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公司旅游商品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百里杜鹃旅游商品发展,加强百里杜鹃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旅游购物品牌,依据贵州省旅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百里杜鹃旅游商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品中心)及毕节市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第三条“六真 ”指:货 真、价真、品质真,情真、意真、服务真。 第四条具有齐全、合法的经营证照;注册资金(或投资额)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第五条自有经营场所的需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店面的,应出具租用营业场所(自申请日起)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第六条营业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
2、店堂宽敞明亮,布局协调,装修典雅,设有接待区域,提供休憩服务。第七条申请单位可以是专营商店、专卖店,也可以是拥有旅游商品柜台的综合商店。第八条店内有直拨电话;经营服饰的设有试衣间和试衣镜;经营金银珠宝首饰的,商品需配有正规检测机构的检验标签。第九条店内或附近有男女分设、安全、卫生的厕所。第十条店内应设置两种以上文字的投诉电话标志及服务提示,中文为必备语种,英、日、韩语等为选择语种。第十一条附近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第十二条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统一标准符号。第十三条能为游客提供免费保管物品、代办邮寄商品的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衣饰整洁,佩带工号卡,实行普通话敬语服务,主动、热情,能提供外语导购服务。第十五条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第十六条商店必须遵纪守法,严禁以非法方式招徕客源。第十七条服务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后才可上岗。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贵州省旅游条例中有关商品经营的规定,并接受本地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