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破管字第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管理人于年 月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笔债权无异议(详见无异议债权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特此报告。(管理人印鉴)年月日附:1.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表各一份;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结果;3.债务人核对意见;4.债权表中的无异议债权清单。说明: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管理人将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二、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应当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表决通过。同时,应当事先送交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对,听取债务人的意见。三、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