡與下邊坡)SDh SDh 1.建築物在邊坡滑動範圍外 2. 建築物在邊坡滑動範圍邊緣 3. 建築物在邊坡滑動範圍內D:建 築 物 邊 緣 退 縮 擋 土 牆 水 平 距 離 。h: 小 於 擋 土 牆 高 度 之 半 者 。S:建築物深度七、鄰近建築物之傾斜附圖一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告示標誌(黃單之危險建築物標誌)(黃色底色)(標題文字為紅色其餘文字為黑色)(禁止進入符號為紅色)縣(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公告危險標誌編號: 本建築物依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表辦理緊急

27、鑑定,緊急鑑定結果有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排除危險認定後始得使用並解除本標誌。建物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鑑定日期: 年 月 日附 註:1.依據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2.本危險標誌非經本府主管機關同意不可隨意撕毀或遮掩。50cm30cm附圖二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告示標誌(紅單之危險建築物標誌)(紅色底色)(標題文字為紅色其餘文字為黑色)(禁止進入符號為紅色)縣(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公告危險標誌編號: 本建築物依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表辦理緊急鑑定,緊急鑑定結果有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補強認定後始得使用,並解除本標誌或拆除危險建築物。建物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鑑定日期: 年 月 日附 註:1.依據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2.本危險標誌非經本府主管機關同意不可隨意撕毀或遮掩。30cm50c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