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3.1.8 地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 1、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3.2.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防水等级 标 准一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二级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
2、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 ; 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 1 处, 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 0.1 m2其他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 6/1000 ;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 4 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 0.2 m 2三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漏水点数不超过 7 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 ,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 0.3 m 2四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 2L/ m 2 d;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 m 2 d
3、3.2.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 3.2.2选定。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防水等级 适用范围一级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 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二级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 不会使物品变质、 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三级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四级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
4、m) 设计抗渗等级 10 S6 10 20 S8 20 30 S10 30 40 S12 注: 本表适用于、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 山岭隧道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可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范执行。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2)裂缝宽度不得大于 0.2 mm,并不得贯通;( 3)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 mm。4.1.18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或二次掺加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4.1.22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施工缝浇灌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
5、除,先铺净浆,再铺 3050mm厚的 1: 1 水泥砂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并及时浇灌混凝土。4.3.4 卷材防水层为一或二层。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不应小于 3 mm,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 4 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 6 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 1.5 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 2.4 mm。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 300 mm。5.1.4 用于沉降的变形缝其最大允许沉降差值不应大于 30 mm。当计算沉降差值大于30 mm时,应在设计时采取措施。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水位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 500 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