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常识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07.01 正式实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214 号 2012 年 4 月 16 日)第 1 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
2、、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 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
3、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
4、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 3 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 “机密” “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
5、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
6、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
7、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 4 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
8、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9、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 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
10、级机关。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 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 5 章 公文拟制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
11、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
12、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 6 章 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文
13、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
14、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
15、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
16、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
17、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
18、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 8 章 附 则第三十
19、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5月 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公文常识二、公文分类:1、从公文的内在属性分规范性公文: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
20、(规定、条例、章程、办法、细则等)指令性公文:(命令、指示、决定等)领导指导性公文:由领导指导机关制发的用于颁布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指导布置工作,阐明领导指导原则。 (批示、意见等)知照性公文:(通知、通报、公报、简报等)公布性公文:直接向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 (公告、通告、布告等)商洽性公文:无传递方向限制,用于探讨协商一般事项的函件。 (函等)陈述呈请性公文:用于汇报工作,陈述情况,提出建议,请求指示或批准。 (请示、报告等)记录性公文:会议纪要、大事记等证明性公文:用以对某组织或者个人的使命、身份、经历或某事件提供证据和对有关各方面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规定。2、从公文的性质分党内有党内
21、公文、行政公文、社会团体公文及各企事业单位公文等。3、从公文的来源分收文:外机关发送到本机关来的文件。如上级机关发来的指示、通知;下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发文:由本机关制发的文件。一部分是发给需要用它进行工作联系的外机关,一部分是下发给本机关内部使用的。4、从公文的行文方向分上行文:下级机关向它所属的上级领导机关发送的的文件,例如请示、报告。下行文:领导机关对下属机关的发文,例如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等。平行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来往文件,例如公函。5、从公文发送与处理的时间分特提件:接到单位必须在 5 小时以内处理。 (电报)特急件:内容特别紧急,必须随时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
22、件。(公文、电报)急 件:(党的机关公务文作加急件)内容紧急,必须打破工作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公文、电报)平 件:无特殊的时间要求,可按工作常规传递处理的文件。6、从公文的内容的机密程度分绝密公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机密公文: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公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普通公文:指可以向人民群众公开发布或在机关组织内部使用的公文。7、从使用范围分通用公文:2012 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当中所规定的 14 种公文文种(除议案外) 。专用公文:在一定的
23、专业机关或专门的业务活动领域内,因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公文,比如照会、国书、司法类公文、经济类公文、任免类公文、议案、提案、建议等。8、从规范性和行政约束力的强弱分规范性公文:2012 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当中所规定的 15 种公文文种。非规范性公文:调查报告、工作计划类、工作总结类、提案、建议、说明、讲话稿、简报信息、书信类、表格类、大事记等等。3、 通知的类型发布性通知:直接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和党内规章制度。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某项工作的指示、要求。带有强制性、指挥性和决策性。批转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批转下级机关送来的工作报
24、告、建议、计划等。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事务性通知:用于处理日常工作中带事务性的事情,常把有关信息或者要求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有关机构或群众。任免性通知:用于任免和聘用干部。4、 报告类公文与请示类公文写作要点报告类公文特点:内容的汇报性、语言的陈述性、行文的单向性、成文的事后性、双向的沟通性 要做到:情况确凿、观点鲜明、想法明确、口吻得体,不要夹带请示事项。 结语:特此报告,或专此报告,后不要加标点。呈转报告要写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 请示类公文 特点:上行性、求复性、超前性、不确定性、单一性(一文一事) 类型:
25、请求指示类(求答疑) 、请求批准类(本级无权决定,上级可定) 、请求办理类(求帮忙) 注意:标题要一文一种(不能用申请、请求代请示,也不能写成请示报告) ;主送机关要一文一主(确保有一个牵头单位,如有另一个可抄送) ;正文要一文一事。 要做到:请示的事项有建议性、选择性,有时要提出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供选择;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 结语:以上请示,请批复;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可否,请指示。五、公文写作常用语 1、开头用语 公文中用在正文的全篇或段落开头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背景等的词语。如“据、根据、依据、查、奉、兹、按照、遵照、依照、为了、关于、由于、鉴于、随、随着”
26、等。 2、承启用语 公文中用来承接上文并引起下文的词语。常用于通知、决定、报告等文种。一般结构特点:前面以一介词结构承接上文,后面用一个基本固定的结构形式引起下文,如“根据特作如下决定” “为了提出如下意见”等。承启用语的上文一般较为简短,下文是文中内容的主体部分,并多用条款形式表达。3、结尾用语 公文中表示全文结束的词语。不同的文种对结尾用语有不同的要求。请示中,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 “妥否,请批示” ;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某某办理” 。通知、报告等文件,结束语用“特此通知” “专此报告” “特此报告”等。批复的结束语通常用“
27、此复” “特此批复”等;函的结束语通常用“特此函询(商) ”“请即复函” “特此函告” “特此函复” “专此函达”等;各类公文结束语均统一使用句号。4、引叙用语 公文中表示引述来文的词语。主要用于批复、复函、指示、决定等文种。常用的引叙用语有“收、接、悉、前收、前接、现收、现接、近收、近接、惊悉、欣悉、收悉、闻、近闻、欣闻、喜闻”等。 五、期请用语 公文中表示作者某种期望和请求的词语。多用于上行文、有时也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常用的期请用语有“请、敬请、恳请、提请、报请、拟请、希、望、切望、希望、盼、切盼、即盼”等。 六、综合用语 公文中用以连接具体情况叙述和总概性叙述的词语。综合用语具有承上启
28、下的作用。常用的综合用语有“为此、据此、值此、至此、有鉴于此、综上所述、总之”等。 7、称谓用语 公文中表示对机关、单位、集体、个人不同人称称呼的词语。一般性称谓用语用于上对下、下对上、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如“本(局、公司等) 、我(局、公司等) 、该(局、公司等) 、你(局、公司等) ”等。表示尊重的称谓用语多用于下对上、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如“贵(局、公司等) 、某某长”等。党内一般称“某某同志” 。 八、批转用语 公文中表明对下级来文批示意见或向下批转、转发公文的词语。常用的有“批示、审批、阅批、核阅、阅示、批转、转发、颁发、印发、发布、公布、下发、下达”等。 九、
29、表态用语 公文中表示作者意见、态度的词语。按表态用语的轻重程度可分为明确表态用语、模糊表态用语。明确表态用语有“应、应该、同意、不同意、批准、照此办理、遵照执行、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等。模糊表态用语有“原则同意、原则批准、拟同意、参照执行、供参考、可借鉴、酌情处理”等。 十、征询用语 公文中表示征请、询问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词语。主要用于上行文的结尾和平行文的结尾。常见的征询用语有“当否、可否、妥否、是否可行、是否妥当、是否同意、如有不当、如无不当、如有不妥、意见如何”等。6、 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是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发文的形式。1、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
30、的;(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2、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二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三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四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五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六是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七是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