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险法 概论 长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 主讲人:刘星亮 2011、 05 社会保险法 概论 一、立法的过程及背景 二、基本内容及特点 三、体现的基本原则及具有的重要意义 四、亮点及不足 五、法律责任 一、立法过程及背景 (一)立法过程 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自 1993年, 社会保险法 被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开始组织起草 ( 98年) 2007年 12月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即“ 一审 ” 2008年 12月、 2009年 12月经过了 “ 二审 ” 和 “ 三审 ” 2010年 10月 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十七次会议召开, 社会保险法 (草案 ) 第四次上会接受审议即 “ 二审 ” 2010年 10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 2011年 7月 1日起 施行 一、立法过程及背景 (二)、立法背景 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 2、改革开放 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 。(经济基础) 3、社
3、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但还有很多不规范、不统一。 二、 社会保险法 的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1、对五大险种做出了具体规定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 2、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 明确了征缴主体,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3、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 设立原则、经费保障、基本职责 5、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会监督 6、对违反该法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 社会保险法 的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社会保险法 的
5、法律责任 二、 社会保险法 的内容及特点 (二) 突出特点 1、社会保险法体现了统一性和连贯性:人群的统一、统筹层次的统一、缴费续接在时间上的连贯性 2、 社会保险续转难题的解决 :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 、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3、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力度: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 多管齐下 4、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不得违法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经费、或者违反法律、行
6、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三、 社会保险法 的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 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 可持续 ;管长远的基本方针 ;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加强基金管理监督 2、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 (农民)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优先公平原则,适当的 普惠性 ;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4、 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 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
7、原则、基本制度、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 、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 三、 社会保险法 的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 2、使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 法制化 轨道(法治): 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
8、的法制保障 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 四、 社会保险法 的亮点及不足 社会保险法 经过十七年的酝酿, 2007年以来的四堂会审,亮点很多,不足之处也有。 十大亮点 三点不足 亮点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 15年的继续缴费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9、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 并不是取消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而是变通了。 退休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15年,争论很大,男女差别很大。 如何续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 13号部长令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
10、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 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风险转移问题? 亮点二:社会保险缴费机构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 社会保
11、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履行按时征收的义务 定期告知的义务,定期多长? 便于信息沟通、便于职工监督 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手段增加( 1)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单位登记和个人登记) 第八十六条规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
12、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手段增加( 2) 第六十三条 规定: “ 用人单位未 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责令 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 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 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
13、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 抵缴 社会保险费。 ” 人数和基数足额 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人民法院 亮点四:强化对社保基金安全的监管 人大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机关监督机关) 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 参保人员代表 ,以及 工会代表 、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有权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改正建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
14、理建议 与国发 【 2000】 42号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区别: 政府部门 、有人单位、职工代表 和专家组成 亮点五:社保争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1、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3、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4、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 诉讼 。当然,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处理 。 5、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劳动者可
15、以提起诉讼。 亮点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居留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参照 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属于中国公民,适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并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适用 社会保险法 的此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次部务会审
16、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 10月 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 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 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边协议或多边协
17、议:德国、韩国 亮点七:工伤待遇、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代位求偿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第 63条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有权再向第三人追偿。 ” 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宁乡工伤案、重庆展宏
18、案 如何先行支付、代位求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8条 ) 第二条 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
19、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 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亮点八: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20、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但保护过度,如剔去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领的条件, 失业人员如何缴医保 ?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 【 2011】 77号) 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最低比例不低于 60%。 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
21、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 7.1已落实待遇 亮点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 13条,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 50% 妇女委员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亮点十:初步解决了社会保险的 “ 漫游 ”问题 社
22、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何 “ 漫游 ”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 13号部长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9 66号 )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9 66号 )执行 。 如何转、接 ?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 1月 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 1月 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
24、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 1998年 1月 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 50周岁和女性年满 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25、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如何领、算 ?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26、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5
27、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如何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8、(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农民工如何续、转 ?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 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
29、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失业保险如何 “ 漫游 ” ?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1】 77号)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 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