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广义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如现实生活中的车船票、各种入场券、提单、仓单、邮票、存折,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法的概念与宗旨,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证券法,也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刑法、税法等法律中涉及证券内容的部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证券法的宗旨主要有四个方面:,
2、一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二、证券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发行条件,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它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信息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还必须符合一定的适于发行的实质要件。,注册制,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条件之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只需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布
4、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四、证券发行保荐与证券承销,证券承销规则,证券承销协议,证券承销方式,证券发行保荐,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的方式交易的限制,二、证券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条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5、;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证券上市程序,1上市申请,2保荐,3审核,4公告,5挂牌交易,(三)上市的暂停和终止,股票的暂停情形 股票的终止情形 债券的暂停情形 债券的终止情形,三、持续性信息披露,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公开 定期信息披露 临时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四、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欺诈客户,其他禁止行为,五、证券交易所
6、,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公布行情。 2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3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4制定规则。,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六、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二)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
7、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 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变 更,终 止,(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谨慎经营规则 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四)对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8、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一定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
9、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措施。,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 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持股披露规则,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第六节 证券监管体制,一、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法第7条和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
10、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二、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三、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