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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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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责任,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人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法律依据: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二、国家类型(一)按照国家结构的形式:单一国与复合国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美国,加拿大邦联:独联体(1991),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国家联盟(1999)既不是联邦,也不是邦联:英联邦,法兰西共同体,塞尔维亚和黑山(200

2、3),(二)按照国家享有主权的程度:独立国与附属国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形式: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例安道尔共和国受西班牙和法国的保护(三)永久中立国目前国际承认的永久中立国:奥地利、哥斯达黎加、芬兰、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土库曼斯坦、瑞典、瑞士曾是国际承认的永久中立国:老挝(四)梵蒂冈特殊国际人格者,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一)承认的性质“宣告说”与“构成说”承认属于国家单方行为。,(二)承认的形式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3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4无条件的承认和有条

3、件的承认,(三)承认的效果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案例路德诉萨戈尔案,二、对国家的承认根据国际实践,对国家的承认主要发生在以下场合:1独立2合并3分离4分立,三、对政府的承认政府承认和国家承认不同:国家承认涉及国际法主体资格变更;国家承认已包括政府承认。案例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四、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五、不承认原则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不承认的义务。不承认基于两种理由: 1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

4、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案例 安理会不承认南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的实践(安理会277号决议),1965此外,对1975“塞浦路斯土耳其联邦国家”、1976南非建立的“特兰斯凯独立国家”、1990伊拉克侵入科威特并将其兼并等非法行为,联合国都适用不承认原则,号召各国不予承认。,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概述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概述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二、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当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转移。国家继承与

5、国际的领土变更有着密切的联系,领土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而国家继承也可分为全部继承(领土变更情形:自愿合并、解体、吞并)和部分继承(领土变更情形:分离、割让或交换领土、新独立国家)。 相关国际法目前,国际法尚不存在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和不同继承事项的原则和规则,而只有两个尚未生效的国际公约: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有关继承的国际法规则还主要是国际习惯法。根据国际习惯法,国家继承还涉及:国际求偿权包括外交求偿权、国家契约或特许协议、所涉领土的居民的国籍问题。,根据上述公约,国家继承的规则:(一)条约的

6、继承案例坦桑尼亚政府声明1961年坦桑尼亚政府就条约的继承问题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了一份声明。在该声明中,坦桑尼亚政府认为:关于联合王国代表坦桑尼亚领土有效缔结的各项双边条约,或者由有效适用前者领土而延伸到后者领土的各项双边条约,除非早先双方同意废除或修改,否则坦桑尼亚政府愿意自独立之日起两年内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其领土范围内继续适用所有这些条约的各项规定在两年届满时,坦桑尼亚政府将把上述条约中那些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以其他方式继续存在的条约视为终止坦噶尼喀政府意识到双边条约的上述声明不能等同适用于多边条约。所以,关于多边条约,坦噶尼喀政府建议对它们进行逐一审查并向保管者指出在每一种情况下它希望对各

7、该条约是否采取确认终止、确认继承或是确认加入。在此临时审查期间,独立前已经适用或延伸适用于坦噶尼喀领土的多边条约的任何当事方,均可在互惠基础上根据该条约的条款向坦噶尼喀政府提出异议。,1领土转让或交换2领土合并3领土分离或分立上述四种情况,一般遵循两项规则:(1)凡与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都应继承,继承后条约的适用范围仍限于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范围,除非继承国与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另有协议;(2)如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或对继承国全部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可以作为例外。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白板规则”的例外:(1)证明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

8、(2)“一般地方化条约”(3)边界条约,(二)国家财产的继承(1983维也纳公约第7-18条) 1领土转让或交换 2领土合并 3领土分离或分立 上述四种情况,首先考虑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 4新独立国家 不以国家间的协议为前提,而以“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为原则。 (三)国家档案的继承(1983维也纳公约第19-31条),(四)国家债务的继承(1983维也纳公约第32-41条)一般来说,国家债务继承的债务包括两类:1整个国家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债;2“地方化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实际用于国内地方的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债。不在继承之列的债务有:1国家对外国法人和私

9、人所负的债务;2国家内部地方当局对其他国家所负的债务;3“恶意债务”。,三、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并非所有政府变更都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只有在新政府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关于政府继承,目前还没有任何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进行规范。,(一)条约的继承新政府一般都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是否继承的决定。中国政府:1949年中国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二)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新政府如果继承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其前提是首先继承成立该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由于国际组织中成员关

10、系实际上是基于条约关系,因此新政府的单方面声称继承,在实际中却并不能使之取得代表权,还需要国际组织通过自身的程序表示同意才能真正取得代表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直到1971年才得到解决。,(三)国家财产的继承旧政府的国家财产,无论是什么形式,也无论在继承日前处于国内还是国外,都应转属新政府。案例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案例光华寮案(四)债务的继承苏维埃政府:一律不继承的政策。中国政府: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的政策。案例湖广铁路债券案,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平等自卫管辖相关国际法 1949年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案例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

11、准军事活动案,一、独立权 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周鲠生)独立权的行使受到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独立权包括对内独立权与对外独立权。独立权包含国家的属地和属人优越权。独立是全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案例 “荷花号”案,1927二、平等权 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三、自卫权 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

12、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案例 “加罗林号”案,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管辖4普遍管辖案例 “荷花号”案案例 “亚罗号”事件,第五节 国家豁免,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的范围“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司法管辖豁免的例外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广义上,它包括司法豁免权、行政豁免权、征税豁免

13、权; 狭义上,仅指司法豁免权,它又包括管辖豁免权、司法程序豁免权和执行豁免权。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12.2联大第59/38号决议) 中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二、国家豁免的主体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国家”: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案例 仰融案(仰融诉辽宁省政府),三、国家豁免的范围(

14、一)绝对豁免论 案例 “交易号”案(二)限制豁免论(相对豁免论) 案例 林兹机场诉美国案(奥地利最高法院,2003) 案例 叶塞林沃尔平诉(前)苏联新闻社案 案例 1880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1性质标准(严格的限制豁免论) 2目的标准(接近绝对豁免论) 2004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经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公约采用了性质加目的的双重标准,“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四、

15、“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司法管辖豁免的例外2004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1017条:商业交易(第10条) (限于国家与外国人之间,不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雇佣合同(第11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第12条)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第13条)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第14条)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第15条)国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第16条)仲裁协定的效果(第17条),五、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六、执行豁免,七、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中国立法中国实践中国立场:坚持国家及其

16、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亦即坚持绝对豁免。,3. 在目前的实践中,已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这表明,中国坚持的绝对豁免主张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绝对豁免主义。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案例】湖广铁路债券案【案例】

17、莫里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2007),第六节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构成国际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的新问题,一、概述(一)国家责任的性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不能以主权为由拒绝承担这种责任。国家责任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国家责任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传统上,国家责任主要是对外国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二战后,国家责任发展为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责任。,(二)国家责任法的特

18、征与渊源国家责任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它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国家责任强调停止与赔偿义务,所以它总体上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相类似。与国际法的其他部门相比,国家责任法的渊源是独特的,至今没有条约法规则,而主要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三)国家责任法的编纂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一部分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第一章 一般原则第二章 把行为归于一国第三章 违背国际义务第四章 一国对另

19、一国行为的责任第五章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第二部分 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第一章 一般原则第二章 赔偿责任第三章 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第三部分 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第一章 一国责任的援引第二章 反措施第四部分 一般规定,二、国家责任的构成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 (a) 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 (b) 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一)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1“行为”包括作为(actions)和不作为(omissions)案例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案例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2国际不法行为的定

20、性依据国际法,而非国内法“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循国际法。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第3条)案例 “温布尔登号”案,3该国际义务是对行为国有效的国际义务案例 在奴隶贸易时期,国际法庭对西方国家大肆贩卖奴隶的行为,采取了区分原则。英美混合委员会的仲裁员贝茨对英国当局扣押从事奴隶贸易的美国船只,并释放属于美国国民的奴隶的案件曾根据当时贩卖奴隶是否合法作出裁决。 案例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4只要是对行为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就不必考虑该义务的起源和性质“起源”,即“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甚至单方行为。案例 核试验案(澳大利亚、新西

21、兰VS法国,1974)案例 霍茹夫工厂案(德国VS波兰)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1992),(二)行为可归于国家国家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二章)国家机关的行为(第4条)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第5条)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第6条)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第7条)(第4、5条) 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第8条) 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第9条)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第10条)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第11条),1国家机关的行为(第4条)“任何国家机关,不论它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它在国家的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

22、论它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4-1)“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4-2)案例 凯尔案(法国VS墨西哥,1929)国家机关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切行为 外交使节:一切行为 政府官员:公务行为,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第5条)“虽非第4条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形下系以政府资格行事者为限。”“实体”:包括政府的各种代理机构、国营公司、准国营公司甚至私营公司。,3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第

23、6条)“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如果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案例 雪弗洛案,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第7条)(第4、5条)“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如果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案例 尤曼斯案(美国VS墨西哥,1926)案例 维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案案例 南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东)诉埃及案,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第8条)“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案例 斯蒂芬斯案(美国V

24、S墨西哥,1927)案例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案例 塔蒂奇案,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第9条)“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的行为。”案例 耶格求偿案(Yeager Case 耶格VS 伊朗)案例 肖特求偿案案例 伊格尔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案,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第10条)“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10-1)“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

25、该新国家的行为。”(10-2)“本条不妨碍把任何按第4条至第9条的规定应视为该国行为的任何行为归于该国,无论该行为与有关运动的行为如何相关。”(10-3)“叛乱运动”的基本要素:持不同政见、有组织、武装斗争。不成功的叛乱运动的行为不归于国家。案例 “圣弗拉维阿诺号”等船艇事件案(英-印尼),1958案例 玻利瓦尔铁路公司案(英-委内瑞拉),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第11条)“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视为该国的行为。”案例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案例 阿道夫艾茨曼案(Adolf Eichmann),(三)一国对另一国行

26、为的责任1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援助国(或协助国)也应负国际责任。2一国指挥或控制他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指挥国(或控制国)应负国际责任。行为国也应负国际责任。3一国胁迫他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负主要责任。行为国如果超过胁迫所要求的范围,或对胁迫能抵抗而不加抵抗,或事实上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则也应负国际责任。,三、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二)自卫(三)反措施(四)不可抗力(五)危难(六)危急情况,注意:第 26 条 对强制性规范的遵守 违反一般国际法某一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一国,不得以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作为解除其任何行为

27、之不法性的理由。第 27 条 援引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的后果 根据本章援引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妨碍: (a) 在并且只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再存在时遵守该项义务; (b) 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四、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和不重复 (三)赔偿 1恢复原状 2补偿 3抵偿 (1)承认不法行为 (2)表示遗憾 (3)正式道歉 (4)其他“合适的方式”,案例 “彩虹勇士号”仲裁案案例 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公民案案例 “孤独号”案,五、国家责任的新问题国家的刑事责任国际赔偿责任(一)国家的刑事责任涉及国际刑法。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对于国家违反某些国际义务的刑

28、事后果问题,国际刑法自始没有任何新的发展。,(二)国际赔偿责任案例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 案例 “宇宙954号”案 案例 船舶油污污染事故涉及国际环境法。又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跨界损害责任。,国家责任与国际赔偿责任的区别:,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的联系: 如果有关国家违反赔偿责任协定规定的补偿义务,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相关国际法1962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1963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197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截至2000年6月,已有8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另有26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中国于 1988年12月

29、加入该公约。)1989关于控制危险物质转移的巴塞尔公约1996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1996年提交审议。该草案共三章32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赔偿或其他救济。其中第一章大部分条款和第二章全部条款已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前几届会议通过。)2001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2004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司法考试题 国家,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

30、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2005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答案:A、B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重点是哪些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构成默示的承认,跟豁免处有关。 解析:国家的承认,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7题)

31、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C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家主权豁免 联系: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特征;哪些行为构成豁免,哪些行为构成明示豁免,哪些行为构成默示豁免,哪些行为不构成默示豁免。4种行为构成默示豁免,3种行为不构成默示豁

32、免。另外还有两个重要的主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2002年卷一单选第15题)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 解析:条约的国家继承,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2000年卷一多选第

33、61题)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答案:A、B 提示:本题考点是继承债务的继承。 回忆: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前两者统称国家债务,不是恶债的情况下是要继承的。 解析:政府债务的继承,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0题)

34、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传统法律责任中,行为可以归于国家间接责任,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教唆或者放纵。 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2

35、002年卷一单选第16题)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答案:B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国际赔偿责任4个公约,3个态度的问题。 解析: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

36、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卷一单选第25题)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叛乱运动机关导致的责任不归于国家,由其叛乱运动机关自己承担责任。 解析:叛乱政府的责任承担,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2000年卷一多选第64题)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军队,答案:A、B、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归于国家。 解析: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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