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保管物品作業準則規章編號 GF007分發序號個 人 保 管 物 品 作 業 準 則2007 年 5 月 29 日長庚技總法字第 23 號函公布制訂部門:長庚技術學院總務處2007 年 3 月 29 日 編印長 庚 技 術 學 院個人保管物品作業準則 第 1 頁,共 4 頁長庚技術學院個人保管物品作業準則2007 年 5 月 29 日校長核定施行第一條 目的為使使用部門對單價低於一萬元以下,未列入固定資產管理之非消耗性耐久財,能善盡保管之責並愛惜使用,以發揮物品之最大功效,訂定本準則,將相關物品之領用、登帳及人員異動之交接等納入管理。第二條 列帳保管物品之範圍一、各材料類別或單項,如屬耐久財
2、性質,且其項目之單價在一仟元以上者,如工具、醫療器械,及非消耗性事務器具等,為便於領用時,納入電腦管制。二、使用部門於領料或請購時,仍應於用途代號填寫”52”(雜項購置),俾納入列帳保管物品管理。各請購審核部門並應將此類物品列入審核之重點。三、其購入單價在一萬元(含)以上者,仍應依本校固定資產管理準則之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四、其以研究計畫購入之耐久財,不論金額大小,均依本校固定資產管理準則之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第三條 領用一、各部門於領用列帳保管物品時,需配合辦理事項如下:(一) 新領:屬新增人員、新設部門或新增品項等需增領列帳保管物品者,使用部門應於領料單勾選”新領材料”,並呈一級主
3、管核准。資材料庫於領料後輸入領料覆核時,應將領用數量輸入於”新領數量 ”,由電腦增列保管品帳面資料。(二) 以舊換新:使用部門應於領料單勾選” 以舊換新”,資材料庫於領料後輸入領料覆核時,應依實際繳回之舊品數量輸入”舊品已繳量” ,由電腦憑以結案(舊品已繳足) 或催繳舊品,保管品帳面資料則不予增列。二、經公告列入列帳保管物品之材料類別,或用途代號個人保管物品作業準則 第 2 頁,共 4 頁欄為”52”(雜項購置)之領用案件,電腦應管制需輸入保管人之身分證編號,未輸入或所輸入之身分證編號非屬本校之員工時,電腦應予管制不得領料。三、屬以舊換新之列帳保管物品領料案件,電腦應於扣除新領數量後,核對該保
4、管人之原保管數量,如有不足(應繳舊品數量大於原保管數量),亦應管制不予輸入。第四條 移轉同一部(處)內或不同部( 處)間之列帳保管物品需移轉時,由移出人員於 MIS螢幕輸入並列印個人保管工具明細表,經移出、移入人員簽認後,送資材部門覆核,並由電腦更新保管品帳面資料。 第五條 報廢一、列帳保管物品損壞而無修復價值者,使用部門應於MIS 螢幕列印個人保管工具明細表 。經維修部門鑑定,並由其一級主管核簽後,送資材部門覆核除帳。二、為教育部獎補助個人保管品者,需填報總務處保管組個人保管工具明細表。經維修部門鑑定,並由其一級主管核簽後,由總務處保管組統一提報行政會議,個人保管工具明細由使用部門自存。三、
5、列帳保管物品報廢不再使用者,由資材部門判定是否回收。第 六條 遺失賠償列帳保管物品經發現遺失者,使用部門應判定責任歸屬,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經判定係因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應免由個人賠償者,使用部門應簽請校長核准後,檢附簽呈與個人保管工具明細送資材部門覆核除帳。二、經判定應由個人賠償者,保管人依取得價值之 50%至出納部門辦理繳款後,檢附繳款單 與個人保管工具明細送資材部門覆核除帳。三、若無取得購入價值之資料者,由使用部門依市價之 50%,責令保管人賠償。個人保管物品作業準則 第 3 頁,共 4 頁第七條 人員異動之交接一、人員異動時,部門主管應確認是否有相關列帳保管品,並督促辦理繳庫或移轉。部門主管如未依本規定確實辦理,導致人員離職而列帳保管品遺失者,由部門主管負責賠償。二、人員離職時,資材部門應於個人保管工具明細螢幕查詢該員已無列帳保管品未交接後,始予簽認。第八條 實施與修訂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