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节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第四节 *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亦称为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 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案例一: 有限责任的 理解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是以零
2、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公司是有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上确实没有现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肖某、姜某、金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当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姜某和肖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问: (1)张某、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2)姜某和肖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有限责
3、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1、公司规模大小不一样 (1)股东规模 (2)资本规模 2、公司治理结构不一样 (1)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 (2)组织机构的繁简 3、公司资本的募集、划分、转让规则不一样,股份合作制企业,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和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1)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实行有机结合(2)职工投资入股(3)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4)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的比较,共同点: (1)股东都以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4、司、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或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同 (3)都是认购出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 区别:(1)股东人数 (2)股权设置 (3)设立条件 (4)权力机构 (5)分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一)我国公司法肯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1、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2、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行为简单 2、设立方式不一样 3、设立原则不一样,案例二
5、: 食品公司 诉 饮料厂问题:1、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 2、 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19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审批出资验资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须注意:设立审批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前需要审批的是: 1、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审批的,如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
6、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审批的公司 3、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三: 赵、钱、孙、吴4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4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4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吴去外地出差,赵、钱、孙3人趁机拿 4人共同出资的设立费用大吃大喝,花费了1万多元人民币。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赵、钱、孙3人以货币出资,每人出资20万元,吴以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出资,后来因吴知道赵、钱、孙3人的上述行为,一怒之下不缴纳认缴的出资,赵、钱、孙3人在足额缴纳货币后因吴的行为,不能去工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 问题: 1、赵、钱、孙、吴4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性
7、质是什么,发起人 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赵、钱、孙3人在吴X外出期间大吃大喝,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吴的做法对吗?,股东的责任,第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一)出资最低数额、出资方式*(二)出资的缴纳与违约责任 (三)出资的共有:可能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根据当事人约定产生
8、出资共有。 (四)出资证明书,第23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出资方式,第24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9、,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案例四:,甲、乙、丙 与 光华实业公司问题: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分为公司内部出资转让和公司外部出资转让第35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10、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36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案例五: 田某、杨某、张某、万某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A。其中田某出资350万元,其他三人以各种形式出资,经法定程序评估作价,每人出资折合人民币50万元。田某任董事长。经营三年后,公司正常运转,有盈利。但田某和杨某希望将投资转向另一行业,准备转让出资。各位股东均想扩大股份。经私下协商,杨某所持的50万元股份,以70万元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未经股东讨论通过。田某享有的350万元股份,希望能以450万元的价格转让。但由于金额数目巨大,各位股东积
11、极筹措资金,并约定于当月30日的股东会上最后商定此事。但在当月25日,田某即向各位股东宣布,田某已于本月22日与股东以外的孙某签订了以450万元转让田某所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的协议。当月2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们认为田某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此前已经约定本月30日最后商定,而田某违反了这个约定。万某提出,自己愿意出450万元购买田某所有的股份。而田某认为:自己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有权利决定公司的各项事务;并且自己所有的股份最多,占全部出资额的70%,即使投票表决,也应当按照田某自己的意见处理。另外,田某和孙某签订协议在先,万某的出价又没有高于孙某,所以不能转让给万某。而杨某也将转让股份给张某
12、的事情通知其他股东,各位股东认为其他人根本不知情,并且股东万某当场表示愿意出80万元购买杨某所有的股份,杨某表示他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已经生效,无论出多少钱不可能再度转让,各位股东争执不下。问: (1)田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田某向孙某转让股份是否有效? (2)万某是否能够得到田某转让的股份? (3)杨某向张某转让股份是否有效?,增资、减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增加 (一)两种方式:增加新股东; 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额 (二)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减少 (一)受到的限制 (二)程序(区别于增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案例六:李某等股东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转投资纠纷案问题: 1、公司的权利能力
13、。 2、董事会的责任。 3、公司转投资的规定。,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对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授权性规范。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与股东会 (一)股东*1、定义:两个标志: (1)必须是公司的投资者 (2)股东须经登记方可确定其股东身份*2、股东的权利*3、股东的义务,股东的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
14、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其他权利。股东的义务: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其他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43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成员为
15、3-13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人数少和规模小的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的任职资格,案例七:某商贸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方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方某同时在甲公司兼任副经理。此时,方某为甲公司购买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方某在商贸公司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甲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购买了全部服装,总价款11万元。但由于服装样
16、式陈旧,未能卖出,却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导致经营出现困难。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赔偿公司损失。方某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经理,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和任何单位签订合同。对于正常的交易失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问:(1)本案中,商贸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 (2)方某能否担任公司的经理? (3)方某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 (4)方某是否应当向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第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17、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8、: 是监察公司实务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定义务,第59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60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9、,第61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62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63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八:爱兰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
20、会议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达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题:(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 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的特定性和单一性;唯一出资人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3、股权的国有性 4、治理机构的特殊
21、性 三、设立方式: 1、直接投资设立;2、国有企业改建,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通常,以下两类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一类是国家投资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主要有:(1)从事机密尖端技术研究、生产的企业;(2)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企业;(3)稀缺贵重金属企业;(4)造币企业。一类是是非竞争性和竞争性不强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主要有:(1)以生产军工产品为主的企业; (2)重要矿产资源企业; (3)承担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4)土地经营企业; (5)商业银行; (6)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 (7)经营管理重要基础设施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区别于一般有限公司的特殊之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执行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