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南宁市退耕还林监测调查实施方案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广 西 调 查 总 队 、 自 治 区 统 计 局 、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 自 治 区 西 部 办 、自 治 区 林 业 局 、 自 治 区 农 业 厅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 自 治 区 监 察 厅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开 展 广西 退 耕 还 林 ( 草 ) 监 测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调 字 2007 133 号 ) 精 神 , 从 2007 年 起 ,在 全 区 范 围 内 开 展 广 西 退 耕 还 林 ( 草 ) 监 测 调 查 工 作 , 为 确 保 南 宁 市 退
2、耕 还 林 ( 草 ) 监测 调 查 工 作 落 实 到 实 处 ,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一)目的:为全面了解南宁市及市属各县(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掌握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状况,促进退耕还林工程的健康发展,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和依据。(二)意义:开展退耕还林监测调查,是检验我市及市属各县(区)退耕还林工作开展得好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验我市及市属各县(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一项民心工程。二、调查范围和样本量(一)调查范围:为全面了解南宁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根据自治
3、区的要求,需要对上林县、马山县、邕宁区、隆安县、宾阳县、武鸣县、横县、良庆区等 8 个县(区)进行县级监测调查;需要对上林县、马山县和邕宁区的退耕还林户进行经常性跟踪抽样调查。(二)农村住户调查样本量:为了使调查出来的数据更具代表性,使之能够满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要,根据科学抽样原则及自治区的要求,抽取上林县、马山县和邕宁区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 3040 个行政村 300 户农户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三、调查内容(一)县级监测:包括退耕还林情况、生态环境等资料共 79 个指标。(二)农户监测:1基本情况及退耕还林(草)完成情况(507 表) ;- 2 -2家庭收入与支出情况(508 表)
4、;3家庭收入与支出台帐(包括现金帐和实物帐,509 表) 。四、调查方法南宁市退耕还林监测调查工作,采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进行。(一)县级监测调查表(506 表)在全市有退耕还林工程的 8 个县级行政单位进行,有关县(区)的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局、民政局、扶贫办、环保局及其他涉及此项调查内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给予积极协助配合,及时向当地调查队或统计局提供有关资料。(二)退耕农户监测调查表(507 表、508 表、509 表)采用抽样检查方式,实行三层抽样:抽取 3 个县(区) 、15 个乡镇、3040 个退耕行政村的 300 户退耕农户进行退耕农户监测调查。其中
5、 507 表通过入户访问取得资料,508、509 表则通过建立退耕农户台帐登记制度、农户实时记帐取得。(三)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之成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对每次调查取得的各县(区)农户退耕还林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并推算市、县(区)退耕还林的有关数据,以及对数据进行评估核定。五、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一)退耕还林监测工作由市政府政府办公厅发文布置,由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负责监测调查样本县(区)、样本乡(镇)和样本村的抽选工作,并对实行退耕还林的县(区)开展监测调查工作实施组织布置和经常检查、督促。样本县(区)的
6、调查队和统计局负责组织退耕还林户的样本抽选和调查工作实施,抽中的监测调查中设有调查队的由调查队负责监测调查工作,其他没有设调查队的监测调查县由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局、扶贫办、环保局、民政局及涉及此项工作内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六、监测调查填报说明(一)要求各县(区)调查队、统计局认真填报退耕还林监测调查表,定期派人入户检查台帐登记情况,退耕还林面积等要进行实地现场调查。台帐中的实物现金收支情况的编码由辅助调查员负责编写工作, 监测台帐的编码根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记帐录入编码简编而成。(二)开展退耕户调查时,首先调查填写调查表的表头内容,其次
7、根据访问退耕- 3 -户情况填写调查表内容,待调查记录填写完毕,且通过复查审核无误,调查员签字后,即可进行录入。(三)县级监测调查表中的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农户表中(除人口外)数据均保留一位小数。(四)填写户编码在必要处加前缀“”,如退耕抽中户码第9户,则在户编码填:“09”,不能只填:“9”。(五)帐表过录工作,由县级统计部门(统计局、调查队)根据退耕还林监测调查数据录入程序录入,形成调查表后上报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六)调查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处理后,应对所有指标数据逐项核实和进行技术性和逻辑性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根据规定的上报时间、上报方式上报监测调查表。(七)监测调查时间和上报时间1
8、监测调查时间: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2台帐登记起始时间:2007年1月1日。3季报上报时间:季后10日前统计汇总,季后15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4年报上报时间:下年1月20日前统计汇总,1月25日前上报。七、监测数据推算方法从农户指标推算全区(县、区)指标,采取分层汇总、加权平均的推算方法。(以人均纯收入指标为例)(一)规模调查县规模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二)普通调查县普通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 (三)监测调查县监测调查县退耕人均纯收入=(规模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规模县监测权数)(退耕户纯收入/退耕户年末总人口)规模调查县调查户(退耕户纯收入/退耕户年末总人口)普通调查县调
9、查户- 4 -+(普通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普通县监测权数)其中:规模县监测权数:是指规模县退耕人口占所有监测调查县退耕人口的比重。普通县监测权数:等于 100 减去规模县监测权数。(四)市、县、区市、县、区退耕人均纯收入=(规模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规模县总体权数规模县退耕总人口)+(普通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普通县总体权数普通县退耕总人口)+监测调查县退耕户人均纯收入(100-规模县总体权数-普通县总体权数)非调查县退耕总人口/ 市、县、区退耕总人口其中:规模县总体权数:是指规模调查县人口占市、县、区退耕总人口的比重。普通县总体权数:是指普通调查县人口占省市、县、区退耕总人口的比重。八、居中等距抽样方
10、法居中等距抽样方法是:确定样本量后,计算出居中样本及其标识值,计算出样本间距,将总体分为上、下两个半区,应用居中样本标识值和样本间距计算出上、下两个半区均衡分布的样本及其位置。利用居中等距抽样方法分别抽选出普通调查县、调查村和调查户。(一)一阶段抽样:抽选普通调查县由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抽选选定(二)二阶段抽样:抽选调查村调查村的抽选工作分县进行,即以每个监测样本县所有的退耕村为总体,以各村退耕还林(草) (累计)总面积为主要标识从大到小进行排队,编制抽样框,按照居中等距抽样方法,抽选出样本村。1确定居中样本村及其标识值。居中样本村为所有样本村中位居中间的村,以Cmn 表示。其中:C 为样本
11、村,mn 为居中样本村序号。计算公式为:A.样本村为奇数时:居中样本村序号 mn=(样本量 n+1)/2B.样本村为偶数时:居中样本村序号 mn=(样本量 n/2)+1居中样本村标识值 Xmn=退耕村总面积最终累计数/2Cmn 标识值 = 退耕村总面积最终累计数 / 2将退耕村总面积累计数与 Cmn 标识值最为贴近的退耕村确定为居中样本村。2计算样本村间距。村间距为样本村与样本村之间退耕面积累计数值的距离(以 Kc 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 5 -Kc(村间距)= 退耕村总面积最终累计数 / 样本村数3抽选样本村。应用居中等距抽样的方法,以居中样本村为基点(也称中心点) ,向上下两个半区展开
12、抽选样本村。抽选原则:要以退耕村总面积累计数与计算出的数值最为贴近的退耕村为抽中的调查村。A.上半区样本村的计算公式:Cn 值=居中样本村标识值-村间距 Kc(居中样本村号数 mn-n)B.下半区的样本村计算公式:Cn 值=居中样本村标识值+村间距 Kc( n-居中样本村号数 mn)(三)三阶段抽样:抽选样本户调查户的抽选工作分村进行,以每个监测样本村所有的退耕户为总体,以各户退耕还林(草) (截止 2006 年累计)总面积为主要标识从大到小进行排队,编制抽样框,按照居中等距抽样方法,抽选出样本户。1确定居中样本户及其标识值。居中样本户为所有样本户中位居中间的户,以Hmn 表示,其中:H 为样
13、本户,mn 为居中样本户序号,计算公式为:A.样本户为奇数时:居中样本户序号 mn=(样本量 n+1)/2B.样本户为偶数时:居中样本户序号 mn=(样本量 n/2)+1居中样本户标识值 Xmn=退耕户总面积最终累计数/2Hmn 标识值 = 退耕户总面积最终累计数 / 2将退耕户总面积累计数与 Hmn 标识值最为贴近的退耕户确定为居中样本户。2计算样本户间距。户间距为样本户与样本户之间退耕总面积累计数值的距离(以 Kh 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Kh(户间距)= 退耕户总面积最终累计数 / 样本户数3抽选样本户。应用居中等距抽样的方法,以居中样本户为基点(也称中心点) ,向上下两个半区展开抽选样
14、本户。抽选原则:要以退耕总面积累计数与计算出的数值最为贴近的退耕户为抽中的调查户。A.上半区样本户的计算公式:Hn 值=居中样本户标识值-户间距 Kh(居中样本户号数 mn-n)B.下半区样本户的计算公式:Hn 值=居中样本户标识值+户间距 Kh( n-居中样本户号数 mn)- 6 -九、样本抽选注意事项(一)剔除集体户(联户)应注意审核抽样框中人口过多的农户是否是集体户(联户) 。若确定其为集体户(联户) ,则从抽样框中剔除,不参加样本的抽选。若有些退耕面积较大、人口正常、属于退耕承包的退耕户,应属于样本抽选的范围。(二)及时调整抽中的空户监测调查户抽选完毕后,应及时核对调查户的实际存在性。
15、若发现因举家外出务工等原因造成的空户,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原则:调整户与被调整户的人口、退耕面积等指标应基本匹配。(三)奇异样本群的抽选方法抽选调查村(户)时可能存在退耕面积较大的奇异样本群,造成上半区样本单位少于应抽选的样本量。出现奇异样本群时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1第一层:照常分出上下两个半区,抽选出上半区的样本。2第二层:将下半区作为另一个总体(二层总体)进行样本抽选,分出上下两个半区,将第一层的上半区中未能实现抽选的多余样本量与第一层下半区样本量合并作为第二层总体样本量,并完成第二层样本的抽选工作。(四)样本抽选原则由于各地地理、生态环境不同,退耕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科学、准确监测退耕
16、工程区中不同规模的退耕工程运行情况、区域综合经济发展及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1调查村的抽选原则以抽中的监测调查县各自作为一个总体,以各县所有退耕行政村的退耕(累计)总面积为主要标识从大到小进行排队,编制抽样框,按照居中等距抽样方法,分县确定监测调查村。每个调查县中的调查村个数(村级样本量)不少于 5 个。2监测调查户的抽选原则监测调查村抽选完毕后,以抽中的监测调查村各自作为一个总体,以各村所有退耕农户的退耕(累计)总面积为主要标识从大到小进行排队,编制抽样框,按照居中等距抽样方法,分村确定监测调查户。每个调查村中的调查户户数(户级样本量)不少于 5 户,最多不超过 13 户。监测调查户的抽选工
17、作由各监测调查县的调查队或统计局负责完成。(五)抽选工作实施- 7 -各县(区)调查队或统计局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将调查户的抽选结果(抽中的调查户名录及其相对应的退耕累计总面积等)报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核批备案。十、调查数据的质量保证与管理(一)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及各县(区)应建立一整套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入户调查员培训、现场调查管理与监督、数据录入与处理质量管理、数据审核与复核等,做到谁调查、谁负责,层层把关,逐级管理,从各方面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二)调查员应具备的条件:初中以上文化,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有一定的威望。(三)调查员应定期督促检查调查户台账的登记情
18、况。在调查时必须细心、耐心,力争减少被调查人的记忆差错,帮助被调查人尽可能详细、准确的回忆所有的指标内容。(四)在调查数据收集完成后,要求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事后抽查工作,保证调查数据质量。(五)各级调查人员要做好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各县收齐调查资料后,首先由调查员进行初审签字,然后交县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收到各县上报的数据后,要进行复核把关。各级调查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差错或疑问的,据实查证后方可修改。(六)农户台账和监测调查结果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公开或人为修改。为保证调查的真实性、可靠性,各级统计部门和调查人员要排除来自各方面的人为干扰,据实上报调查数据。(七)监测调查数据处理完成后,由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调查结果,并实行数据共享。各地区的监测调查资料,未经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许可,一律不得向调查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