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参照萍乡市教育局 2008 年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本省外县区的做法,结合我区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对我区中小学领导深入教学、教师工作量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小学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1. 语文、数学、英语教师周课时工作量为 12-16 节,其它课程教师为 16-20 节。2. 城市小学校长(书记)每周 24 节,副校长(副书记)68 节,或担任一个班的语、数教学任务,中层干部810 节;农村小学校长(书记)不少于 6 节,副校长(副书记)及中层
2、干部为不少于 10 节。3. 以上标准为学科教师幅度工作量,对学校安排的其他兼职或年龄、身体等原因需要适当照顾的教师,由学校自行决定,但不能使其他教师突破周课时工作量的上限。二、初中教师周课时工作量核定标准1. 语文、数学、英语教师周课时工作量为 12-14 节,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教师周课时工作量为 14-16节,其他教师为 16-18 节。2. 城市学校校长(书记)每周 24 节,副校长(副书记)68 节或担任一个班的语、数、英教学任务,中层干部 810 节;农村学校校长(书记)每周不少于 6 节,副校长(副书记)及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 10 节。3. 以上标准为学科教师幅度工作量,对学校安排的其他兼职或年龄、身体等原因需要适当照顾的教师,由学校自行决定,但不能使其他教师突破周课时工作量的上限。请各中心校、中学、区直学校、街道学校将修改意见于 8 月 15 日之前交区教育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