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编号:PXHT2010-甲方:厦门奥力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厦门普信软件有限公司鉴于:1.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相应的用友软件产品,并拥有该软件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乙方是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厦门地区用友系列软件产品及服务的营销服务中心;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共同制定如下合同内容。一、 许可软件清单、许可费及许可范围1、 许可软件清单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同意接受清单所列许可软件的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序号 模块及服务项目 软件名称及版本 站点数 单位 数量 金额1 总账 3
2、198002 报表 1 40003 库存管理 3 195004 存货核算用友 T61套 190005 远程通 用友 1 套 1 25006 小计 548007 抵扣用友通总账报表 -98008 抵扣后软件金额小计 450009 软件优惠价 26000软件金额小计 ¥26000.00实施费小计 500 元/人天*4 天=2000 元金额合计 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小写:¥28000.00备注实施工作包括:业务调研、软件操作培训、初始化建账辅导、权限设置、单据格式调整、日常运行辅导、财务报表设置等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完一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即人民币¥14000.00 元(2)软件货
3、到交付一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40%,即人民币¥11200.00 元(3)软件实施完成(第一个月财务报表出来)一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即人民币¥2800.00 元2、 许可限制。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 将许可软件向第三方提供、销售、出租、出借、转让或提供分许可、转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2) 对许可软件进行全部或部分地翻译、分解、反向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或其他试图从许可软件导出程序源代码的行为,或在许可软件的基础上书写或开发衍生软件、衍生产品或其他软件。(3) 限制、破坏或绕过许可软件附带的加密附件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保许可软件正确
4、使用的限制性措施。(4) 将许可软件用于除甲方内部使用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应用服务、商业共享或其他软件共享安排。(5) 除掉、掩盖或更改许可软件上有关许可软件著作权或商标的标志。二、 相关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相关售后服务:1、 上述许可软件的安装调试;2、 软件专业电话咨询,网络在线技术支持;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上门维护服务,详见全国统一印制的服务指南 ;4、 服务响应时间:紧急特殊问题在 8 小时内上门处理,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 16 小时内但最长不超过24 小时上门处理。5、 许可软件实施:另行收取实施费用。三、 产品保证1、 乙方保证交付的
5、软件均符合用友软件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但本保证不适用于:(1) 乙方之外的任何人对该许可软件作任何方式的修改;(2) 甲方未按许可软件所附文档的规定使用软件;(3) 由于甲方原因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使软件无法正常运行。2、 自许可软件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许可软件的载体(磁盘或光盘) 、加密附件出现物理损坏,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给予免费修正或更换。四、 产品验收1、 甲方对产品外部瑕疵的异议,应在收到该许可软件之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在甲方指定场所完成许可软件的安装工作。五、 保密信息的保护甲乙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
6、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甲方保证不将本加密盒交非本单位的人使用,乙方为甲方数据保密,保证不将甲方财务数据泄露给第三者。六、 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此合同许可软件是乙方专为甲方向用友集团总部订购的,甲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或无故退货,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七、 争议解决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
7、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 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2、 向厦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厦门普信软件有限公司地 址: 地址: 厦门市嘉禾路 265 号武汉大厦 2 号楼 12B(同安)城南大街永发商贸城 5 楼(同安车站旁)代表人: 代表人:胡刚电 话: 电 话:0592-5337677 5337585(FAX)传 真: 开户银行:工行香江分理处电子邮件: 银行帐号:4100024509200018012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2010 年 09 月 15 日