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CNCA02C063: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 加施方式6.4 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
2、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M、N 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 类客车中 A 级、I 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 M1 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
3、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4.2.1.2 送样数量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
4、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3 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 至 6 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为本
5、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 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
6、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
7、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 12 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
8、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3) ,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
9、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 4.3.2.2。4.5.2.3 产品抽样检测1) 抽样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产品 3 套。2) 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 4.2.2 条。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
10、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
11、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
12、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7. 收费CCC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 座椅1.1.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1.1.2 商标;1.1.3 座椅结构(含靠背设计角度) ;1.1.4 调节装置(含纵向位移、垂直位移、角度位移、位移折叠等) ;1.1.5 锁止装置
13、;1.1.6 固定装置;1.1.7 座椅总成质量(kg) ;1.1.8 靠背(带头枕)质量(kg) ;1.1.9 座椅面料及软垫材料;1.1.10 外形尺寸;1.1.11 适用车辆类别。1.2 座椅头枕1.2.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1.2.2 商标;1.2.3 结构型式;1.2.4 调节装置型式(高度、角度等) ;1.2.5 安装尺寸;1.2.6 材料;1.2.7 适用车辆类别。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产品图纸:3.1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3.2 座椅 R 点的坐标;3.3 电动座椅的电路接线图;3.4 座椅在车辆上安装的固定位置(示意图) 。
14、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见表 1。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 3 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表 1 座椅及头枕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序号 关键零部件及材料
15、1 座椅护面总成:面料、衬垫、卡子等2 座椅骨架总成:如位移调节、锁止及固定装置等3 座椅悬架机构(机械悬架、气浮悬架等)4 座椅软垫总成:(座垫软垫、靠背软垫等)5 座椅的护板等6 座椅头枕总成(骨架、泡沫等)7 材料:骨架、面料、泡沫、护板等零件的材料附件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检测标准: 1.1 GB 1508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1.2 GB 11550 -199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3 GB 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1.4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2.
16、 检测项目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备注1 M1、N 类汽车座椅1.1 一般技术要求GB 15083 4.1.1,4.1.2,4.1.4,4.2(4.1)1.2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GB 15083 4.1.5(4.2)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目1.3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GB 15083 4.1.6、4.1.7、 (4.2、4.3、4.4)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目。动态试验和静态试验可任选一种。1.4 座椅吸能性试验 GB 15083 4.1.32 M2、M3 类客车前向座椅(不含 A 级和 I 级客车用座椅)2.1 总体要求 GB 1305
17、7-2003 4.1.12.2 静态试验GB 13057-2003 4.1.2GB 13057-2003 4.1.3与动态试验二者可任选一种进行试验2.3 动态试验 GB 13057-2003 4.1.43 座椅头枕3.1 位置及尺寸 GB 11550-1995 4.13.2 强度和吸能 GB 11550-1995 4.24 燃烧特性 GB 8410 用于座椅面料等非金属件括号内条款号为 GB 15083-1994 标准的要求。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附件 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8、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
19、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 、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
20、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 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 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3.2
21、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 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 过程准备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 (过程) 进行识别 并确认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
22、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1.2 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4.1.3 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 工厂应建立并 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
23、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座椅及头枕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座椅总成的外观检验,座椅总成的功能(调节和锁止等)检验(M1 和 N 类车辆)和头枕外观及功能检验(M1 和 N 类车辆)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座椅及头枕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 2 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 1 次/年。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
24、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6.1 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6.2 测量系统分析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 R&R)分析 ,小样法分析。6.3 实验室管理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
25、、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 /商业 /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
26、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
27、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 GB/T18305-2003。QC/T 633-2000(2000-01-19 发布,2000-07-01 实施) 前 言本标准根据与客车座椅相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 GB/T 13057-91 客车驾驶员座椅尺寸规格GB/T 13058-91客车驾驶员座椅技术条件、GB/T 13059-91客车乘客座椅尺寸规格和 GB/T 13060-91客车乘客座椅技术条件四项国家标准按照标准清理整顿和新的客车标准体系要求进行合
28、并和修订。在本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将其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 M2、M 3类客车的驾驶座椅和乘客座椅;对座椅高、座垫角、靠背高、靠背与座垫夹角等术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按 QC/T 47-1992汽车座椅术语的规定,将原术语“驾驶员座椅”、“调节装置”分别改为“驾驶座椅”和“调节器”;对座椅角度大小和部分长度尺寸规定应使用三维 H 点装置测量;根据客车和座椅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将护面材料的透气量从 0.04m3/m2s 提高到 0.2m3m 2s,对座椅调节器的调整力矩或调整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T 13057-一 91、GB/T 13058-91、GB/T 13059
29、-91、GB/T13060-91。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客车座椅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明新、陈彦华、徐年元、李峰、李韬、伊德寅。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客车座椅 QC/T 633-2000代替:GB/T 13057-91GB/T 13058-91GB/T 13059-91GB/T 13060-9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座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 M2、M 3类客车的驾驶座椅和乘客座椅,不适用于该类客车的折叠座椅、
30、活动座椅等。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词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5453-1985 织物透气性试验方法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GB 11550-1995 汽车座椅头枕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1559-1989 汽车室内尺寸测量用三维 H 点装置GB/T 13306-1991 标牌GB 14166-1993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4167-1993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 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
31、试验方法QC/T 55-1993 汽车座椅动态舒适性试验方法QC/T 56-1993 汽车座椅衬垫材料性能试验方法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T 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见表 1 和图 1)。表 1 座椅术语、代码和定义序号 术语 代码 定 义3.1 座椅高 H1 在座椅中心平面上,座垫上表面最高点至安装水平面的高度3.2 座椅深 L1 在座椅中心平面上,座垫前缘的垂直切级至 G 点的距离3.3 座垫宽 W1 在通过 R点且与座椅中心平面垂直的垂直面上,座垫的最大宽度 3.4
32、 座垫角 1 在座椅中心平面上,人体大腿中心线与水平面的夹角3.5 靠背高 A1 在座椅中心平面上,沿平行于人体躯干基准线,靠背顶端至 G 点的距离3.6 靠背宽 W2 在座椅中心平面上,沿靠背距 G 点 270mm 处的靠背宽度3.7 肘靠高 H4 肘靠上表面至 R点的高度3.8 肘靠宽 W3 肘靠上表面的横向宽度3.9 靠背与座垫夹角 3 在座椅中心平面上,人体躯干基准线与大腿中心线的夹角3.10 靠背角调整范围 4 靠背角度的调整范围3.11 座椅上下调整范 围 H3 座椅调至最上与最下位置时的垂直位移量3.12 座椅前后调整范 围 L2 座椅调至最前与最后位置时的水平位移量3.13 座
33、椅左右调整范 围 W4 座椅调至最左与最右位置时的水平位移量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客车座椅(以下简称座椅)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1.2 座椅角度和靠背高应使用三维 H 点装置测量,座椅测量时应处在制造厂规定的设计基准位置,其尺寸规格见表 2。表 2 座椅尺寸规格乘客座椅项目 代码 单位 驾驶座椅 城市客车 公路客车团体客车 旅游客车座椅高 H1 mm 380460 400450座椅深 L1 mm 400460 350 400 430座垫宽 W1 mm 450 400/800 420/860 440/900座垫角 1 37 37靠背高
34、A1 mm 450 450 700靠背宽 W2 mm 440480 /肘靠高 H4 mm / 170230肘靠宽 W3 mm / 35靠背与座垫夹角 3 90105 9397 95105靠背角调整范围 4 20 对于靠背角可调座椅20座椅上下调整范围 H3 mm 60 /座椅前后调整范围 L2 mm 100 /座椅左右调整范围 W4 mm / 80允许将客车地板上座椅连接件(或轮罩)的高度计入座椅高尺寸。400/800 表示单人座椅400,双人座椅800,其余类推4.2 材料要求4.2.1 在(-3050)的环境温度下,座椅护面、软垫等菲金属材料应能满足使用要求。4.2.2 座椅面料应具有阻燃
35、性能,其燃烧特性必须满足 GB 8410-19944 中 3 的要求。4.2.3 座椅与人体接触部分的护面材料应具有较好的透气性,其透气量不小于 0.2m3m 2s。4.2.4 座椅上各焊按组件不应有焊接错位、虚焊等缺陷,其焊接质量应符合JB/T 5943 的有关规定。座椅各总成装配后,应连接牢固,使用可靠。4.2.5 座椅的金属件应进行表面防锈处理,其油漆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有关规定,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QC/T 625 的有关规定。4.2.6 护面总成应缝合牢固,缝合部位不允许漏缝、开缝、脱线、跳线。缝制加工所选缝线质量和缝制工艺,应保证不低于护面材料强度,在正常使用及试
36、验条件下不得早期损坏。4.2.7 座椅装配护面总成后,表面应挺括、饱满、整洁,不应有外露线头、脱色、污迹、破损、皱折及划伤。4.3 使用性能4.3.1 座椅的外表面和内部不应存在任何危及乘客安全的尖锐突出物。4.3.2 座椅调节器应调解自如、锁止可靠、操作轻便,无卡滞现象。驾驶员或乘客在乘坐姿态下,座椅角度调节器的调整力矩应不大于 10 NM、上下、前后、左右调节器的调整力应不大于 10ON。4.3.3 座椅总成的强度应满足 GB 15083 的要求。4.3.4 安装有头枕的座椅,其头枕的材料、结构尺寸和性能应符合 GB 11550的规定。4.3.5 当座椅需要装配汽车安全带时,安全带的性能应
37、符合 GB 14166 的规定。当安装固定点位于座椅骨架上时,安装固定点的位置和强度应符合 GB 14167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测量座椅尺寸规格所使用的三维 H 点装置应符合 GBT 11559 的规定。5.2 座椅面料的燃烧特性按 GB 8410-1994 中第 4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5.3 座椅护面材料的透气性按 GB/T5453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5.4 座椅总成的强度要求按 GB 15083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5.5 座椅头枕的性能按 GB11550-1995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5.6 座椅安全带的性能要求按 GB14166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安装固定
38、点的强度要求按 GB 14167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5.7 座椅衬垫材料的性能按 QC/T56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座椅应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1.2 每套座椅应按 4.3.24.3.5 的规定进行外观质量检查。6.1.3 座椅主要尺寸参数的检查应按图样要求进行,其抽样数不少于每批产品的 3。6.2 型式检验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每次随机抽样数为三套,抽样基数不少于 50 套。a)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
39、常生产二年时(或供需双方商定);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4.2.24.2.7 和 4.3 规定的内容。6.2.3 型式检验时,当 4.2.2、4.3.34.3.5 规定的使用性能中,有任一项次检验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每套座椅出厂均应有标牌,并符合 GBT 13306 的有关规定。7.2 座椅座垫和靠背等必须有防护包装,调节器运动件应涂以防护油脂。7.3 座椅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碰损,并防止日晒雨淋。7.4 座椅应存放在于燥通风、无腐蚀气体和防火的库房内。第 9 章 座
40、椅设计座椅是汽车的主要功能件之一。座椅的舒适性在车辆的个性化设计中非常重要,同时也是保障车辆安全性能的一部分。设计合理的汽车座椅能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舒适、便于操纵和不易疲劳的驾乘感受。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汽车各方面性能要求的提高,对汽车座椅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第一节 汽车座椅的类型根据结构、用途及驾乘人员的不同,汽车座椅分为固定座椅和旋转座椅、可调节座椅和不可调节座椅、可翻转座椅和不可翻转座椅、带减振的悬架座椅和不带减振的汽车座椅以及专用汽车座椅等。其中,悬架座椅又可分机械悬架座椅和空气悬架座椅,可调节座犄又分为机械调节座椅、气动调节座椅和电动调节座椅等。 按结构形式分:整体式(坐垫、
41、靠背一体) 、分体式(坐垫、靠背分开) 、戽斗式、长凳式。按乘员数分:单人、双人、多人。按功能分:驾驶员座、乘务员座、乘客座、附加座。如图 9-1 所示。图 9-1 汽车座椅的类型第二节 汽车座椅设计的要求一、座椅的人机工程学要求(1)各部贴合感:要求座椅靠背和坐垫的形状与人体背部、臀部及大腿底面的形状相贴合。贴合感强的座椅将有利于改进接触面积和部位。(2)横向稳定性:汽车转弯时,人体承受横向加速度,为了提高乘员的身体保持性,要求座椅的侧面稍加高,以便两跨和大腿部能轻轻支承身体。(3)背部和腰部的合理支承:汽车座椅设计时应提供形状和位置适宜的两点支承,第一支承位于人体第 56 胸椎之间的高度上
42、,作为肩靠能减轻颈曲变形;第二支承设置在腰曲部位,作为腰靠,能保证乘坐姿势下近似于正常的腰曲弧线。(4)各部合适的软硬感:座椅最重要的作用是支撑乘员的身体,不能只是一把安乐椅,表面硬一些的座椅不易使人疲劳,但与身体不是特别贴合的硬座椅会压迫身体的某一部分,使疲劳感倍增。二、座椅设计的基本原则汽车座椅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机械、化工、纺织、喷涂、热处理、美学、力学、人体工程学等多门学科,设计时应依据人体工程学原理综合考虑座椅的舒适性、减振性、安全性以及座椅的合理布置,此外,还要考虑人体生理特征及尺寸,进行量身定做,以提高座椅的乘坐舒适性。(1)安全设计时首先要绝对保证驾乘者的安全,这就
43、要求座椅要有足够的强度,在发生碰撞时,座椅不会或可以减轻对乘坐者造成伤害,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2)操纵方便设计的座椅还需操纵方便,调整手柄和按钮的布置必须在驾乘者伸手可及的位置,并符合常人的习惯且操纵力量适中。(3)乘坐舒适设计的座椅必须能使乘客保持良好的坐姿(见图 9-2 所示) ,使其脊柱自然弯曲,保证合理的体压分布并使其肌肉松弛,上体通向大腿的血管不受压迫,血液循环正常;并具有腰椎依托感、腰背部贴和感和侧向稳定感。能有效隔离或衰减路面不平产生的振动,满足大多数驾乘者坐姿舒适性的要求。图 9-2 舒适的乘坐姿势因此要求座椅:(1)具有良好的静态特性即座椅的尺寸和形状应使人体具有舒适的
44、坐姿,良好的体压分布,触感良好,透气,并能适当调好尺寸和位置,以保证乘坐稳定、舒适、操作方便、视野良好。(2)具有良好的动态特性能缓和与衰减由车身传来的冲击和振动,保证驾驶员极长时间工作而不疲劳,乘员舒适。(3)足够的强度、刚度、寿命和安全性,不早期损坏,包括面料,不能有硬突。(4)结构含理、美观大方包括良好的制造工业性,减轻质量,降低成本。三、座椅的静态特性座椅的静态特性是指座椅的结构型式,几何参数、人体接触坐垫和靠背的体压分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受载轮廓等技术参数对乘坐舒适性的关系特性。(1)人体的舒适乘坐姿势当使乘坐者的腰曲弧形保持正常,腰背部肌肉处于松弛状态,从腹部通向大腿的血管不受压迫,
45、保持血液循环正常,则可获得舒适的乘坐姿势。图 9-3 舒适乘坐姿势时的体压分布(2)舒适乘坐姿势时的体压分布根据“人体工程学” 的研究,最舒适的乘坐姿势时的体压分布应保证:人体的大部分质量应以较大的支承面积,较小的单位压力合理地分布到坐垫和靠背上。压力分布从小到大平滑过渡,避免突然变化,舒适体压分布如图 9-3 所示。其中,靠背要求以肩胛骨和腰椎骨两部位的压力最高,这就是“两点支点”。肩背主要给乘员上身捉供可靠支撑,腰垫则保持乘员的腰曲弧形,避免腰肌劳损。坐垫应使坐骨部分承受的压力最高,由坐骨周围扩展到臀部外围压力逐渐降低,直接与坐垫易接触的大腿下平面适于最低值。对乘客座椅来说,应着重于肩背的
46、设计,对驾驶员座椅则应着重于腰垫的设计。此外,运动型座椅还需强调乘员侧面的支撑作用。四、座椅的动态特性汽车座椅与普通家庭座椅的区别主要在于普通家用座椅持续乘坐时间不长,可以随意改变乘坐姿势,有较宽敞的活动空间,且处于静止状态;而汽车座椅是处于振动环境中,由于车内空间有限,不宜随便改变乘坐姿势或站立活动,特别是长途汽车,持续乘坐时间长,乘客处于由路面通过轮轴系统、悬架系统传至车身内的振动环境中。因此,汽车设计人员必须合理选择座椅的静态参数和动态特性,才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坐条件。什么样的座椅才能使乘客乘座舒适呢?这就要结合人机工程的有关知识,了解什么样的振动环境下,人体不容易感觉疲劳。这就是我们
47、这节课所要介绍的内容。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振动对人体的影响有些什么特点:(1)影响舒适的振动参数人体对振动的反映与人的身体素质、性别、年龄以及生理和心理状况有关,如身体好的年轻人对振动的反应小一些,而身体较差的老年人对振动的反映大一些,心情轻松、愉快时对振动的反应小一些,心情紧张,沮丧时对振动的反应大一些等。再比如彭立姗车,男同志乘坐舒适,而女同志大数都感觉晕车,这也就是特别不同对振动的反应也不同。但是,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人体对振动的反应也存在共性因素。即:人体对振动的反应与以下因素有关。a、振动加速度不少b、振动持续时间c、振动频率d、振动的方向振动加速度越大、表明振动的剧烈,乘客的反应越大;
48、人体对不同频率的振动有不同的反应。这种关系在国际标准 ISO2631/1-1985 中已列图表表明。图 9-4 中横坐标为振动频率,其数值为 1/3 倍频程中心频率,它是由频率分析的滤器带宽决定的。纵坐标为振动加速度大小。图中的曲线束表示的是人体持续在各振动下不感觉疲劳的加速度许可值曲线。如标有 1h 的曲线表示加速度少于曲线对应值时,人们能承受持续 1h 的振动而不感觉疲劳。由图可以发现,人体耐受垂直振动时在 4-8HZ 所允许的加速度值最小,即 4-8HZ 的振动为人体最敏感,最不舒适的频率范围的振动。图 9-4 ISO2361 人体对振动反应的疲劳-降低效率界限根据人体承受水平振动时的统
49、计结果可知,人体承受水平振动的第三频率范围为 1-2HZ,有关垂直振动和水平振动的综合评价方法目前正处于研究中。目前评价舒适性好坏仍主要依据垂直振动来进行。既然乘客的乘坐舒适性与乘客所承受的振动加速度振动频率等参数有关,那么,坐垫的哪些参数将影响到乘客所承受的振动加速度大小和振动频率特性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车身单质量系统模型,由图 9-5 可知,在地板振动激励的作用下,影响质块振动加速度大小的参数为质块 质量 m 弹簧的刚度 c 及阻尼系数 k。其中,质块的质量 m 通常取标准人体质量 65kg 来进行计算,因此,决定系统振动特性的参数就剩下C、K 两个。图 9-5 车身单质量系统模型1、座椅的振动参数两个参数:坐垫的刚度 K 及阻尼系数 C。2、单自由度系统的其中,刚度 k 决定了系统的因有频率,从振动理论可知:1f2m阻尼系数 c 决定了系统对振动的衰减性。振动理论中一般用相对阻尼系数 中来评价,两者之间的关系为: 2kcm因此,如何选择座椅坐垫的刚度及阻尼系数就决定了座椅的动态舒适性好坏。那么,什么样的坐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