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1.2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适用对象,加强空间拓展和投资建设的引导与控制。解读:(1)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城市标准执行;(2) “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的镇。相关资料:我国小城镇发展迅猛,发展水平较高的镇已成为承载城乡产业、居住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结构与城市相似。2009 年底我国有建制镇 19322 个,镇建成区人口1.38 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 22.2%。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