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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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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决 议( )* 年 +) 月 , 日 通 过 )通 过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海 安 会 ,忆 及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公 约 第 )&( -) 条 关 于 本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注 意 到 +%. 年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第 / 0 ) 章 的 修 订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约 ” ) ,认 识 到 有 必 要 继 续 强 制 应 用 , 经 修 订 的 本 公 约 第 / 0 ) 章 所 要 求 的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注 意 到 本 委 员 会 以 !“#$%( () 决 议 特 别 通 过 了 经 修

2、 订 的 本 公 约 第 / 0 ) 章 , 其 使 国 际 消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 1“) 按 照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成 为 强 制 性 要 求 ,业 已 审 议 了 在 其 ( 次 会 议 上 建 议 的 1“ 规 则 的 文 本 ,+$ 通 过 了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 1“ 规 则 ) , 其 文 本 载 于 本 决 议 的 附 件 中 ;)$ 敦 请 本 公 约 各 缔 约 国 政 府 注 意 : 在 经 修 订 的 本 公 约 第 / 0 ) 章 生 效 后 , 1“ 规 则 将 于)*) 年 月 + 日 生 效 ;($ 要 求 秘 书 长 将

3、 本 决 议 案 核 证 无 误 的 副 本 及 其 在 附 件 中 所 载 的 1“ 规 则 的 文 本 分 发 给各 缔 约 国 政 府 ;.$ 进 一 步 要 求 秘 书 长 将 本 决 议 案 的 副 本 及 附 件 分 发 给 非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本 组 织 成 员 国政 府 。+附 件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目 录前 言第 ! 章 通 则第 “ 章 国 际 通 岸 接 头第 # 章 人 员 保 护第 $ 章 灭 火 器第 % 章 固 定 式 气 体 灭 火 系 统第 & 章 固 定 式 泡 沫 灭 火 系 统第 章 固 定 式 压 力 水 雾 和 细 水

4、雾 灭 火 系 统第 ( 章 自 动 喷 水 器 , 探 火 和 失 火 报 警 系 统第 ) 章 固 定 式 探 火 和 失 火 报 警 系 统第 !* 章 抽 烟 探 火 系 统第 ! 章 低 位 照 明 系 统第 !“ 章 固 定 式 应 急 消 防 泵第 !# 章 脱 险 通 道 布 置第 !$ 章 固 定 式 甲 板 泡 沫 系 统第 !% 章 惰 性 气 体 系 统“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前 言! 本 规 则 旨 在 为 经 修 正 的 !“#$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公 约 第 % & 章 所 要 求 的 消 防 安 全

5、 系 统提 供 特 定 工 程 技 术 规 定 的 国 际 标 准 。 ( 年 # 月 ! 日 或 以 后 , 根 据 经 修 正 的 !“#$ 年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要 求 的 本 消 防安 全 系 统 规 则 将 作 为 强 制 性 要 求 。 这 以 后 , 对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正 必 须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 条 所制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并 使 之 生 效 。*第 ! 章 通 则!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经 修 正 的 !#$%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第 & ( 章 所 提 及 的 消 防 安 全

6、系 统 。!“( 除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外 ,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 年 $ 月 ! 日 或 以 后 安 放 龙 骨 或 处 于 类 似 建造 阶 段 的 船 舶 的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 定 义(“! 主 管 机 关 系 指 船 旗 国 政 府 。(“( 公 约 系 指 经 修 正 的 !#$%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系 指 经 修 正 的 !#$%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第 & ( 章 所 确 定 的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 就 本 规 则 而 言 , 在 公 约

7、第 & ( 章 中 所 提 供 的 定 义 也 适 用 。* 等 效 物 和 现 代 技 术 的 使 用为 了 适 应 现 代 技 术 和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的 发 展 ,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批 准 非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消 防 火 安全 系 统 , 只 要 其 满 足 公 约 第 & ( 章 + 部 分 的 要 求 。% 有 毒 灭 火 剂 的 使 用所 采 用 的 灭 火 剂 ,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其 本 身 或 在 预 期 使 用 条 件 下 , 将 发 生 一 定 数 量 有 毒 气 体 足以 危 害 人 身 者 , 不 准 使 用 。%第 ! 章 国 际 通

8、岸 接 头“ 适 用 范 围本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公 约 第 # $ ! 章 所 要 求 的 国 际 通 岸 接 头 的 技 术 要 求 。! 技 术 要 求!%“ 标 准 尺 寸国 际 通 岸 接 头 法 兰 的 标 准 尺 寸 , 应 符 合 下 表 要 求 :国 际 通 岸 接 头 标 准 尺 寸 表 !%“名 称 尺 寸外 径 “&(内 径 )*(螺 栓 节 圆 直 径 “+!(法 兰 槽 口直 径 为 “,( 的 孔 * 个 , 等 距 离 分 布 , 在 上 述 螺 栓节 圆 直 径 上 , 开 槽 口 至 法 兰 盘 外 缘法 兰 厚 度 至 少 为 “*%-(螺 栓 及

9、螺 母 * 副 , 每 只 直 径 “)(, 长 度 -.(!%! 材 料 和 附 件国 际 通 岸 接 头 应 用 钢 或 其 他 等 效 材 料 制 成 , 并 设 计 成 能 承 受 “%./0(!工 作 压 力 。 其 一端 应 为 平 面 法 兰 , 另 一 端 则 有 永 久 附 连 的 配 合 船 上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带 的 接 口 。 国 际 通 岸 接 头应 与 “ 只 承 受 “%./0(!工 作 压 力 的 任 何 材 料 的 垫 片 及 * 只 长 度 为 -.(、 直 径 为 “)( 的 螺栓 * 只 、 直 径 为 “)( 的 螺 帽 和 只 垫 圈 一

10、 起 保 存 在 船 上 。-第 ! 章 人 员 保 护“ 适 用 范 围本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公 约 第 # $ % 章 所 要 求 的 人 员 保 护 的 技 术 要 求 。% 技 术 要 求%&“ 消 防 员 的 装 备消 防 员 的 装 备 应 包 括 “ 套 个 人 配 备 和 “ 具 呼 吸 器 。%&“&“ 个 人 配 备个 人 配 备 应 包 括 :&“ 防 护 服 , 其 材 料 应 能 保 护 皮 肤 不 受 火 焰 的 热 辐 射 , 并 不 受 蒸 汽 的 灼 伤 和 烫伤 , 衣 服 的 外 表 应 是 防 水 的 ;&% 由 橡 胶 或 其 他 不 导 电 材

11、 料 制 成 的 消 防 靴 ;&! “ 顶 能 对 撞 击 提 供 有 效 防 护 的 消 防 头 盔 ;& “ 盏 认 可 型 的 电 安 全 灯 ( 手 提 灯 ) , 其 照 明 时 间 至 少 为 !(。 油 船 配 置 的 电 安全 灯 及 拟 用 于 危 险 区 域 的 电 安 全 灯 应 为 防 爆 型 ; 和&) 太 平 斧 的 手 柄 应 具 有 高 电 压 绝 缘 。%&“&% 呼 吸 器呼 吸 器 应 为 “ 具 自 给 式 压 缩 空 气 呼 吸 器 , 其 筒 内 储 气 量 应 至 少 为 “%* ! , 或 “ 具 其 他 型 式的 自 给 式 呼 吸 器 ,

12、其 可 供 使 用 的 时 间 至 少 为 !*+,-。 呼 吸 器 所 用 的 空 气 瓶 应 能 互 换 。%&“&! 救 生 绳每 一 呼 吸 器 应 配 备 长 度 至 少 为 !*+ 的 耐 火 救 生 绳 “ 根 , 此 绳 应 一 次 性 通 过 静 载 荷 为 !&)./时 间 为 )+,- 的 认 可 试 验 。 此 绳 应 能 用 弹 条 卡 钩 系 在 呼 吸 器 的 背 带 上 , 或 系 在 一 条 分 开 的 腰 带上 , 使 在 拉 曳 救 生 绳 时 能 防 止 呼 吸 器 脱 开 。%&% 紧 急 逃 生 呼 吸 装 置 ( 0012)%&%&“ 一 般 要

13、求%&%&“&“ 紧 急 逃 生 呼 吸 装 置 是 提 供 空 气 或 氧 气 的 装 置 , 仅 用 于 从 有 危 险 气 体 的 舱 室 逃 生的 目 的 , 并 且 应 为 认 可 型 的 装 置 。%&%&“&% 紧 急 逃 生 呼 吸 装 置 不 得 用 于 救 火 、 进 入 缺 氧 空 舱 或 液 货 舱 , 也 不 得 供 消 防 员 穿着 使 用 。 在 这 些 场 合 , 应 采 用 特 别 适 合 这 种 应 用 目 的 的 自 给 式 呼 吸 器 。%&%&% 定 义3!“!“!“# 面 罩 系 指 设 计 成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使 之 固 定 就 位 并 把

14、 眼 睛 、 鼻 和 嘴 全 部 罩 住 的 面套 。!“!“!“! 头 罩 系 指 其 能 全 部 覆 盖 头 部 、 颈 部 , 并 且 能 覆 盖 肩 膀 部 位 的 头 套 。!“!“!“$ 危 险 气 体 系 指 能 直 接 对 人 命 或 健 康 造 成 损 害 的 任 何 气 体 。!“!“$ 细 则!“!“$“# %& 应 至 少 能 提 供 #()*+ 的 持 续 使 用 时 间 。!“!“$“! %& 应 包 括 # 具 合 适 的 头 罩 或 全 面 罩 用 于 在 逃 生 期 间 为 眼 睛 、 鼻 子 和 嘴 提 供保 护 。 头 罩 和 面 罩 应 用 防 火 焰

15、材 料 制 成 , 并 应 包 括 一 扇 清 洁 明 亮 观 察 窗 。!“!“$“$ 暂 时 不 使 用 的 %& 应 能 佩 戴 在 身 上 而 使 双 手 保 持 自 由 。!“!“$“, 在 存 放 %& 时 应 对 其 作 适 当 的 保 护 从 而 免 受 环 境 影 响 。!“!“$“- 简 要 的 使 用 说 明 和 示 意 图 应 清 晰 地 打 印 在 %& 上 。 佩 戴 的 程 序 应 既 快 又 简单 以 便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从 危 险 气 体 环 境 中 获 得 安 全 保 护 。!“!“, 标 记维 护 保 养 要 求 、 生 产 厂 商 标 和

16、 流 水 编 号 、 使 用 期 限 和 生 产 日 期 以 及 认 可 机 构 名 称 应 打 印 在每 具 %& 上 , 并 且 所 有 用 于 培 训 的 %& 应 清 楚 地 标 出 。.第 ! 章 灭 火 器“ 适 用 范 围本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公 约 第 # $ % 章 所 要 求 的 灭 火 器 的 技 术 要 求 。“&% 型 式 认 可所 有 灭 火 器 应 为 认 可 型 且 其 设 计 应 以 本 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要 求 !为 依 据 。% 技 术 要 求%&“ 灭 火 器%&“&“ 剂 量%&“&“&“ 每 具 干 粉 或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17、 应 至 少 具 有 () 的 容 量 , 而 每 具 泡 沫 灭 火 器 应 至 少具 有 * ! 的 容 量 。 所 有 手 提 灭 火 器 的 质 量 应 不 超 过 %+(), 且 他 们 的 灭 火 性 能 应 至 少 与 * ! 液 体灭 火 器 等 效 。%&“&“&% 灭 火 器 的 等 效 物 应 由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 重 新 充 装只 能 用 经 认 可 的 用 于 上 述 灭 火 器 的 灭 火 剂 进 行 重 新 充 装 。%&% 手 提 式 泡 沫 枪 装 置手 提 式 泡 沫 枪 装 置 应 包 括 “ 具 能 以 消 防 水 带 连 接 消 防

18、 总 管 的 吸 入 式 泡 沫 枪 , 连 同 “ 只 至少 能 盛 %, ! 发 泡 液 的 可 携 式 容 器 和 “ 只 备 用 发 泡 液 容 器 。 泡 沫 枪 应 能 至 少 产 生 “&-+.-/0 适合 于 扑 灭 油 类 火 灾 的 有 效 泡 沫 。1!参 见 本 组 织 通 过 的 2&3,%( “) 决 议 船 用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指 南 。第 ! 章 固 定 式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适 用 范 围本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公 约 第 # $ % 章 所 要 求 的 固 定 式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的 技 术 要 求 。% 技 术 要 求%&“ 通

19、 则%&“&“ 灭 火 剂%&“&“&“ 若 要 求 灭 火 剂 数 量 能 保 护 一 个 以 上 处 所 时 , 则 可 供 使 用 的 灭 火 剂 量 不 必 大 于 被保 护 的 任 一 处 所 中 所 需 的 最 大 数 量 。%&“&“&% 当 计 算 灭 火 剂 必 需 的 剂 量 时 , 换 成 自 由 空 气 容 积 的 启 动 空 气 瓶 容 积 应 被 加 到 机器 处 所 的 总 容 积 中 。 作 为 替 代 , 可 以 在 启 动 空 气 瓶 安 全 阀 上 安 装 一 个 直 接 通 向 室 外 大 气 的 排放 管 。%&“&“& 应 备 有 设 施 , 以 便

20、 船 员 能 安 全 地 检 查 容 器 内 的 灭 火 剂 数 量 。%&“&“&( 存 放 灭 火 剂 的 容 器 及 受 压 部 件 , 考 虑 到 其 位 置 和 营 运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最 大 环 境 温度 , 按 实 用 压 力 规 则 来 设 计 , 并 使 主 管 机 关 满 意 。%&“&% 设 置 要 求%&“&%&“ 灭 火 剂 的 分 配 管 路 的 布 置 以 及 喷 嘴 的 设 置 应 能 获 得 均 匀 的 灭 火 剂 分 布 。%&“& %& % 除 主 管 机 关 另 有 准 许 外 , 储 存 蒸 气 以 外 的 灭 火 剂 所 需 受 压 容 器

21、, 应 按 公 约第 # $ %)“*&(& 条 的 要 求 置 于 被 保 护 处 所 的 外 面 。%&“&%& 船 上 应 存 有 该 系 统 的 备 件 并 使 主 管 机 关 满 意 。%&“& 系 统 控 制 要 求%&“&“ 输 送 灭 火 剂 至 被 保 护 处 所 的 管 子 应 设 有 控 制 阀 , 并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这 些 管 子 通 往的 处 所 。 应 有 适 当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灭 火 剂 因 疏 忽 而 注 入 任 何 处 所 。 设 有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的 货 舱 如用 作 乘 客 处 所 时 , 在 运 客 期 间 , 气 体 的

22、管 子 接 头 应 于 盲 断 。 管 路 可 以 通 过 起 居 处 所 , 条 件 是 这些 管 子 具 有 足 够 的 厚 度 , 且 它 们 的 密 性 是 在 安 装 好 后 , 通 过 以 不 小 于 !+),%压 头 的 压 力 试 验得 以 验 证 。 此 外 , 通 过 起 居 处 所 的 管 子 只 能 用 焊 接 连 接 , 且 在 这 些 处 所 内 不 应 安 装 有 排 水 口 和其 他 开 口 。 管 路 不 应 通 过 冷 藏 处 所 。%&“&% 对 经 常 有 人 员 在 内 部 工 作 或 出 入 的 滚 装 处 所 和 其 他 处 所 , 应 设 有 释

23、 放 灭 火 剂 的自 动 声 响 警 报 装 置 。 释 放 预 报 警 应 自 动 开 启 , 比 如 通 过 开 启 释 放 舱 室 的 门 来 启 动 。 报 警 所 需的 时 间 长 短 应 为 撤 离 该 处 所 所 需 的 时 间 , 但 是 无 论 如 何 在 灭 火 剂 被 释 放 前 应 不 少 于 %*-。 普 通货 物 处 所 及 仅 配 有 局 部 释 放 装 置 的 小 型 处 所 ( 比 如 压 缩 机 房 、 油 漆 间 等 ) 不 必 配 备 这 种 报 警 。%&“& 固 定 式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的 控 制 设 施 , 应 能 易 于 接 近 和 操

24、 作 简 便 , 且 应 成 组 地 安 装于 尽 可 能 少 的 处 所 , 其 所 在 位 置 应 不 致 为 被 保 护 处 所 的 火 灾 所 切 断 。 考 虑 到 人 员 安 全 , 在 每 一.处 所 应 备 有 指 导 该 系 统 操 作 的 说 明 书 。!“#“$“% 除 主 管 机 关 准 许 外 , 不 允 许 采 用 自 动 释 放 灭 火 剂 的 装 置 。!“! 二 氧 化 碳 系 统!“!“# 灭 火 剂 的 数 量!“!“#“# 货 物 处 所 所 备 二 氧 化 碳 的 数 量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足 以 放 出 体 积 至 少 等 于 该

25、船受 保 护 的 最 大 货 物 处 所 总 容 积 $&的 自 由 气 体 。!“!“#“! 机 器 处 所 应 备 有 足 够 的 二 氧 化 碳 量 , 所 释 放 出 的 自 由 气 体 体 积 至 少 等 于 下 列 两者 中 的 较 大 值 :“# 被 保 护 的 最 大 机 器 处 所 总 容 积 的 %&, 此 容 积 算 至 机 舱 棚 的 一 个 水 平 面 为止 , 在 这 个 水 平 面 上 , 机 舱 棚 的 水 平 面 积 等 于 或 小 于 从 双 层 底 顶 至 机 舱 棚 最低 部 分 的 中 点 处 水 平 面 积 的 %&;“! 被 保 护 的 最 大 机

26、 器 处 所 包 括 机 舱 棚 在 内 的 全 部 容 积 的 $(。!“!“#“$ 对 小 于 !& 总 吨 的 货 船 , 如 其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机 器 处 所 未 完 全 隔 开 者 而 被视 作 一 个 处 所 时 , 上 述 !“!“#“# 条 规 定 的 百 分 数 可 分 别 减 小 到 $(与 $&。!“!“#“% 这 里 所 指 的 二 氧 化 碳 自 由 气 体 的 容 积 应 以 &“()*$+,- 计 算 。!“!“#“( 机 器 处 所 的 固 定 管 系 应 能 使 .(的 气 体 在 !*/0 内 注 入 该 处 所 。!“!“! 控 制 装

27、置二 氧 化 碳 系 统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应 设 置 两 套 独 立 的 控 制 装 置 , 以 将 二 氧 化 碳 释 放 至 被 保 护 处 所 , 并 确 保 警 报装 置 的 动 作 。 其 中 , 一 套 控 制 装 置 应 用 于 开 启 安 装 在 将 气 体 输 送 至 被 保 护处 所 的 管 路 上 的 阀 门 , 另 一 套 控 制 装 置 应 用 于 将 气 体 从 所 储 存 的 容 器 中 排出 。“! 两 套 控 制 装 置 应 布 置 在 一 个 释 放 箱 内 。 在 该 箱 的 特 定 部 位 应 设 醒 目 标 记 。如 果 装 有 控

28、 制 装 置 的 释 放 箱 平 时 被 锁 锁 住 的 话 , 用 于 开 启 释 放 箱 的 钥 匙 应置 于 设 有 玻 璃 面 板 的 盒 子 里 , 该 盒 子 应 置 放 在 释 放 箱 附 近 的 明 显 位 置 处 。!“$ 蒸 汽 系 统 的 要 求供 给 蒸 汽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锅 炉 的 蒸 发 量 , 应 能 每 小 时 对 最 大 受 保 护 处 所 的 总 容 积 按 每&“1(*$至 少 供 给 #“&,- 的 蒸 汽 。 除 了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之 外 , 该 系 统 在 其 他 各 方 面 应 由 主 管 机 关确 定 并 使 其 满 意 。!

29、“% 利 用 燃 料 燃 烧 生 成 的 气 体 产 物 的 灭 火 系 统!“%“# 一 般 要 求除 了 二 氧 化 碳 或 !“ $ 许 可 的 蒸 气 外 , 如 船 上 生 产 的 气 体 用 作 灭 火 剂 时 , 该 系 统 应 满 足!“%“!的 要 求 。&#!“#“! 系 统 的 要 求!“#“!“$ 气 态 产 物气 体 应 是 燃 料 燃 烧 产 生 的 一 种 气 态 产 物 , 此 气 态 产 物 中 氧 气 量 、 一 氧 化 碳 量 、 腐 蚀 元 素 以及 在 气 态 产 物 中 的 任 何 固 体 可 燃 元 素 均 应 降 至 容 许 的 最 低 量 。!

30、“#“!“! 灭 火 系 统 的 容 量!“#“!“!“$ 如 在 固 定 式 灭 火 系 统 中 使 用 这 种 气 体 作 为 灭 火 剂 来 保 护 机 器 处 所 时 , 它 应 与使 用 二 氧 化 碳 作 为 灭 火 剂 的 固 定 式 灭 火 系 统 具 有 等 效 的 保 护 作 用 。!“#“!“!“! 如 在 固 定 式 灭 火 系 统 中 使 用 这 种 气 体 作 为 灭 火 剂 来 保 护 货 物 处 所 时 , 应 备 有足 够 的 数 量 , 能 使 每 小 时 供 给 自 由 气 体 的 容 积 至 少 等 于 最 大 一 个 被 保 护 处 所 总 容 积 的

31、 !%&,并 应 连 续 供 给 !(。!“% 机 器 处 所 和 货 油 泵 舱 的 等 效 固 定 式 气 体 灭 火 系 统等 效 于 在 !“! 至 !“# 规 定 那 些 固 定 式 灭 火 系 统 应 根 据 本 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由 主 管 机 关 批准 !。$!参 见 )*+,+-./“0#0 通 函 经 修 正 的 $1# *234* 公 约 用 于 机 器 处 所 和 货 油 泵 舱 的 等 效 固 定 式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认 可 指南 。第 ! 章 固 定 式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适 用 范 围本 章 根 据 公 约 第 # $ % 章 的 要 求

32、 对 固 定 式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作 了 详 细 的 技 术 规 定 。% 技 术 要 求%&“ 通 则固 定 式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应 能 产 生 适 合 于 扑 灭 油 类 火 灾 的 泡 沫 。%&% 固 定 式 高 倍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液 的 数 量 和 性 能%&%&“&“ 高 倍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泡 沫 液 应 根 据 本 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由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机 器 处 所 所 需 的 固 定 式 高 倍 泡 沫 系 统 应 能 通 过 固 定 喷 射 口 迅 速 喷 出 的 泡 沫 量足 以

33、 使 最 大 一 个 被 保 护 处 所 每 分 钟 至 少 铺 盖 “ 厚 度 。 泡 沫 液 的 储 备 量 , 应 足 够 产 生 泡 沫 量等 于 ( 倍 于 最 大 一 个 被 保 护 处 所 的 容 积 。 泡 沫 膨 胀 率 应 不 超 过 “): “。%&%&“&*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允 许 采 用 替 代 的 设 施 及 喷 出 速 度 , 但 确 信 获 得 等 效 的 保 护 效 果 。%&%&% 安 装 要 求%&%&%&“ 输 送 泡 沫 的 供 给 管 道 、 泡 沫 发 生 器 的 空 气 进 口 及 泡 沫 生 产 装 置 的 数 量 , 应 根 据主 管

34、 机 关 的 意 见 , 使 之 泡 沫 能 有 效 地 产 生 和 分 配 。%&%&%&% 泡 沫 发 生 器 的 输 送 管 道 的 布 置 , 应 在 被 保 护 处 所 发 生 火 灾 时 , 使 泡 沫 发 生 设 备不 受 影 响 。 如 果 泡 沫 发 生 器 位 于 邻 近 的 被 保 护 处 所 , 泡 沫 输 送 管 道 的 安 装 应 使 发 生 器 和 被 保护 处 所 有 +() 的 间 距 。 泡 沫 输 送 管 道 应 由 厚 度 不 少 于 ( 的 钢 管 制 成 。 此 外 , 厚 度 不 少 于* 的 不 锈 钢 挡 板 ( 单 叶 或 多 叶 ) 应 安

35、 装 在 泡 沫 发 生 器 和 受 保 护 处 所 之 间 的 限 界 舱 壁 或 甲 板的 开 口 处 。 该 挡 板 应 通 过 与 其 有 关 的 泡 沫 发 生 器 的 遥 控 方 式 进 行 自 动 ( 电 动 、 气 动 或 液 压 ) 操作 。%&%&%&* 泡 沫 发 生 器 、 其 动 力 源 、 泡 沫 液 以 及 系 统 的 控 制 设 施 , 应 易 于 到 达 和 便 于 操 作 ,且 应 尽 可 能 分 组 在 较 少 的 处 所 , 其 所 在 位 置 应 不 会 因 被 保 护 处 所 内 的 火 灾 而 切 断 。%&* 固 定 式 低 倍 泡 沫 灭 火

36、系 统%&*&“ 泡 沫 量 和 浓 度%&*&“&“ 低 倍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泡 沫 浓 度 应 根 据 本 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 由 主 管 机 关 批 准“。%“!“参 见 ,-./ .012&(3% 通 函 和 .411&“ 勘 误 固 定 式 灭 火 系 统 用 低 倍 泡 沫 液 性 能 试 验 标 准 和 检 验 指 南 。参 见 ,-./ .012&!5) 通 函 固 定 式 灭 火 系 统 用 高 倍 泡 沫 液 性 能 试 验 标 准 和 检 验 指 南 。!“#“$“! 该 系 统 应 能 在 不 超 过 %&(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固 定 的

37、喷 射 口 喷 出 泡 沫 量 , 足 以 覆 盖燃 油 所 能 散 布 的 最 大 单 个 面 积 达 $%)& 厚 度 。 泡 沫 膨 胀 率 不 超 过 $!: $。!“#“! 安 装 要 求!“#“!“$ 应 设 有 通 过 固 定 管 系 和 控 制 阀 或 旋 塞 有 效 分 配 泡 沫 至 适 当 喷 射 口 的 设 施 , 并 由固 定 喷 射 器 直 接 将 泡 沫 有 效 地 射 到 被 保 护 处 所 内 其 他 主 要 失 火 危 险 处 。 有 效 分 配 泡 沫 的 设 施应 通 过 计 算 或 试 验 证 明 为 主 管 机 关 所 接 受 。!“#“!“! 任

38、何 这 种 系 统 的 控 制 设 施 应 易 于 到 达 和 操 作 简 便 , 且 应 成 组 分 装 于 尽 可 能 少 的处 所 , 其 位 置 应 不 致 为 被 保 护 处 所 的 火 灾 切 断 。#$第 ! 章 固 定 式 压 力 水 雾 和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适 用 范 围本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公 约 第 # $ % 章 所 要 求 的 固 定 式 压 力 水 雾 和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技 术 要求 。% 技 术 要 求%&“ 固 定 式 压 力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喷 嘴 和 泵%&“&“&“ 机 器 处 所 所 需 的 固 定

39、 式 压 力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应 设 有 认 可 的 水 雾 喷 嘴 。%&“&“&% 喷 嘴 的 数 目 和 布 置 应 取 得 主 管 机 关 同 意 , 并 应 保 证 使 水 按 每 分 钟 至 少 ! ()%的 水 量 , 在 其 所 保 护 的 处 所 作 有 效 而 均 匀 的 分 布 。 如 认 为 需 要 增 加 出 水 率 , 应 使 主 管 机 关 满意 。%&“&“&* 应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喷 嘴 放 水 中 杂 质 或 管 系 、 喷 嘴 、 阀 和 水 泵 的 锈 蚀 所 阻 塞 。%&“&“&+ 水 泵 应 能 同 时 向 任 一 被 保 护

40、舱 室 内 该 系 统 的 所 有 区 域 以 所 需 的 压 力 供 水 。%&“&“& 水 泵 可 由 独 立 的 内 燃 机 驱 动 , 但 如 需 要 由 符 合 公 约 第 # $ “(+% 条 或 第 # $ “(+*条 规 定 的 应 急 发 电 机 供 给 动 力 , 则 该 发 电 机 的 布 置 应 在 主 动 力 损 坏 时 能 自 动 起 动 , 以 使 本 条%&“&“&+ 所 要 求 的 水 泵 立 刻 获 得 动 力 。 如 水 泵 由 独 立 内 燃 机 驱 动 , 其 所 在 位 置 应 在 被 保 护 处所 失 火 时 , 不 会 影 响 对 该 机 器 的

41、 空 气 供 应 。%&“&% 安 装 要 求%&“&%&“ 在 污 水 沟 、 舱 柜 顶 部 和 燃 油 易 于 流 散 到 的 其 他 处 所 的 , 以 及 在 机 器 处 所 内 其 他具 有 特 殊 失 火 危 险 处 的 上 方 , 都 应 设 置 喷 嘴 。%&“&%&% 该 系 统 可 以 分 成 若 干 区 域 , 其 分 配 阀 应 能 从 被 保 护 处 所 以 外 易 于 到 达 的 部 位 进行 操 作 , 且 不 致 因 保 护 处 所 失 火 而 被 立 即 切 断 。%&“&%&* 水 泵 及 其 控 制 设 备 应 装 于 被 保 护 处 所 以 外 , 且

42、 不 致 因 水 雾 系 统 所 保 护 的 处 所 失火 而 使 该 系 统 失 去 作 用 。%&“&* 系 统 控 制 要 求该 系 统 应 以 必 要 的 压 力 保 持 充 压 , 当 系 统 内 压 力 降 低 时 供 水 泵 应 立 即 自 动 向 系 统 供 水 。%&% 等 效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机 器 处 所 和 货 泵 舱 的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应 根 据 本 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由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参 见 ,-.( ./01&223 通 函 机 器 处 所 和 货 泵 舱 的 45678 灭 火 系 统 的 替 代 装 置 和

43、 ,-.( ./01&!%3 通 函 经 修 正 的 等 效 于9 类 机 器 处 所 和 货 泵 舱 水 基 灭 火 系 统 的 试 验 方 法 。第 ! 章 自 动 喷 水 器 、 探 火 和 失 火 报 警 系 统“ 适 用 范 围本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公 约 第 # $ % 章 所 要 求 的 自 动 喷 水 器 、 探 火 和 失 火 报 警 系 统 的 技 术 要 求 。% 技 术 要 求%&“ 通 则%&“&“ 喷 水 器 系 统 的 型 式自 动 喷 水 器 应 为 湿 管 型 , 但 小 的 暴 露 段 可 采 用 干 管 型 , 如 果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这 是

44、 一 项 必 要 的预 防 措 施 的 话 。 桑 拿 室 应 安 装 干 管 系 统 , 喷 头 的 动 作 温 度 可 以 到 达 “()。%&“&% 等 效 于 本 条 %&% 至 %& 所 规 定 的 自 动 喷 水 器 系 统等 效 于 本 条 %&% 至 %& 规 定 的 自 动 喷 水 器 系 统 应 根 据 本 组 织 制 定 的 指 南 ! 由 主 管 机 关 批准 。%&% 动 力 源%&%&“ 客 船在 客 船 上 , 海 水 泵 及 自 动 失 火 报 警 和 探 火 系 统 应 有 不 少 于 两 套 动 力 源 。 若 泵 的 动 力 源 为电 力 时 , 则 其

45、一 应 为 主 发 电 机 , 另 一 为 应 急 电 源 。 泵 的 供 电 , 应 通 过 专 设 的 单 独 馈 电 线 , 一 路 来自 主 配 电 板 , 另 一 路 来 自 应 急 配 电 板 。 馈 电 线 应 避 免 通 过 厨 房 、 机 器 处 所 和 有 高 度 失 火 危 险 的其 他 围 闭 处 所 , 但 为 了 通 达 相 应 的 配 电 板 而 必 需 者 除 外 , 该 线 路 应 接 通 至 设 在 喷 水 器 泵 附 近 的“ 只 自 动 转 换 开 关 。 在 正 常 供 电 情 况 下 , 此 开 关 应 一 直 由 主 配 电 板 供 电 , 并 设

46、 计 成 当 此 路 供 电发 生 故 障 时 , 即 能 自 动 转 换 至 由 应 急 配 电 板 供 电 。 主 配 电 板 和 应 急 配 电 板 的 开 关 均 应 有 清 楚的 标 志 , 并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保 持 闭 合 状 态 。 上 述 馈 电 线 上 不 允 许 设 有 其 他 开 关 。 报 警 和 探 火 系统 动 力 源 中 的 一 路 应 是 应 急 电 源 。 如 果 泵 的 动 力 源 之 一 是 内 燃 机 时 , 则 除 应 符 合 本 条 %&*的 规 定 外 , 该 机 安 装 的 位 置 应 于 任 何 被 保 护 处 所 失 火 时 不 致

47、 影 响 机 器 的 空 气 供 给 。%&%&% 货 船在 货 船 上 , 海 水 泵 及 自 动 失 火 报 警 和 探 火 系 统 应 不 少 于 两 套 动 力 源 。 若 泵 为 电 力 驱 动 时 ,则 应 与 主 电 源 连 接 , 该 电 源 至 少 应 有 两 台 发 电 机 供 电 。 馈 电 线 应 避 免 通 过 厨 房 、 机 器 处 所 和 有高 度 失 火 危 险 的 其 他 围 闭 处 所 , 但 为 了 通 达 相 应 的 配 电 板 而 必 需 者 除 外 。 探 火 和 报 警 系 统 动力 源 中 的 一 路 应 是 应 急 电 源 。 如 果 泵 的

48、动 力 源 之 一 是 内 燃 机 时 , 则 除 应 符 合 本 条 %&* 规 定外 , 该 机 安 装 的 位 置 应 在 任 何 被 保 护 处 所 失 火 时 不 致 影 响 机 器 的 空 气 供 给 。+“!参 见 本 组 织 以 ,&!(( “-) 决 议 案 通 过 的 对 等 效 于 ./0,. 第 # $ %1“% 条 要 求 的 喷 水 器 系 统 进 行 认 可 的 经 修 正 的 指南 。!“# 部 件 要 求!“#“$ 喷 水 器!“#“$“$ 喷 水 器 应 能 耐 海 上 大 气 腐 蚀 。 在 起 居 和 服 务 处 所 中 , 喷 水 器 应 在 %&至

49、()温 度 范 围 内 动 作 , 但 在 象 干 燥 室 等 可 能 发 生 较 高 环 境 温 度 的 处 所 除 外 , 在 这 些 处 所 内 , 喷 水 器的 动 作 温 度 可 以 增 加 至 不 大 于 舱 室 顶 部 温 度 加 #*。!“#“$“! 备 用 喷 水 器 喷 头 应 包 括 船 上 安 装 的 所 有 型 式 和 规 格 , 其 配 备 数 量 如 下 :喷 头 总 数 ( 只 ) 所 要 求 的 备 份 数 ( 只 )+ #* %#* , $* $!- $* !.任 何 型 式 备 用 喷 水 器 喷 头 的 数 量 不 必 超 过 安 装 在 船 上 的 这 类 型 式 的 喷 水 器 喷 头 数 量 。!“#“! 压 力 柜!“#“!“$ 应 设 有 压 力 柜 , 其 容 积 至 少 等 于 下 述 充 注 水 量 的 两 倍 , 压 力 柜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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