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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产品(验配眼镜、建筑外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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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申请、受理、证书送达工作指南一、办理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及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二、工作职责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含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如减项、在集 团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转换取证方式、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改实施细则时进行的补充审查、收购 已获证企业等情况)、变更、 补领 、注销的申请;将已受理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向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办理依据(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 440 号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三)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7 年第 174 号)(四)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136 号)(五)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9 年第 16 号)(六)关于印发的通知2(国家质检监2006413 号)(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

3、证工作规范(八)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740 号)(九)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粤)质监委字2007第 1 号)(十)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9337 号)(十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粤)质监委字2009第 2 号)四、办理范围在广州市各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电线电缆等 14 类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产品(详见表一)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各类申请包括发证(含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变更、补领、注 销:表一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1 人造板*(非地板类) 11 建筑外窗2 泵 12 建筑防水卷材*3 电线

4、电缆* 1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4 电焊条* 化学试剂5 化肥(复混肥料) 溶解乙炔6 电热毯 压缩、液化气体7 验配眼镜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8 汽车制动液 硫酸*9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省级发证)10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14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注:带*号的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五、办理条件3(一)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禁止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 费资 源的情况;(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六、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1、申请人单独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表二):表二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 原件 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2 工商营业执照 3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3 企业声明 3 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

6、限制类的产品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3 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5 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6 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3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7 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3 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8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3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表三):4表三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6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申请书原件各 3 份集

7、团公司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同时加盖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公章2 工商营业执照 6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3 份(提交原件核对)全部已办理年审,集团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章3 企业声明 3 原件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4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 原件以集团公司名义声明,以证明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等)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5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

8、委、经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3 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6 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7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3 复印件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8 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3 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9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3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提出)1、按照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款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9、提交原件核对)。如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则原件须与申请材料同时递交。(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申请1、按照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款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加5盖申请人公章)。(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申请1、按照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款相应情况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3、迁址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4、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五)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的复合申请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

10、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七、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区质监局递交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申请材料。(二)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区质监局初审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市质监局;市质监局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将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三)上报市质监局将已受理的申请人材料及时报送省质监局。(四)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1、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由审

11、查组按有关规定现场对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在 7 天内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6公布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详细名单可在总局网站查询 )。(五)审批、决定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省质监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发证条件的,省质监局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省质监局自作出许可准予与否决定之

12、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委托当地质监局向申请人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和质量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自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并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证申请。(七)公告由省质监局在网站()上统一公告其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7八、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核发工作流程图九、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申请人向区质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质监局初审申请材料并汇总上报市质监局,市 质监 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书。企业缴纳审查费:

13、根据缴款通知书缴纳审查费,领取受理决定书和银行缴款凭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省质监局在受理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产品抽样检验:现场审查合格企业应于 7 日内送到相关检验机构,相关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 10 日内完成发证检验。材料汇总上报:市质监局将已审核、汇总的相关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决定:省质监局在受理申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如不予 许 可,委托所在地质监局向申请企业送达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证书颁发: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所在地 质监局向申请企业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省质监局公告本省的获得

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合格准予许可合格合格合格不予许可不合格 不不 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8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市质监局负责;(二)实地核查期限自申请人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省质监局委托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负责;(三)产品检验期限自收到申请人样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负责;(四)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 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 计 入此期限内);(五)证书发放期限在省质监局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质监局送达。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一)实地核查审查费1、

15、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2、收费标准:(1)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含换证)和增项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用为每个企业 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企业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2)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须 由省质监局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情况,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 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申请人在接到

16、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9(3)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质监局需要对申请人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情况,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 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二)产品检验费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产品检验机构交付产品检验费。十一、其他类别申请(一)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是指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住所迁移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因区域划分、调整的名称变更,而实际生产地址、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 产技术或工

17、艺未发生变化)1、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表四):表四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 原件 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2 变更前工商营业执照 2 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3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2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所在地公安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2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人公章5 原生产许可证(含证、副本及明 细) 2 原件及复印件 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6 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 复印件 本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7 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2 原件及

18、复印件各1 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8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办理时限:(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2)审批: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3)制作并送达证书: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10并送达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变更通知书。3、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二)生产许可证补领(生产许可证补领是指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1、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表五):表五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19、2 原件 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2 工商营业执照 2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3 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 原件及复印件各1 份加盖申请人公章;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4 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 复印件 本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5 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2 原件及复印件各1 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6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办理时限:(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2)审批: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

20、决定;(3)制作并送达证书: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变更通知书。3、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三)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申请注销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注销申请(二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如集团公司提出证书注销11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有所属单位的注销申请,并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公章。2、已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人公章);3、工商部门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申请人公章)。4、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一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十二、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广州

21、市各区局,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表。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地点:广州市解放北路 1382 号金桂园 A2 栋 6 楼质量监督管理处, 联系 电话;86197742。业务办理和咨询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表六:表六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处 广州市解放北路 1382 号金桂园 A2 栋 510400 86197742 86197687越秀区质监局 广州市中山三路 11 号工商联大厦 9 楼(南门) 510410 83825925 83825820海珠区质监局 广州市燕子岗路 108

22、 号 510280 89008109 89008209荔湾区质监局 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 1 号 510370 81599229 81560908天河区质监局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 318 号后座 510650 87261581 87262212白云区质监局 广州市下塘西路 616 号 510405 86387228 86383028黄埔区质监局 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 66 号新安苑西侧 3楼 510650 82385710 82386020花都区质监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 12 栋 510800 86979016 86979085萝岗区质监局 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大道 255 号 5

23、10730 82111955 82113171番禺区质监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平路 46 号 511400 34619553 34619516从化质监局 从化市街口凤仪东路 109 号二楼 510900 87934811 8793481112增城质监局 增城市荔城街菜园中路 49 号 511300 82664499 82664499南沙区质监局 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 1 号 N6 区二楼 511458 39910379 39910370十三、纪律监督监督机构:广州市质监局监察室纪律监督电话:86196383注: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其示范样本可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的办事指南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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