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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答案开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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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思考题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人格权平等,从身份到契约;(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4)过失责任无过失既无责任2.简述民法规范的功能 (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3.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 公平原则的体现: 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 5、监护人责任 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

2、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作用需补充 4.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民法通则第 4 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 6 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 42 条:关于

3、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 60 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 92 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担保法第 3 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 4 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民事诉讼法等。5.成立法人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 37 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法人人格的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 20 世纪初期首创的判例法上的一项原则。 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

5、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7.试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无从发生,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或者说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有的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特别的要件才能够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形: 要式行为。即法律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我国担保法对抵押合同

6、,继承法对遗嘱均有形式方面的特别要求。 要物行为。即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才得到承认。如合同法第 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8.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其撤销。一旦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 (2)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3)能否依职权宣告不同 (4)能否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同9.试述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

7、时效的种类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1)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

8、,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 2 年至 20 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试析除斥期间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

9、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在于:一是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如依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是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三是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但二者又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一

10、是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肱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得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二是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三是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四是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11.试析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制度 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

11、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主要包括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

12、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12.试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答: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因此民法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

13、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因此,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就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就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顾虑他人 主张未有公示的物权,免

14、受不测的损害。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就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综上所述,对于物权的变动,因采取公示原则,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采取公信原则,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则予以登记公信力。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这样,一般来说,物权的变动本来应当是在事实和形式上都是真实的才会产生效力,但是由于这两个原则被采用的结果,就会发生即使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

15、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便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13.试析善意取得制度 答: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即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稳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其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其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

16、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他交给占有的人跌,或者是从他们二者那里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意志无关的原因而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例外情况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

17、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14.债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答: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3、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

18、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15.抵押权与质权有哪些异同 答: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19、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共同点:抵押权和质权都是物权,且均为他物权。功能都是保护债权的及时履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

20、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6)效力不同:先出质后抵押的情况下:质权抵押权。先抵押后出质的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民法考试范围 16 题 :1.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 2 条关于民法的规定,指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里,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即成为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 2.试述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精神的修正 (1)修正的方向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2)所有权附有义务;(3)

21、对契约自由的限制;(4)无过失责任的兴起 3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体现: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5、监护人责任。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4.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

22、的信息。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民法通则第 4 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合同法第 6 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 42 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23、为。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民事诉讼法等。 5.成立法人须具备哪些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法人人格的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 20 世纪初期首创的判例法上的一项原则。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

24、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其撤销。一旦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2)有权主张的人不同;(3)能否依职权宣告不同;(4)能否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同。 8.哪些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25、法律行为。(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9.试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一是,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即存在表见事实;二是,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即善意;三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认定表见代理时,相对人应对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表见代理性质是对被代

26、理人发生有权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因此,被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无其他瑕疵,应确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与此相适应,因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获得的利益,由被代理人自行享有,但行为人享有由此支出的必要的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实践中对被代理人的追偿权一般都能给予及时和足够的保护,但对行为人在被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获益时返还请求权不予保护。 10.试述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

27、35 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二)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 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通常有两种 规定方式:一是由民法典加以列举规定。如我国哦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 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二是由单行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如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 47 条规定:铁路同发 货人相互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费的时效期间为 180天。 11.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有何不同 1、首先,引起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不同。

28、中止(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中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2、法律效果不同。中止(诉讼时效的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已经进行了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断(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从零起开始计算); 3,适用条件不同。中止(只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无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2.物权有哪些法律特征。1、对世权,就是义务客体不特定; 2、支配权,物权体现在对客体的支配上; 3、客体的特定性,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4、效力上的排他性,一物一权,并且直接排除他人的不法

29、使用; 5、绝对权,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13.试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1、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为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转移。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指当事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2、物权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效力包括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所说的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的公信力主要是指信赖以登记或占有为物权存

30、在的表征,并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的效力.14.试析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即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稳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其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其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

31、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他交给占有的人跌,或者是从他们二者那里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意志无关的原因而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例外情况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

32、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15.抵押权有哪些法律属性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的特征:(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

33、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 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 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

34、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 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 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16.抵押权与质权有哪些异同。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

35、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共同点:抵押权和质权都是物权,且均为他物权。功能都是保护债权的及时履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6)效力不同:先出质后抵押的情况下:质权抵押权。先抵押后出质的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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