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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8641523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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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旱灾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5-1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旱灾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灾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标准所称旱灾,指因久旱不雨,且旱象缺水持续恶化,无法有效调配供水因应,所产生之灾害。前项灾害救助种类如下:一农田之受灾救助。二鱼塭之受灾救助。第 3 条旱灾灾害救助对象如下:一农田受灾致无法耕种,且须翻耕整地者。二鱼塭受灾致无法养殖,且须整池改善者。前项第一款所称农田,指编定为农牧用地现供农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及已登录之水田、旱田。第一项第二款所称鱼塭,指经营渔业依有关法令办理登记或核准之陆上

2、鱼塭,并向县 (市) 政府申报当季水产养殖物资料有案者。第 4 条旱灾灾害查报,以村 (里 ) 为单位,于灾害发生时,由村 (里) 长、村 (里) 干事,必要时会同警察派出所员警及地方农政等相关单位,切实勘查发生之时间、区域、种类及原因并填具灾情报告书;乡 (镇、市、区) 公所应速报请该管直辖市、县 (市) 政府派员前往督勘及拨款办理救助,有关灾情报告迅即汇转相关单位备查。为勘灾必要时,得由乡 (镇、市、区) 公所通知受灾者配合勘灾;但经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救助。第 5 条旱灾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如下:一、农田:以半公亩为单位,每半公亩发给新台币一百二十五元,未达半公亩者不予计算。二、鱼塭:以半公亩为单位,每半公亩发给新台币一百六十元,未达半公亩者不予计算。第 6 条旱灾灾害救助金具领人资格如下:一农田受灾救助金:由农田耕种人具领。二鱼塭受灾救助金:由鱼塭养殖人具领。前项耕种人或养殖人,非土地所有权人者,须检具合法使用证明文件。第 7 条旱灾灾害救助金,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发给;所需经费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分别编列预算支应之。第 8 条旱灾灾害农田已领取政府休耕、转作之补助或已依相关法令领取补助或补偿者,应扣除已领取之补助及补偿,救助其差额。第 9 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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