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40 Z 0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262017 汽车维修 业污染防 治技术规 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2017 - 06 - 29 发布 2017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4262017 I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语和 定义 1 4 选址 1 5 污
2、染防 治要 求 1DB11/T 1426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北 京市 固体废 物和 化学 品管 理中 心、中 国轻 工业 清洁 生产 中心。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唐丹 平、曹 宝山 、黄 海林 、吕 竹明、 蒋彬 、李 实、 肖灵 、彭燕 坤、 孙成 春 DB11/T 14262017 III 引 言 为落实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法 中
3、华 人 民 共 和国水 污染 防治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环境噪 声污 染防 治法 北 京市大 气污 染防 治条 例 北京 市水 污染 防治 条例 , 规范汽 车维 修企 业环 境保护 设施 设计 、 建设和运 行,保 护环 境, 防治 污染 ,制定 本标 准。 DB11/T 14262017 1 汽 车维修 业污染防 治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汽 车维 修业 选址及 污染 防治 的技 术要 求。 本标准 适用 于汽 车整 车维 修企业 、汽 车综 合小 修及 专项维 修业 户。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4、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7701.1 煤质 颗粒 活性炭 气相 用煤 质颗 粒活 性炭 GB 12348 工业 企业 厂界 环境噪 声排 放标 准 GB 15562.2 环 境保 护图 形标志 固体废 物贮 存(处 置)场 GB 18597 危险 废物 贮存 污染控 制标 准 GB 26877 汽车 维修 业水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HJ 2026 吸附 法工 业有 机废气 治理 工程 技术 规范 JT/T 324
5、 汽车 喷烤 漆房 DB11/ 307 水污染 物综 合排放标 准 DB11/ 501 大气污 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DB11/ 996 城乡规 划用 地分类标 准 DB11/T 1038 在用 汽车 喷 烤漆房 安全 使用 综合 评价 规则 DB11/ 1195 固定污 染源 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 范 DB11/ 1228 汽 车维 修业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标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非原位 再生 吸附 处理 工艺non-onsite regenerated absorption technology 吸附剂 不在 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装
6、置中 直接 处理 再生 的吸附 处理 技术 工艺 。 4 选址 4.1 汽车维修业 新建 、改 建、 扩建项 目选址应 符合 国家 和地方 相关 规定 及 DB11/ 996 等 要求 。 4.2 在居民 住宅 楼、 未配 套设 立专用 烟道 的商 住综 合楼 、商住 综合 楼内 与居 住层 相邻的 商业 楼层 内, 禁止新 建、 改建 、扩 建汽 车维修 项目 。 DB11/T 14262017 2 5 污染防 治要 求 5.1 大气污 染防治 5.1.1 挥发性 有机 物污 染防 治 挥发性 有机 物污 染防 治应 符合以 下要 求: a) 汽车涂 装过 程中 使用 的处 于即用 状态 的
7、涂 料挥 发性 有机物 含量 应符 合DB11/1228 要求; b) 应记录 使用 的涂 料、 稀释 剂、 固 化剂 、 清 洗剂 等原 辅 材料的 种类 、 数 量及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含量 , 至少保 存 3 年; c) 调漆作 业应 在密 闭空 间内 进行, 产生 的含 挥发 性有 机 物废气 应经 活性 炭等 处理 设施处 理后 达 标 排放; d) 喷漆作 业应 采用 高效 喷涂 设备 。 使用有 机溶 剂清 洗喷枪的 , 应采 用密 闭洗 枪设备 , 或在密 闭设 施内清 洗并 配备 挥发 性有 机物处 理设 施; e) 喷漆、 烤漆 作业 应在 符合 JT/T 324 和 D
8、B11/T 1038 要求的 喷烤 漆房 内进 行, 废气经 处理 设施 处理后 达标 排放 ; f) 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 DB11/1228 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 DB11/ 501 要求 ,排 气筒 应设置废 气排 放口 图形 标志 并按 照 DB11/1195 的规定 设置废 气采 样口 和采样 平台 。无 组织 排放 监控点 大气 污染 物应 符 合DB11/1228 要求 ; g) 采用非 原位 再生 吸附 处理 工艺, 每万 立方 米/ 小时 设计风量 的吸 附剂 使用 量不 应小 于 1 立方米 , 更换周 期不 应长 于1 个月 ; h) 吸附剂
9、的性 能参 数应 符合GB/T 7701.1 和 HJ 2026 的相应 要求 ; i) 非原位 再生 或废 弃的 吸附 剂 在转 移处 理前 应采 用 密闭容器 贮 存, 防止 被吸附 的挥发性 有机 物挥 发; j) 应建立 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 运行台 账, 至少 保 存3 年。 5.1.2 其他废 气污染防 治 其他废 气污 染防 治应 符合 以下要 求: a) 切割、 焊接 、 干 打磨 工位 应设置 单独 隔离 间或 隔离 帘, 并 配备 固定 式、 摇臂 式、 移 动式 等 过 滤 除尘装 置, 干打 磨 工位应 配备无尘干 磨设 施; b) 喷烤漆房宜采 用电加热 装置 ,非
10、电加热 装置应设 置专 门的废气排 气筒,排 放的 污染物应符 合 DB11/1228 要求 ; c) 机修调试工 位应 设置 汽车 尾气收 集净 化装 置 。 5.2 水污染 防治 5.2.1 汽车维 修企 业宜 采用 超声 波工艺 清洗 零件 。清 洗过 程产生 的含 油废 水应 集中 收集, 并采 用截 油 器、油 水分 离器 等除 油设 施进行 预处 理。 5.2.2 洗车房 应配 备水循环 设施 ,水循 环利 用率 不低 于 70% 。宜 使用 再生 水作 为清 洗用水 。 5.2.3 废水排 口应 设置 废水 排放 口图形 标志 , 直 接向 环境 排放的 污染 物应 符 合DB1
11、1/307 要求,向 公共 污水处 理系 统排 放的 污染 物应符 合GB 26877 要求 。 5.3 危险废物 污染防 治 DB11/T 14262017 3 5.3.1 汽车维 修过 程中 产生 的危 险废物 主要 包括 废有 机溶 剂与含 有机 溶剂 废物 ,废 矿物油 与含 矿物 油 废物, 染料 、涂 料废 物, 含汞废 物, 石棉 废物 ,其 他废物 ,废 催化 剂, 详见 表1。 表1 汽车维 修过 程中 产生 的危 险废物 分类 表 序号 废物类 别 废物代 码 名称及 来源 1 废有机 溶 剂与含 有 机溶剂 废 物 HW06 零件清 洗过 程废 弃的 有机 溶剂、 专业
12、清洗剂 、 保 养 更换的 防冻 液 等 2 废矿物 油 与含矿 物 油废物 HW08 维修保 养过 程中 废弃 的柴 油、 机油 、 刹车 油、 液压油、 润滑 油、 过 滤介质 (汽 油、 机油 过滤 器) ; 清洗 零件 过程 废弃 的 汽油、 柴油 、 煤油, 沾染 油污 的锯 末、 抹布、 棉丝 等 3 染料、 涂料 废物 HW12 维修过 程使 用油 漆 ( 不包 括水性 漆) 作业 产生 的废 物: 废 油漆 及漆 渣;喷 烤漆 房使 用后 的空 气过滤 介质 ;沾 染油 漆的 废纸、 胶带 等 4 含汞废 物 HW29 废含汞 荧光 灯管 及其 他废 含汞电 光源 5 石棉废
13、物 HW36 车辆制 动器 衬片 的更 换产 生的石 棉废 物 6 其他废 物 HW49 废弃的 铅蓄 电池 、 废油 漆 桶、 废喷 漆罐 、 废 电路板、 未引爆 的安 全 气囊及 安全 带等 7 废催化 剂 HW50 废汽车 尾气 净化 催化 剂 5.3.2 危险废 物应 分类 收集 贮存 ,贮存 设施 设计 、运 行应 符合GB 18597 要求 ,警 示 标志设 置应 符合 GB 15562.2 要求。 5.3.3 应配备 专门 的废 油、 废液 收集设 备, 宜采 用管 道集 中供油 、收 集废 油, 以减 少废油 桶产 生量 , 避免废 油转 移过 程遗 撒。 5.3.4 废有机
14、 溶剂 、废 矿物 油等 液态危 险废 物盛 装量 不应 超过容 器容 积 的3/4 。 5.3.5 含有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危险 废物应 放入 密闭 容器 中贮 存。 5.3.6 破损的 铅蓄 电池 应贮 存在 耐酸容 器中 。 5.3.7 盛装危 险废 物的 容器 应按 照 GB 18597 要求粘 贴危 险废物 标签 。 5.3.8 危险废 物应 交由 持有相应 危险废 物 经营许 可证 的单 位 收集 、 利用 、 处置,并 执行 转移 联单 制度。 5.3.9 建立危 险废 物管 理台 帐, 记录危 险废 物产 生的 种类 、数量 和贮 存、 利用 、处 置等情 况, 至少 保 存3 年。 5.3.10 应制定 危险 废物 意外 事故 的防范 措施 和应 急预 案, 并定期 开展 培训 和演 练。 5.4 噪声污染 防治 5.4.1 产生噪 声的 作业 宜 在室内 进行 。 5.4.2 厂界环 境噪 声排 放按 照GB 12348 要求执 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