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662340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内容摘要:实施科研院所转制改革,成果显著,但也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以科学家、工程师为主体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是转制科研院所反响比较强烈的焦点性问题,成为影响转制科研院所发展和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针对转制过渡期的退休人员的补偿政策难以调整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过渡期后离退休的人员待遇更低、地方科研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也开始显现。 关键词:转制院所 离退休人员 社会保障 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 号) 、关于印发建设

2、部等 11 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 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 号)、 关于 对水利部等四部门 所属 98 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科发政字2001428 号) 、关于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国科发政字2002365 号) 等文件精神,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 10 个国家局管理的 242 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 178 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部等 11 个部门( 单位)所属的 134 个科研机构、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的 98 个科研机构以及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先后转制,地方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也陆续进行了企业化改制。科研院所转制八

3、年来,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营管理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形成了一批由技术创新带动的新兴产业群体,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贡献。由于科研院所转制属于我国深层次的科研体制改革,无论在政策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实际问题。在诸多问题中,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转制科研院所反响比较强烈的焦点性问题,成为影响转制科研院所发展和稳定的因素。一、转 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根据我们对江苏、重庆、安徽、 辽宁、四川、广东等 12 个省市近40 家转制科研院所问卷调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如下。1.科研院所转制前有大量人员退休,这主要是科研院所转制时,

4、都根据政策进行了提前退休,致使转制后退休人员队伍庞大。2.科研院所转制时,员工工龄大部分集中在 1029 年工龄 (约占转制时在职职工总数的 55%);转制时 30 年工龄及以上人员约占在职职工总数的 34%(见表 1)。3.在 5 年过渡期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退休人员多(占此期间退休人员总量的 50%),说 明 5 年过渡期内,有大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退休(见表 1)。4.科研院所转制后,离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比较,所占比重大,由转制单位管理离退休人员的压力比较大。二、转 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1.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

5、低于转制前退休人员。由于我国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退休金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金制度) ,在发放标准上,养老金低于退休金。按国家转制的相关政策,科研院所转制后退休人员执行养老金制度。根据我们对江苏、重庆、安徽、辽宁、四川、广 东等 12个省市调查发现,科研院所转制前和转制后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养老金发放标准逐年扩大,具体情况见表 2。2.中央转制院所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低于地方转制院所。地方科研院所转制时,各省市分别制定了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普遍比中央及各部委出台的政策优惠,而国家没有出台中央转制科研院所也可以执行属地政策

6、的明确规定,导致了中央转制科研院所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低于地方转制科研院所,具体情况见表 3。3.转制科研院所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由于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中央转制院所不能享受地方政策,导致转制科研院所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调查表明:转制单位与事业单位待遇的差距,普遍在 5002000 元之间(如苏 州市,同样是教授级高工,但转制单位与事 业单位之间竟然差2000 多元)。4.转制院所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低于地方企业同类人员。科研院所转制后,社会保障问题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过程中,下发了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 1999 年 7

7、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 年 7 月 1 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是,科研院所基本上都是在 2000 年以后才转制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不多,导致转制院所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低于地方企业同类人员。在南京、苏州、成都、沈阳、马鞍山等地调查发现,转制院所科技人员退休待遇普遍低于地方企业的工人,转制院所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退休待遇普遍低于地方企业一般科技人员的不正常现象。如在苏州,有一位 1968 年参加工作,清华大学研究生毕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6 年养老金只有 1189元月,

8、远低于当地城镇人口社会平均工资( 苏州 2006 年平均工资为 2084 元月)。(二)针对转 制过渡期的退休人员的补偿政策难以调整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根据 2000 年 1 月 12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4 部门下发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 号)规定:转制科研院所在 5 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差额部分( 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9、90%; 2000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70%;2001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50%;2002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30%;2003 年 7 月1 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10%;2004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对“ 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导致大部分转制科研院所、特别是转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愿意做补充养老保险。调查中还发现,部分转制后隶属国资委的企业,效益不错,完全有条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但因为政策的柔性,也不愿主动去做。即便建

10、立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的企业,因时间短,对 5 年过渡期内退休金的差额补贴作用不大。致使员工工作期限越长,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标准越低,见表 2。(三)过 渡期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更低5 年过渡期后退休的员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待遇差额补贴的相关政策,又因为多数单位没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时间较晚、积累低,导致过渡期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更低 (见表 2)。(四)地方科研院所转制前退休的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开始显现地方转制科研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由地方社保机构管理,在调整退休金时,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进行调整,近几年来,事业单位离退休金调整的幅度较大,拉开了没有正常事业费转制院所与有事业费单位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通过对江苏、安徽等几个省市调查发现,差距已达到 200300 元月(2007 年 1 月份数据)。这种差距存在继续扩大的趋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